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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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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1 07:07 28298 2

世纪网编辑部 发表于 2016-7-10 18:57 |阅读模式

世纪网编辑部 1#

2016-7-10 18:57

宿松县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依法维护防汛救灾期间灾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防汛救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上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汛救灾期间,广大群众要以救灾大局为重,服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抗洪救灾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制、妨碍救灾抢险物资、装备运输畅通等扰乱交通秩序行为的;
(二)盗窃、哄抢、诈骗救灾物资或者公私财物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
(三)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四)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
(五)阻碍军队、武警部队和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扰乱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对实施扰乱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广大群众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
四、广大群众对抗洪救灾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宿松县公安局
                         2016年7月10日


全部回复2

小女巫 发表于 2016-7-10 19:06 来自手机

小女巫 2#

2016-7-10 19:06

发发呆,回回帖,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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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红杏出墙 发表于 2016-7-11 07:07

坐等红杏出墙 3#

2016-7-11 07:07

RE: 宿松县公安局关于依法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纯粹是扯鸡巴卵蛋,多此一举!意思是不在救灾期间,平时这些行为就可以允许?!
[b][color=Red]即使你已名花有主,我也要移花接木![/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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