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 发表于 2014-10-4 19:00

一位宿松老兵状况--关于落实伤残军人生活医疗待遇的申请--

关于落实伤残军人生活医疗待遇的申请
本人吴青云,安徽省宿松县隘口乡燃灯村人,生于1939年,身份证号码:342826193904048519.本人于1959年参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援新疆建设,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隶属南京军区第5团8677部队35分队,为铁道义务兵,1964年8月,在军工追击的一次紧急军用物资运输途中,在黑龙江省境内不幸遭遇车祸,致左上肢、左下肢三处受伤,入住哈尔滨211医院外二科治疗,后经鉴定为三等甲级残疾,不能参加体力劳动。1967年8月,因残疾不能上战场,退役回乡。1968年7月,由宿松县隘口乡人民公社安排到陈汉粮油中心站任炊事员,身份是长期合同工。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同时因为人事安排中的私人关系排挤,我在此单位任炊事人员10年,非但没有转正,反而在1977年失业回家。从此以后我的工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赋闲在家,没有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明确指出:一、      关于伤残抚恤金: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役后参加工作的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合适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二、      关于住房保障: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补发,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所在地县(市)经济适用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确定。三、      关于医疗保障: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所在地的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目前,本人仅享受以下两项待遇:伤残抚恤金: 每月960元,与本地村民标准一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缴费)。鉴于本人已达75岁高龄,健康状况逐年下降,生活难以为继,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申请:一、      请求按照相关标准,补发本人自1977年至1999年(当时国家退休年龄标准是60岁)失业期间未增发的伤残抚恤金,以及1999年退休至今未补发伤残保健金。二、      请求补发基本住房补贴十万元,或按本地标准(经济适用房价格或普通商品房价格/60平方米)计算得到的补贴金额。
三、      请求按照本地退休公务员标准调整本人医疗保障水平,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四、      另外,本人于己2013年10月向宿松县民政局提交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书面申请,至今未得到答复。在此再提出申请。       以上申请期待得到及时回复!
申请人:吴青云                                                2014年 8月7日



gn1h2g5rxq 发表于 2014-10-4 19:00

专业抢沙发的!哈哈

侠客 发表于 2014-10-4 23:07

民政局洪大局长天天忙什么,应该多为人民办点事!

领悟 发表于 2014-10-5 08:11

关注中。。。

溜溜 发表于 2014-10-5 09:01

革命前辈能如此对待吗、?

wwwww12345 发表于 2014-10-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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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之心 发表于 2014-10-5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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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影刀客 发表于 2014-10-5 21:39

宿松领导就一帮垃圾,假如此人是刘奇葆部长的亲戚,或者是王书记的亲戚,估计结果截然不同。同意的顶一下

放飞的风筝 发表于 2014-10-6 08:01

关注中、、、、{:5_158:}{:5_158:}

木兰 发表于 2014-10-7 12:09

海洋之心 发表于 2014-10-5 12:35


我想是的,没关系没背景的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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