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宿松又有2人被处罚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当事人2021年1月15日14时25分,驾驶钢质船在黄湖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渔业捕捞,捕捞渔获物白鱼33.5千克、鲢鳙82.75千克,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捕捞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种类:
1、没收渔获物;
2、没收捕捞工具;
3、罚款。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
当事人吴某玉2021年2月13日17时45分,在大官湖水域望墩村附近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木质船利用丝网进行渔业捕捞,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捕捞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之规定。
处罚种类:
1、罚款。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
来源: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5_128:}{:5_128:}{:5_128:}{:5_128:}{:5_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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