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郎司法所:离婚财产惹纷争 人民调解来平息
4月23日,宿松县司法局二郎司法所所长孙慧敏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之以法,最终成功调处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书面协议。当事人詹某华和朱某菊系二郎镇界岭村村民,双方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于1995年收养一女孩。詹某华长年在家附近打零工,2008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詹某华通过起诉,经法院判决共获得赔偿费用将近20万元。十余年来,朱某菊在家陪诊护理,家庭支出完全靠两人的五保金勉强维持。由于家庭环境的变化和家庭琐事改变了夫妻两人关系,感情逐渐变淡,时常发生争吵,从去年至今朱某菊选择了外出务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
今年年初,双方当事人都分别找到司法所咨询离婚途径和有关法律条文,俗语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初衷,考虑到詹某华瘫痪在床,孙慧敏所长和界岭村调解主任一起专门来到詹某华所在的敬老院了解相关情况,做其工作,建议双方都冷静一段时间,看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
清明节后,朱某菊打电话到司法所,表明其要求跟詹某华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就财产处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想请司法所帮助其调解。前期,詹某华也咨询过离婚诉讼的手续,由于经历过当年意外事故诉讼官司,他深知打官司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觉得自己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既然朱某菊铁定要离婚,双方的感情也已完全破裂,两人的婚姻没有挽救的余地,遂同意协商调解。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詹某华要朱某菊赔偿其十万元,理由是当年事故赔偿有十万元钱存放于朱某菊处,朱某菊认为有一部分钱已用于詹某华的护理费用,没剩下多少钱。
调解过程中,针对有争议的赔偿款和房屋问题,孙所长先让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的想法,然后让其收养的女儿詹某和家族亲戚们发表意见,考虑到詹某华的身体状况,在离婚时可适当给予经济帮助,综合各方诉求,提出调解方案:朱某菊自愿将两人的共同存款余额全部交给詹某华,包括经济补偿费共计十万元;双方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发生经济纠纷,在申请离婚之日起朱某菊将十万元交由村调委会存放,完成离婚登记后由村调委会将十万元交给詹某华。双方一致认同,当面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孙所长还引用《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中有关离婚的条款规定,耐心告知双方协议离婚的有关程序,强调《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有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建议双方回去后再好好考虑,有事随时联系她。
供稿:宿松县司法局二郎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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