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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矢不动,是无良暗示催生的悖论。
我曾经在网上,遇到过一例奇谈,看起来古怪,实质上是随便的,不严谨的结论,他说:“承认,捍卫人的合法“自私自利”天性,既是对自然科学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科学的尊重;也是对人权的尊重。”
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是悖论。
因为法,是具有时代性。不同的时代,设立的法,是不一样的。合法不合法,就随时代改变而改变。大伙儿不是一贯地说“与时俱进”吗?
例如:
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一个地区人口众多,资源有限,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胎。
如果生一胎又怀上了,会怎么样呢?
她会为了“自私自利”生第二胎,逃跑成超生游击队吗?
她会被强行堕胎吗?
或者一不小心早产了,孩子有了国籍了,她家会罚款吗?
又过了若干年,法改变了。
还是那个地区人口众多,资源有限,计划生育可以生第二胎。
毫无疑问,她决定生第二胎也是她自私自利。
她不会为了“自私自利” 生第二胎去逃跑。
她不会被强行堕胎。
早产不早产,有了国籍了,她家都不会被罚款。
先前,后来,两个不同时期的法,都是对科学的尊重,都是对社会的尊重,都是对人权的尊重。但是,先前,人的“自私自利”天性,不合法。后来,人的“自私自利”天性,合法。何以如此不一样呢?
因为不同时期,不但法不同,而且那个时期的科学标准也不同,特别是,人权标准也是随那个时期的法所规定的。
例如,只许生一胎时期,就是一胎的生育权,生二胎的生育人权,本就没有给。而放开第二胎时,生第二胎的生育人权,给她了。
如果从法,从科学,从人权来论人的“自私自利”天性,拿一个变化的标准,来解释一个固定不变东西 “自私自利”天性。依照与时俱进,人的“自私自利”天性,怎么就不与时俱进呢?
分析得知“承认,捍卫人的合法“自私自利”天性,既是对自然科学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科学的尊重;也是对人权的尊重。”是悖论。
既然是尊重法,尊重社会科学,尊重人权,当法也变了,科学标准也变了,人权标准也随法而有所改变,“自私自利”还是自私自利,就不是从法,从科学,从人权把“自私自利”捧上天。
人的天性,就不是“自私自利”。
人,一定存在比自私自利更好的天性。
则自私自利,不是什么好玩意。充其量,是悖论里的,一句引人走向邪路的暗示。这里叫它无良暗示。
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埃利亚,有个哲学家芝诺。芝诺在世时,相当于我国越王勾践灭吴称霸时期。芝诺有个著名的悖论——
飞矢不动。
——
芝诺问他的学生:“一支射出的箭是动的还是不动的? ”
“那还用说,当然是动的。”
“确实是这样,在每个人的眼里它都是动的。
可是,这支箭在每一个瞬间里都有它的位置吗? ”
“有的,老师。”
“在这一瞬间里,它占据的空间和它的体积一样吗? ”
“有确定的位置,又占据着和自身体积一样大小的空间。”
“那么,在这一瞬间里,这支箭是动的,还是不动的? ”
“不动的,老师。”
“这一瞬间是不动的,那么其他瞬间呢? ”
“也是不动的,老师。”
“所以,射出去的箭是不动的? ”
——
开弓放箭,一箭之地。很显然,射出的箭是有位移的。所以射出过程中的箭是动的。芝诺说,射出去的箭是不动的,则是悖论。
只要有足够理由推翻的论点,都不算正论。因为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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