谷口 发表于 2014-9-2 10:32

收条非欠条 诉求被驳回

  某酒业公司持个体户吴某出具的收条,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收条非欠条,判决驳回了某酒业公司要求被告给付酒款6257元的诉讼请求。  7月4日,某酒业公司起诉称,2011年元月起至2013年的10月份期间,应个体户吴某的要求,公司陆续地给吴某送酒,每次吴某均向业务员出具了一张收条,现在吴某一共欠酒款6257元。持此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立即支付货款6257元。被告辩称,收条确定是本人出示,但每次收货时均将相应的酒款支付给了送货的业务员,与原告不存在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收条不同于欠条,欠条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是证明立据人收到货物或钱款的事实。该酒业公司提交的“收条”仅能证明吴某收到白酒的事实,被告欠付货款尚需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因该酒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法律人)  法官提示: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会发生大量的出具收条、欠条、借条的行为。本人在所从事的法律工作中也常常接到欠条与借条、收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咨询。为此明确不同条据的法律意义,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特作以下说明。  欠条与借条有什么不同呢?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收条与欠条有什么不同呢?  收条是指收到别人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收条与欠条完全不同,欠条能证明欠款关系,而单独的收条不能证实欠款的事实。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供货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货款,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欠款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欠条是不可以乱用的。

fornaryh0 发表于 2014-9-2 10:32

1v1飘过

曾经来过 发表于 2014-9-2 10:42

可以好好学习下,谢谢楼主{:5_170:}

领悟 发表于 2014-9-2 10:55

这业务员是该加强学习了。

zxz大山之子 发表于 2014-9-2 14:00

是的。

坏女人 发表于 2014-9-2 18:36

可惜了。

1093394037 发表于 2014-9-2 22:19

有点收获哈

1093394037 发表于 2014-9-2 22:19

有点收获哈

下一站.不是永远 发表于 2014-9-3 08:53

什么情况

祥瑞房产张志明 发表于 2014-9-3 11:41

我们中介的业务员,收定金,打欠条,都要注意!谢谢楼主!{:5_158:}{:5_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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