钣金工 发表于 2017-6-16 21:18

想学术造假与行政渎职:说央视这两日节目

前日,央视就学术造假进行了揭露,报道;昨日,央视又就国务院对行政渎职进行了报道,计有16起典型案件。但遗憾的是,央视只对此认定为“虚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定性为“违规”,“违纪”。
    我认为:此认定,仅是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党的要求来作出判定。显然,从法治国家的法治观点看来,这16起典型案件,应当属于行政渎职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对行政渎职的界定和量刑规定,其人都应当课以《刑法》处之。
    显然,正是由于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有轻重之别,而犯课者多以行政处罚了之,如是,“四风”屡禁不止,行政渎职屡见不鲜的原因。
    我想,我们究竟是要“纪治”,或是“法治”?

复兴朱二 发表于 2017-6-19 21:22

支持!

一把老琴 发表于 2017-6-1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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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6-23 14:09

中国学者集体欺骗国际医疗期刊《肿瘤生物学》2017-04-21 107篇论文被撤稿这107篇论文全部来自于中国。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名校,部分论文作者冒用本领域专家的名字申请邮件地址,在专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虚假邮箱向期刊提供正面夸赞论文的审稿意见。撤回107篇来自中国的论文,524人涉嫌学术违规,他们都是中国的医生或在读医学生,惩治这个学术不端的制度教育等等各个方面的惩处震慑效果不够,但认为是像我们现在针对腐败一样,是教育的不够,学术不端的行为是个人的品德的问题。行为人虽然属于中国人,但不代表在国际医刊上损害中国主权、制度、秩序。也没有侵犯中国公、私财物,和中国公民权利。没有人提起犯罪起诉,所以不用犯法定罪。出于对所辖行为人的品德教育,只能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因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没有权力制定刑法条款,就不以违法而是违规认定。行为不端以道德不端认定的。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去年类似原因撤稿25件,由于斯普林格定期审查与业务伙伴的关系,在2016年底,斯普林格停止了出版《肿瘤生物学》。那107篇论文作假的作者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的524人涉嫌学术违规,有了两层保护外壳。人家国际医疗期刊《肿瘤生物学》也只能停刊。※※※我们有许多同志,对造假、不作为、乱作为。嫉恶如仇、深恶痛疾。恨不得肃清而后快,这是好的。但是法理,仍然要逐步完善。目前还不能用行政法规来解决刑法犯罪,目前也不能用党纪来解决刑法犯罪。 就算行为人没有那两个保护外壳,像侵害公民的某些权力,只要刑法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反,没有任何保护的时候,你就是喊破了嗓子也不济事。除了喊不行,还要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在人家手里。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行政裁量权。它怎么可能自己说自己不作为和乱作为呢?行政裁量权,说有罪,说该罚,说无罪,说没事。谁敢与作色,举之则使上天,按之则使入地。*****逐级上访都没有办法。更何况有的地方还设置了截访。党和国家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采取了巡视组这个英明决策。也取得了要打老虎拍苍蝇的一些效果。如果巡视组除了阶段性查党纪违规,查经济受贿外,也有常态性巡查,也有维权伸冤巡查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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