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世锋青年创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简称:宿松创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余世锋创办,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 。组成的人员:凡是有创业意识的大学毕业生和社会创业人士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有创业意识的大学毕业生和社会人士提供专业知识和创业经验。本会的宗旨是让更多的创业者认识、信任、加入。坚持以服务创业者创业发展为中心,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在内容上不断丰富,体现特点;在方法上以人为本,抓住焦点;在机制上不断创新,突出重点,办出创业者的特色。为建设家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帮助社会上的无业人士就业,引导有能力的大学生和社会人士创业。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得到帮助。为稳定社会、振兴宿松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余世锋是合法人。名誉会长是朱亚夫,名誉顾问是廖理南,执行会长是夏友明,常务副会长是王逸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在宿松县光明社区许屋组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相互交流探讨创业良机,一起创业。 第七条 本协会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会向有创业意识的人士提供创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等其他创业方面的合理帮助。 第八条 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赞助以用于需要创业的人。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政府扶持、单位或个人捐助款和自行组织的一切非营利性活动所得。活动经费除日常支出外确保百分之百下发到创业对象手里。 第十条 本团体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同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人员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付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理事会严肃处理。本协会财务部负责接受会费、赞助、捐款、支款等,以及各项费用的报销、登记、公布,填写财务收支报表。财务支出本着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协会活动时的各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同时在付款时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账单、收据)。所有款项的使用情况账目由专人管理,做到账钱分管,账实相符。财务管理努力做到严格,规范,专人,统一,公开。财务部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每次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在爱心创业协会QQ工作群和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用于协会日常支出及活动开支。经费支出需经负责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会长审批、财务部,监察部审核。 第十三条 赞助款、物的管理。未经理事会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筹集创业基金的活动。属于指定用途的专项基金,应该做到基金专用,赞助人有权利监督款项使用情况。创业基金来源包括社会赞助、个人赞助,用于由捐款人指定的用途。专款支出需经理事会确认、秘书长审批,财务部审核,会长签字,并予以公告。如有大额专项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财务部及赞助方代表形成监督小组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捐助款项上缴理事会后,理事会应开具收款收据,以备勘查。对于赞助物品统一造册,对物品出入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人和监督人员职责。财务部负责人和财务监督人员由理事会指定。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以及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提出财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指导财务工作。财务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财务人员工作,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公布财务收支数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终身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和劳模先进人物都积极吸收参加。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人须填写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凡年满十六岁,承认本章程,社会责任感强,自愿从事社会义务工作的社会公民均可申请,未满十六周岁者需经监护人同意方可申请加入。 (二)半年考察后经会长审批成为预备会员。 (三)再经过半年考察,理事会或者会员大会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奖励:1、工作活动积极,会议不缺席,活动均参加,提出过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且有较高能力的予“优秀会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对协会工作活动认真负责,作出较大贡献的干部,可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授予“优秀协会干部称号”。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会员每年必须缴交年费100元,用于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日常管理和创业活动。无故两年不缴纳年费的,视作自动退出处理。在校贫困学生及特殊情况者可说明情况免交。 第二十条 宿松大学生创业协会对成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理事会把会议地点、时间以及相关情况,告知全体成员代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选举:a,向会长申请,会长记录并考核。b,会员大会时发表演讲和竞选词,会员投票确立理事会,民政局将派人监督,做到绝对公平公正,能者居上。由理事会投票选出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部门部长。 第二十五条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的一切工作。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会的组成成员应由代表大会在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代表大会监督。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理事成员应由表现优秀、其服务时间、工作能力以及其他条件最能满足理事会以及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实际工作需要的成员代表担任。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必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一致通过。理事会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制定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报告,报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 提出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章程和有关重要制度的修改意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的一般制度; 4. 领导、策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开展各项义务服务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 5. 根据实际需要,增补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但是增补或罢免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6. 决定聘请宿松县世锋青年创业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 7. 决定表彰的先进的成员,报请代表大会备案;
8. 组织和开展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义工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交流及合作;
9.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0.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1.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常务理事会可代替理事会施行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劳务输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办公室起草,经会长及秘书处确认通过后报名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会员大会通过15日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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