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介服务的通告!
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宿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目前,“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综窗”改革目标已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及“电子证照”等功能已上线。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批量不动产登记外,在企业、群众完成权籍调查、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前提下,一般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等类型登记可即时办结,并可通过EMS免费寄送证书。为更好地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廉洁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现就规范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权籍调查(测绘)、登记代理和转让居间等方面服务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须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权限内独立、公正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诚信服务、规范作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利用所在机构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通过制造商业噱头、夸大业务范围、歪曲篡改不动产登记规定等不当言行实施“乱收费”或诱导、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在政务服务大厅内招揽客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或接受由开发企业指定的中介机构为购房人代办《不动产权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收取购房人办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或“搭车收费”。
四、中介机构应切实强化“互联网+不动产中介”建设,提升服务效率。机构及从业人员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必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权利人通过窗口委托或司法委托形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随机抽查(现场核实)进入“宿松县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名录”内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记录抽查结果。对违反《宿松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的机构,将依据《工作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令其退出“宿松县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名录”,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
宿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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