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互相屏蔽?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涌现出一批用户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近年来,围绕着屏蔽、封杀等问题,互联网平台之间“嘴仗”不断,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这反映出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也反映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法规政策带来了挑战。 近日,互联网平台治理与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就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封杀”与“开放”等话题进行了探讨。 平台虽大,却很“脆弱” 近年来,大型互联网平台之间互相屏蔽和封杀的现象多次发生,不但引发了平台之间的争论乃至诉讼,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 有观点认为,用户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应该定义为基础设施或者必需设施,因此此类大型平台应有向其他互联网应用开放的义务,不应封杀其他互联网应用乃至竞争对手。 专家表示,对于那些用户量达到几亿的“国民级应用”来说,理应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但是要将其定义为基础设施或者必需设施,理由并不充分。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平台如果要被定义为基础设施或者必需设施,要满足很多条件。例如,它应当是其他互联网应用进入市场不可缺少的条件,此外,从经济、技术和法律层面来看,它应当是不可复制和不可替代的,但是互联网平台种类很多,数量也很大,单个平台很难被定义为不可替代。 以腾讯“屏蔽”今日头条系产品为例,王晓晔表示,微信是一个十亿级用户的互联网平台,很多人会产生一种直观感受,就是它已经成为一种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或者必需设施。但即使是缺少微信端的开放,今日头条的多款产品用户量也达到了亿级。因此,很难说微信是其他产品进入市场不可缺少的路径。 专家还表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呈现高度的动态性。动态竞争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企业的寿命周期大大缩短。有数据显示,与过去传统行业的企业平均寿命可达几十年不同,互联网企业平均寿命仅为约3年,快速更迭的技术创新让互联网平台随时都有被颠覆的可能。 今天的微信等互联网平台,看起来用户量非常大。但是,三年以后,微信还有没有这种优势呢,我认为很难说。互联网企业既有赢者通吃的自然垄断性,更有创新的脆弱性。”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学家范剑平表示,以传统产业视角来看,大型互联网平台好像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在互联网或者物联网时代,这种判断很难成立,因为技术创新更迭速度极快,即便是大型平台企业,也很容易被后来者取代。因此,不能因为平台的市场份额大,用户量大,就简单为其贴上“垄断者”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标签。 强制平台开放应谨慎 基于此,专家认为,在进行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对于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由强迫平台无差别对外开放的观点,应持有谨慎态度。 “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竞争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说。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晓华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成为行业的赢家,花费了巨大的成本和代价,很多互联网平台要经历持续的、长期的亏损,才能够做到如今的规模,如果因为平台规模大,就强制其不加选择地对外开放,后来者就可以免费利用这一平台,那么对于平台的构建者是一种伤害,对后来的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持有类似观点:“要求平台强行开放,尤其是向竞争对手开放的话,会严重影响后来者建设平台的积极性。假设说,其他应用可以以比较低的成本直接使用其他平台设施,那谁还会选择创新呢?因此,从长期来看,这种开放可能会弱化未来的市场竞争。” 陈永伟还表示,在判断互联网平台是否应当开放的过程中,对于产权的保护应当被着重考虑。如果强制要求平台对竞争对手开放,可能会构成对于平台产权的挑战。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应当开放这一问题,应当充分权衡私有产权和公共使用权等多种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也表示,目前的互联网商业平台是竞争创新的结果,并且处于创新竞争的过程之中。如果强制任一平台对外开放,将会模糊不同平台之间权利和利益的边界,造成产权不清,会对商业模式创新产生负面影响。从长远及整体上看,强制平台开放既不利于激励创新,也不利于提高竞争层次,也不利于新经济的繁荣。“此外,互联网平台往往涉及到用户的敏感数据。强制开放,就意味着强制分享用户的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和关系数据,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的法治背景下,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安全风险。另一方面,这些数据是平台企业的战略资源和核心资产,构成了平台企业的竞争优势。强制免费分享数据,不利于保护平台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应当引起更加深入的思考。”时建中说。 监管需创新 企业可共治 与会专家表示,对于当前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有关部门应当在监管方式上进行更多创新思考,同时,给企业自治和企业间共治更多空间。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要避免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必需设施界定过宽过泛,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副研究员王磊表示,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监管框架监管新兴软件平台。对新兴软件平台的监管,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经济特性以及技术迭代周期大大缩短等因素,创新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李晓华建议,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应分类考虑,“第一,平台向与其基本功能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应用开放。第二,平台允许个人用户转发分享,限制恶意导流。恶意导流往往是集中的、大规模的行为,以现在技术手段能够检测出来,因此区别对待并不难。第三,对于互联网应用企业借助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分享转发的商业行为,平台可以向该应用收取一定的通道费用。”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互联网平台可以主动提高开放度,但是这种开放一定要建立在双方达成合约的基础上,不能成为一种强迫的或者免费的开放行为。从美国的一些案例标准来看,互联网应用借助其他平台获得的收益,会有15%的收益给予该应用所借助的平台。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基础上,我主张互联网平台对外开放。双方可以进行谈判,谈得成,就开放,谈不成,就可以封闭。”
时建中也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应当开放这一问题,可以先由当事各方尝试通过协议予以解决,即以市场方式解决竞争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此过程中,要审慎地使用行政命令强制平台开放商业网络和用户数据。科学、合理、有效的平台治理机制应该包括政府管制、平台自治、平台间共治等多种治理机制。对于新兴经济,政府要为平台自治和平台间共治留出必要的治理空间。”转载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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