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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清理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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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08:52 20080 0

谷口 发表于 2021-4-1 08:52 |阅读模式

谷口 1#

2021-4-1 08:52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即日起对全县行政区域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小耳朵)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于清理整治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三、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已私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拒绝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对主动拆除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并申请接入有线电视、IPTV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的用户,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不在有线电视、IPTV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范围内的,将通过申请采取广播电视“户户通”方式覆盖。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56-7811438。


  特此通告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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