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3人电鱼被“抓”!有人电捕捞2斤罚款2000元以上!
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当事人周某涛2021年6月26日22时许,使用背负式电瓶在二郎镇茯苓村茅屋门口水沟内电鱼,电捕捞渔获物3千克。
当事人姚某平2021年6月26日晚间20时许,使用背负式电瓶在破凉镇花凉村张屋组水沟内电鱼,电捕捞渔获物黄鳝、泥鳅共计1千克。
当事人吴某生2021年6月26日21时许,在宿松县破凉镇花凉村张屋组后面的稻虾混养基地使用背负式电鱼器电鱼,捕获渔获物1.5千克。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处罚种类:
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
2、罚款。
3、没收渔获物。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
来源: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貌似有点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