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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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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09:17 19348 0

沙漠骆驼 发表于 2018-11-22 09:17 |阅读模式

沙漠骆驼 1#

2018-11-22 09: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宿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宿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县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信息公开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纪律保障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宿松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文广新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市监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与县环保局共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县发改委配合县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乡镇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经信委负责制定不同预警等级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
  县公安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县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县国土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道路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道路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城管局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县城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落叶整治措施,配合县公安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县交运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管控。
  县农委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加油站(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县卫计委负责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各加油站(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配合县环保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县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3.2  监测预警
  县环保和气象部门共同加强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环保、气象部门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批准,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县政府应急办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发布;
  (2)县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3)县气象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县环保、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响应程序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展开应急响应。
  当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我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和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4.3.1.2  建议性措施
  倡导居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4.3.1.3  强制性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化工、建材、矿山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10%。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市监局。
  (2)禁止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运局。
  (3)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监管。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5)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县农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4.3.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2)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4.3.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4.3.2.3  强制性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化工、建材、矿山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20%。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市监局。
  (2)禁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交运局。
  (3)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对部分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5)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县农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7)城区露天烧烤排挡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孚玉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8)从严查处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
  (9)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降雨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3.3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适时调整作息时间,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停止组织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4.3.3.2  建议性措施
  (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2)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中国电信宿松分公司、中国移动宿松分公司、中国联通宿松分公司。
  4.3.3.3  强制性措施
  (1)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化工、建材、矿山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市监局。
  (2)禁止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天然气、电力等新能源汽车外)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交运局。
  (3)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加强施工、道路扬尘以及各类细粉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控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涉粉细料作业,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对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限产措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5)禁止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
  责任单位:县农委、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限排企业、单位和区域的监督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7)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8)城区露天烧烤排挡停止经营。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孚玉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
  (9)从严查处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
  (10)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居民出行。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
  (11)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小时值班。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12)采取人工降雨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4  响应终止
  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环保局共同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  总结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4月15日前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于5月10前上报安庆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  交通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县城正常运转。
  7.5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7.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7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环保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县教育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宿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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