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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政策问答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通过原劳动部门招录的或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一直未参保能否补缴?
答:能。
①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办理应保未保期间一次性补缴费不超过3年的,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到社保局窗口办理。补缴时须有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法人主体(没有符合参保缴费条件法人主体的可商其主管部门)。
②超过3年(含3年)的,需提供四部门文书之一(指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到社保局窗口办理。
2、在社保局征缴系统内有征缴计划一直未缴费的参保单位职工能否补缴?
答:能。
在社保局征缴系统内有征缴计划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以到税务部门缴清欠费。一次性清缴超过3年(含3年)人员需到社保局承诺补缴的年限不跨统筹地区转移。
3、未改制的单位职工能否补缴?
答:能。
①在社保局征缴系统内有征缴计划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可以到税务部门缴清欠费。一次性清缴超过3年(含3年)人员需到社保局承诺补缴的年限不跨统筹地区转移。
②处于停保状态的,不超过3年的,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到社保局窗口办理补缴费手续;超过3年(含3年)的,需提供四部门文书之一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4、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期间在我县重新就业未缴费人员能否补缴?
答:能。
不超过3年的,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到社保局窗口办理补缴费手续;超过3年(含3年)的,需提供四部门文书之一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5、我县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有中断缴费的能否补缴?
答: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6、已参保的单位职工能否补缴首次参保缴费前的应保未保年限?
答:能。
首次参保缴费前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不超过3年的,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到社保局窗口办理补缴费手续;超过3年(含3年)的,需提供四部门文书之一或《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
7、异地转入人员在我县接续缴费前有中断缴费的能否补缴?
答:不能。
养老保险异地转入人员,可从办理转移接续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年度向后接续缴费,不允许补缴接续前的中断缴费。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能否在退休时一次性补齐缴费年限?
答: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9、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企业职工能否补缴?
答:不能。
根据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备注(宜人社秘﹝2020﹞28号文件): 1、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办理应保未保期间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补缴费,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该文书需形成于一次性补缴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等责令一次性补缴费文书,可作为用人单位职工申报办理一次性补缴费的依据。该文书需形成于一次性补缴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3、过去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宿松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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