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入场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文综罚字〔2021〕001 当 事 人:宿松县某某网吧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6MA2N6FMT2J(1-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某某 住所(住址):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2021年6月8日15时25分,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海明(H20022126)、李松斌(H20022124)经出示证件后依法对宿松县某某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网吧在营业中接纳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经现场询问查证,一名未成年人名叫余某某,2007年12月出生,户籍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父亲余某某。另外一名未成年人名叫石某某,2007年1月,户籍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父亲石某某。
被执法人员发现时余某某、石某某在该网吧69、88号电脑上玩游戏。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予以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余某某、石某某填写了《宿松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证据采集登记表》,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
2021年6月10日,办案人员从公安机关调取了未成年人余某某、石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截止检查之日,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的事实。
2021年6月15日,案件立案。
2021年6月15日下午15时,宿松县某某网吧法定代表人吴某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中予以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编号为(宿)文综检(勘)字〔2021〕第060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宿松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证据采集登记表》2份。3、照片证据4张。4、户籍证明2份,证明截止检查之日未满18周岁。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调查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根据以上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宿松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或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1年6月30日
这样的网吧,真是为祸不浅,希望早日关门。 希望这孩子洗心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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