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一老人被撞身亡,谨防电动车成“马路杀手”
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汪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汪某当庭表示服判。2018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62省道68公里+500米处,将路上行人聂某碰倒,造成汪某受伤、聂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31日,经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汪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日益增多,电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往往是发生悲剧的原因。提醒广大电动车交通参与者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来源:掌上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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