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拍客 发表于 2019-10-18 23:16

宿松官宣:关于没收实物(违法建设)三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告

关于没收实物(违法建设)三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公告


   宿松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共宿松县委办公室、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松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我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给予没收实物(违法建设)的三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孟庆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案。
孟庆凤在宿松县孚玉镇西畴南街19-5-4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松城管(规划)罚字﹝2018﹞001号],即没收实物(没收建筑面积为327平方米整栋房屋)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马声道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超面积违法建设案。
马声道在宿松县孚玉镇西畴南街19-4-1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松城管(规划)罚字﹝2018﹞002号],即没收实物(没收超建筑面积554.04平方米房屋)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三、宿松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超面积违法建设案。
宿松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宿松县孚玉镇北门街西侧原二轻机械厂开发的迎奥嘉苑小区1号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松城管(规划)罚字〔2018〕006号],即给予宿松县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收入(总计253793.9元)和没收实物(没收迎奥嘉苑小区1号楼1号商铺超建筑面积8.54平方米、2号商铺超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和1号楼3单元607室超建筑面积17.69平方米,合计没收超建筑面积42.07平方米)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没收违法收入总计253793.9元,已上缴国库)。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我局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已生效。我局已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限制办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建设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赠与、继承、买卖、抵押、租赁交易等相关手续;若擅自处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建设,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法律风险,且不得妨碍公务执行。


特此公告!


宿松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浩淼 发表于 2019-10-19 11:30

没收私人财产——楼房,这事好像没有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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