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 发表于 2019-6-10 22:26

质疑宿松交警处理有错

       2018年7月21日晚,路上灯光昏暗,年逾七旬的石某在没有家人看护下,独自一人快步穿越105国道(监控可见有小跑加速动作),且没有按交规走相距约50米的人行横道,被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受伤。
       宿松交警在明知摩托车当时在105国道上是靠右边正常速度行使,且已经鉴定摩托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仍以车辆无牌照为由判定摩托车驾驶员胡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则只需负次要责任。此荒唐结论直接导致胡某被宿松公安局立案面临刑事起诉。
       然而,2019年6月3日中午12点33分,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播出了于此非常类似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例: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造成一死一重伤,行人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有套牌、穿溜冰鞋驾驶摩托车、斑马线上撞倒违规行人等违章行为,承担次要责任。
       两起事故,情节类似,性质形同,结果却截然相反。这是为什么?当事人该怎么办?恳请媒体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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