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敏 发表于 2019-9-25 14:24

关于对网友在书记信箱中提起的《宿松怪事》的回复

关于《宿松怪事》的回复

网友“张先生”:

  您好!您给书记信箱中的来信我局已收悉,现就你反应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诊所其主管部门为卫生健康部门,我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贮存、养护进行监管。针对你反映的黑诊所药品使用方面的监管问题,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黑诊所非法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将函告卫生健康部门,并全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监督查处。

  以上是我局对您留言反映问题的回复,若您对本回复不满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56-7821258。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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