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9-26 12:36

投利观念

一个事件,一个关系,它的实体外延,可以忽略其事物的差异,抽象出因人不同,因时代不同的想法,通常人们定义它为观念。所以观念不会被统一。
例如因人不同,臭的,如臭豆腐,臭的也被一部分人说成香的。例如以常规,死的就是死的,不能说成活的。所以传统的观念,一致认为,再怎么抽象,必有划时代的统一,划区间的统一,划群体的统一。
而我认为,观念应该是不统一的。依据任何事物没有绝对的,只有相对的,必然在哪一方面,死的会说成活的,错的说成对的。所以,观念应该是不统一的。就古老的仙、凡不能联姻,作为当时的观念。偏偏有七女董永,我看他忠厚老实长得好,身世凄凉惹人怜。他那里忧愁我这里烦闷,他那里落泪我这里也心酸。古老的有情人终成眷属,作为当时的观念。偏偏有梁祝,我与梁兄难成偶,爹爹饮了马家酒。上两件事例,都作为时当时的观念,而广泛地不被真爱所承认。
依据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久的利益,特别奇异的一个事件,是不是投利观念,有说是道德观念,有待探讨。如《婚姻法》没有限制夫妻双方年龄差异,也没有禁止夫妻背后“擦枪走火”。所谓“法无禁止不为犯罪”。那种,你情我愿野配,看似触犯了道德观念,若按,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充其量则属于“利益交换”,不告不发。因此,今天看到龙湖先生作品《东扯西拉话观念》,跟帖作律曰:投利观念。
七律·投利观念观念更新尽扯皮,维持破立看当时。同程用水因挨近,等价工农未对齐。笔下书生批女子,棉田小伙配阿姨。朝婚夕散投专利,嫁狗随鸡禁不提。
注:嫁狗随鸡禁不提,嫁狗随鸡,是互文修辞手法,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禁,法律禁止。表示现代法律没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禁令。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9-26 15:42

棉田小伙配阿姨。上一题讲到《婚姻法》没有限制夫妻年龄差异,这一题探讨婚外情,法无禁止,是否算犯罪。
依据2001年《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好像说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说法。
但是与《婚姻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我的拙作里“夫妻背后的‘擦枪走火’、 夫妻背后的‘野配’”,并不指定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性质。所以本人认为,法律上,没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的那种,不是持续地、稳定地同居。有观念分岔。这一边说无罪,属于投利观念,那一边说属于道德观念。到底属于什么?
婚姻是自由的。自私的。婚姻排除一厢情愿,是允许的残忍。以婚姻为题,一夫一妻之外,虽然有两厢情愿,也不能成为夫妻。也是允许的残忍。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是重婚罪。默认无罪。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不是非法同居罪。默认无罪。
默认无罪,但这对婚外恋患者的病态心理康复是不利的。默认无罪,但这对单相思患者的病态心理康复是不利的。默认无罪,但这对《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开了一个玩笑,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里的同居要素,放宽了,势必削弱“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
法无禁止不犯法。而婚外情又削弱“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如果把“和谐”当成第一要务。也把“当事人意愿的真实意思表达”当成一个维护的说辞,二者则有矛盾冲突。难圆其说。
本人拙贴讨论的,看似诗词联赋,其实是法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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