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捕鱼1600公斤!宿松又有6人被罚
2022年8月30日晚上,何某在龙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笼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294.5千克(其中毛鱼220.5千克、鲫鱼23.5千克、饲料鱼32千克、大刀鱼11千克、小白鱼7.5千克)已没收变价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8月31日凌晨,沈某付在龙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笼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333.5千克(其中毛鱼245.5千克、鲫鱼25千克、饲料鱼43.5千克、毛刀鱼9千克、小白鱼10.5千克)已没收变价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8月31日凌晨,丁某增在龙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笼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325千克(其中毛鱼259千克、鲫鱼24千克、饲料鱼20千克、鲢鱼22千克)已没收变价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8月31日凌晨,史某才在龙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笼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314千克(其中毛鱼225千克、鲫鱼36千克、饲料鱼19千克、鲢鱼24千克、小白鱼10千克)已没收作变价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8月30日晚上,王某得伙同潘某水划小船在龙感湖排湖水域放地笼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333千克(其中毛鱼240千克、鲫鱼40千克、饲料鱼43千克、小白鱼10千克)已没收作变价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已变价处理),并对上述6人进行罚款处罚 。
来源: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