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秩序和谐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依法维护我县公共秩序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二、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四、严禁寻衅滋事;
五、严禁妨害公务;
六、严禁利用互联网、QQ 、微博 、微信 、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
七、严禁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行为的,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学法、懂法、守法公民,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正常渠道反映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配合政法机关的工作,积极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表现突出及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1.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110或0556-7636110;
县检察院0556-7822000;
县法院0556-3550909。
2.举报电子邮箱:aqssxgaj@163.com。
3.举报信件:宿松县公安局
地址: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359号,邮编:246500。
4.直接到县法院信访室、县检察院控申科或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罚和严厉追究责任。
宿松县公安局 宿松县人民法院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