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街 发表于 2020-11-9 08:39

宿松一自来水公司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服务(商品)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罚〔2020〕244号
案件名称
宿松下仓自来水有限公司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服务(商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提供自来水服务过程中,除驻地机关单位、五保户外,规定正常用户每月必须缴纳1.5元用于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即用户户外计量表至主管网接口处日常维护所需的水管、水表等材料,以及工时、维修服务等。对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

来源:宿松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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