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街 发表于 2021-6-15 10:03

宿松2人因生活饮水、医疗废物问题被警告、罚款

    宿松县西口自来水厂(杨国栋)因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罚款300元整

    宿松县孟晓波因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来源:宿松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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