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口 发表于 2023-8-23 16:43

宿松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入场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宿)文综罚字〔2023〕005号当事人:宿松xxx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28065019E(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叶某某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通达北街颐和公寓x幢    2023年6月21日19时15分,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某某(12150521022)李某某(12150521014)向现场负责人叶某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宿松xxx网吧进行了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网吧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现场询问查证,该名上网人员叫彭某某,2005年09月09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安徽省潜山市天柱山镇河西村xx组,父亲彭某某,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彭某某在该网吧46号电脑上玩游戏,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予以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彭某某现场填写了《疑似未成年人证据采集登记表》,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网吧现场负责人叶某某在执法文书上签名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2023年6月26日,办案人员向潜山市公安机关函调未成年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潜山市公安机关回函证实了截止检查之日2023年6月21日起,彭某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的事实。2023年6月29日,案件立案。                                       2023年7月7日上午10时,宿松xxx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就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19时15分至19时39分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执法情况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宿松xxx网吧接纳彭某某在其场所上网消费的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中予以签字确认。2023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编号为(宿)文综检字〔2023〕0621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19时15分至19时39分对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通达北街颐和公寓x幢宿松xxx网吧现场检查的整个过程。2.《疑似未成年人证据采集登记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初步核实在场所中上网的彭某某的身份信息。3.照片证据6张:照片证据(一)证明宿松xxx网吧正在营业中的事实;照片证据(二)证明彭某某在该网吧46号机上网的事实;照片证据(三)证明执法人员在该网吧内现场查看彭某某身份信息的事实;照片证据(四)证明彭某某的身份信息。照片证据(五)证明彭某某在该网吧46号机电脑上网的前台开机记录。照片证据(六)证明彭某某在该网吧46号机前填写《疑似未成年人证据采集登记表》的事实。4.户籍证明1份,证明截止检查之日彭某某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的事实。5.《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其场所内的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违规经营的事实。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依据《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宿文综罚告字〔2023〕005号),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松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庆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宿松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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