钣金工 发表于 2017-6-19 08:04

给李省长的一封公开信

省长先生:       我县自来水厂向宿松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行城乡阶梯水价阶梯水价的通知》,批准了县自来水厂实行阶梯水价的申请,这一行政许可(想必其他县,市的自来水厂也如法炮制)。
我认为:   《通知》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其推论的衍生结论是毫无科学性的;而其另一借口“节约”,是与主题没有关联性的。分述如下: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其强调的“实行阶梯水价的必要性”,依据是:“我省人均占有量不足全国人均水占有量的二分之一”,并就此认定:“我省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省份”,顺理成章,实行阶梯水价就有了事实依据。而“二分之一”所援用的具体气象部门的数据,《通知》没有出示。       经考证:全国平均年降水量是628毫米;我省平均年降水量是1033毫米;       我省人均用水量是120··180升·人·天;       而全国有20个省,直辖市低于安徽,仅有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高于安徽。    仅从简单的数学逻辑推理,以上的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就足以推翻《通知》所称:“我省人均水占有量不足全国人均水占有量的二分之一”,这一虚假认定。据此,《通知》所称“实行阶梯水价的必要性”,也就属于无由而发。可见,数据造假,是《通知》的要害。       在《通知》的延伸推论中,其称:“此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知道: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其实,都是流动水体。虽然浅层地下水流速缓慢,但取之自补,不取不存。所以,“可持续利用”,也就没有科学依据,谓之为无稽之谈,也就没有疑义了。    在《通知》又云:“(实行阶梯水价)对于促进节约用水也有重要意义”。       显然,对于节约,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是值得提倡的。而《通知》却是在利用一个冠冕堂皇的事由,来掩盖一个不正当的标的。这不能不说《通知》的起稿人,城府之深,道学之高。
省长先生,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而执政为民,是,也只能是我党执政的根本出发点。       据此,我请求省长先生就以上省政府行政文书作出解释,以释百姓之疑。                                              望复!诚谢!
                              宿松县公民:江礼平,电话:18715409839,身份证:340826194910010050                                                                                                   2017年,6月17日

河塌赖子 发表于 2017-6-19 21:25

好!好帖。{:5_142:}

海狸先生 发表于 2017-6-19 21:31

省长秘书能给回信也算不错的

钣金工 发表于 2017-6-20 08:00

   海狸想先生,省长秘书没有给我回信。原本我想在“人民网”相应栏目提问,但该网无法登录。是叶公好龙,或是装点门面,不得而知······。

凉亭肉头 发表于 2017-6-21 07:21

真是投诉无门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6-21 22:55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规定是有权限的部门。个人不享有这等权利。请求省政府行政文书作出解释,最少要县市级或省级部门,个人不享有这等权利。史无前例时期,无政府主义流行,动不动就责令某某领导,作出解释。在这里看到的是,宿松江礼平公开信,请求李省长解释。不知道要解释什么,没有列出需要解释的条款。提出要省长解释的,一般公民请求权,不知什么时候可以批准?360百科说2016年安徽7027万人。如果人人都提出要省长解释的,不知道可不可以都批准?建议和意见,通常是向信访局申请提出的。不知论坛什么时候起,网民的公开信也可以提出要省长解释的?
真牛!

领悟 发表于 2017-6-22 07:09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6-21 22:55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规定是有权限的部门。个人不享有这等权利。请求省政府行政文书作出解释,最少要县市级 ...

你好!欢迎你的参与讨论。

回头拾金 发表于 2017-6-22 1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水价调整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下简称“居民阶梯水价”),节水效果比较明显。但从实施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50%。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第一、第二级水量可参考《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见附件)确定。各地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计量缴费周期。各地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步骤、进度要求,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城镇,要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三)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国家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四)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务求实效。2015年底前,各省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一次本地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31日
   
抄送:水利部、财政部

回头拾金 发表于 2017-6-22 10:18

关于潜山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的批复潜价字25号潜山县自来水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水价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报告》(潜水字9号)收悉。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8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意见,经潜山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第31号会议纪要第五项)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调整县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暨实施阶梯式水价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水价比例为1:1.5:2,第一级用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15吨(含)以下,水价由1.55元/吨调整为2.05元/吨;第二级用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15吨以上至25吨(含),水价为3.1元/吨;第三级用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25吨以上,水价为4.1元/吨。   2、根据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的特点,居民阶梯用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存使用。新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安装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3、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一户一表”为单位。一“户”住宅人口在4人以上的用户,由用户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调增每户每月4吨,供水企业每年核实一次。4、对已抄表到户的县城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对未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式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在上述调整价格(第一级)基础上加收0.1元/吨。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45元/吨调整为3.25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由3.5元/吨调整为4.7元/吨。   三、优惠政策实行县城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后,低保户、特困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县自来水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每户每月8吨(含)以内按1元/吨执行,超出部分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城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公司应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此次水价调整和改革平稳实施。五、调整时间以上价格自2016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2016年5月25日抄:县住建局

回头拾金 发表于 2017-6-22 10:21

桐城市物价局文件 桐价52号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1/01/clip_image001.gif
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市自来水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桐水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4月9日,按法定程序召开了“桐城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暨阶梯式水价听证会”,形成了水价调整方案,经2013年5月15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作适度调整,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价调整。调整后的水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2.0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3.30元/吨、特种用水4.80元/吨。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1、实施范围。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你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家庭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2、用水基数及计算办法。将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按每户户籍人口4人计算)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户15吨(含15吨);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户15吨以上—25吨(含25吨);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户25吨以上部分。对户籍人口在4人以上的用户,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4吨。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家庭生活用水量在第一级以内部分按核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超过第一级用水量基数至第二级用水量基数之内的部分,水价在第一级基础上上浮50%,然后分两级计收水费;超过第二级用水量基数以上部分,用水价格在第一级基础上上浮100%,然后分三级计收水费。3、计量周期。居民阶梯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3年7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4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装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低保优惠政策。凭市民政部门有效证件,低保户每户每月5吨以内(含5吨)免收水费,超出部分仍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具体优惠办法另文下达。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五、做好有关工作。你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民服务。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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