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一名教师醉驾获刑,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6月15日,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庆市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太湖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近90人旁听了庭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天龙景园小区门前路段,被安庆市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准驾车型为C1E。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驾驶无号牌车辆,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孙某在庭审上悔恨不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自己却忽视了法律的学习,最后自食苦果。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官寄语: 孙某系太湖县城西乡某小学教师,其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缓刑的,还会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一杯酒的代价真的大。
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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