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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笔
发表于 2017-7-2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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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2015.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 查 报 告 2015年6月28日,宿松县境内S213省道(宿复线)4K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根据省安委办《关于挂牌督办宿松县2015.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15]4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由黄毛怀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交运局、城管执法局、总工会、公路分局、公安交警大队有关人员组成的“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委托相关机构检验鉴定、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高华,男,32岁,汉族,户籍地址为安徽省宿松县五里乡牌楼村杨屋组32号,驾驶证号:340826198211028719,准驾车型为A2E,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03年1月24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24日,驾驶证状态为正常,当前积分为0。事发时系皖H8311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虞金姣,女,57岁,汉族,户籍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五里乡六圩村砂圩组42号,身份证号:342826195710018724,无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系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据检测,驾驶人高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为零,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方式检测尿液呈阴性。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皖H8311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宿松县容城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经查,事发时车上载货质量45465Kg,而该车辆核定载质量为12870Kg。车辆货厢登记高度为1210mm,为满足城区渣土运输的相关要求,加装了覆土盖板。经检测,事发时该车辆时速为65—69Km/h,事发路段限速60Km/h 。2014年11月6日,该车辆在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登记入户时检测合格。依据相关规定于2015年5月26日在宿松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分公司,投保情况为交强险12.2万、第三者责任险100万。
2、无号牌吉祥牌三轮电动车,经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CLD201442995,电机号:HCD48V580W140422597,额定电压:48V,额定功率:580W,车辆无号牌,无保险,车辆所有人为虞金姣,属家庭自用车,为非营运性车辆。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213省道4Km路段,属宿松县城规划区范畴,顺接城区孚玉东路。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五里方向,西往宿松县城方向,事故地点南侧为通河大道;通河大道与S213省道相连,道路为机非隔离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以绿化带隔离,双向四车道,路宽15m(该路段原设计路面宽9 m,实际增至15 m),该路段设有限速60Km/h标志,水泥路面。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阴天。
(五)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宿松县容城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满仓。《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26000021729(1—1),登记注册时间:2014年08月05日,营业期限:长期,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接受委托清运和利用建筑工程渣土、承接地表土石方工程施工(以上除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地址:宿松县孚玉镇工贸区龙门北路1号1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皖交运管许可宜字340826204627号,有效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76904074-9,有效期:自2012年11月02日至2016年11月02日;《安徽省宿松县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编号:002,发证日期:2014年11月6日,有效期限:一年。该公司由金满仓、余武合伙投资,现有8名员工(不含驾驶员),共有渣土运输车辆6辆,其中10吨以上的3辆。皖H83113号重型自卸货车系宿松县容城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有限公司所有,事发时运输城区开挖下水道产生的渣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28日9时35分许,高华驾驶车牌号为皖H83113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城区孚玉路与龙湖路交叉处,自西向东行驶至S213省道4Km路段时,与由南向北从通河大道上S213省道虞金姣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皖H83113重型自卸货车因右侧中间车轮爆胎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渣土向右侧倾泻,将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及车上驾乘人员掩埋,造成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虞金姣,乘坐人孙爱玉、孙秀兰、孙思怡当场死亡,乘坐人员朱冬花、孙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6月28日9时40分许,宿松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宿松县白洋河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的信息,迅速指令县交警、消防、医疗等单位前往救援。县公安局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宿松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王华,副书记、县长王赵春迅速从外地赶回宿松,副县长黄毛怀率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安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金竹、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春等领导分别带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伤者迅速被送往医院全力救治,死者遗体被送到殡仪馆存放,至28日12时,事故现场勘查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期间没有发生二次事故和长时间交通中断。 当天中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和涉事人员所在乡镇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成立6.28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黄毛怀任组长,组成了综合协调、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维稳、宣传六个工作组。县政府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坚持一日一调度,县领导每日听取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汇报,及时部署协调。由于工作有效,死伤人员家属得到妥善安排,情绪稳定。到7月16日止,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完毕,伤者已治愈出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宿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宿公交认字[2015]第00123号)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技术鉴定结论等材料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⑴驾驶人高华驾驶皖H83113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⑵驾驶人虞金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违反规定装载5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2.间接原因 ⑴宿松县容城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司车辆的超载行为未予有效管理,虽然安装了GPS监控系统,但对驾驶员的超速行为未及时提醒、制止。
⑵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对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企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⑶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四中队(分别管辖渣土车起运路段、事发路段),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渣土车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到位。
⑷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股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驾驶人违法驾驶机动车,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虞金姣,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高华,皖H83113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超速,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高华已被依法批捕。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宿松县容城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疏于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对公司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监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 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承担渣土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责成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向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有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职责。责成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宿松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渣土车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给予交警大队二中队通报批评。
3.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有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职责,货运股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责成宿松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宿松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货运股通报批评。
4、张庆平,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办公室主任,依法履行对渣土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够,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对张庆平予以警告处分。
5、陈勇,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对四中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渣土车超载超速,三轮车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陈勇予以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2015.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用血的代价向我们敲响了安全生产警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在各行业领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大排查,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事故隐患零容忍。严格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把渣土运输企业的准入关,加强渣土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不放过任何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细节,切实将渣土运输安全抓实、抓细、抓严。
(三)强化源头治超,加强路面管控。县公安、交运、公路等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道路交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全面进行客货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清理和整顿,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在强化源头管控的同时,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路面巡查管控,严肃查处超速、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随着城市的发展,公路、住建、交警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做好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适时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及相关安全辅助设施。
(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城区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宿松县“2015.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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