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传 发表于 2021-2-1 10:18

宿松: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公示

本行政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宿松县壹号公馆歌厅提出的从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9日:
  申 请 人:宿松县壹号公馆歌厅
  场所地址: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西路424号地上2至3楼
  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KTV)
  根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联系电话: 0556-5665309、12318传真:0556-7821394
  联系部门:局市场管理股         联系人:舒国相吴克姚
  邮    编:246500
  通讯地址: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中路160号2楼(文旅体局)
  公示机关: 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设立娱乐场所的主要禁止性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潇洒 发表于 2021-2-1 10:28

咱宿松人就喜欢多开些这些娱乐设施,但是还是要等到疫情过去,疫苗接种好再去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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