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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十八 政权政协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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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志(1990年版)(卷十八 政权政协政事)  

2012-05-19 21:59:26|  分类: 宿松县志(1990年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卷十八 政权 政协 政事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届
  1949年12月,在县城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动员全县人民开展生产自救,以工代赈、修复江堤圩堤和反霸减租、防匪保家等项决议。
  第二届
  1950年2月29日,在县城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开展春耕互助合作、做好救济粮、种籽的发放和继续剿匪反霸、安定社会秩序、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等项决议。
  第三届
  1950年11月,在县城召开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全面开展土地改革准备,加强民兵组织建设,防匪防特,仇视美帝、支援朝鲜、保卫祖国等项决议。
  第四届  1951年2月27日,在县城召开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15人。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开展土地改革、春耕生产、节约备荒、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三大运动的决议和致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慰问电。会议收到代表提案30件。
  第五届
  1951年6月29日,在县城召开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35人。会议作出了广泛开展订立爱国公约、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捐献飞机大炮运动、完成土地改革的结束工作等项决议。
  第六届
  1951年9月28日,在县城召开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45人。会议通过了大兴水利和开展爱国教育等决议。
  第七届
  1951年12月6日,在县城召开第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45人。会议通过加强文化教育,民兵冬训、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等项决议。
  第八届
  1952年3月26日,在县城召开第八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出席代表270人。通过关于节约备荒、消灭人畜病疫、发展农业互助组等项决议。
  第九届
  1952年10月11日,在县城召开第九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80人。会议作出做好民主建政决议和选举产生28人组成的“宿松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
  1953年4月9日,在县城召开第十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和互助组代表会议,出席代表574人(其中互助组代表294人)。会议批判了1952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的急躁冒进、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打击单干、谎报成绩、骗取模范等错误倾向。作出爱国增产,不荒一亩田,发展互助组,办好农业社,推广农业先进技术,严禁赌博等决议。
  第十一届
  1953年10月19日,在县城召开第十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25人。会议发出“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号召。动员全县各界人民完成秋耕、秋种、各项税收、粮食征购等任务。
  作出了关于做好基层普选准备,优抚代耕和转业军人安置等项决议。代表提案155件。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可以行使《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关于选举、任免和审查批准等15个方面的职权。
  第一届
  1954年7月29日,在县城召开第一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310人。会议听取了关于基层选举情况的报告;学习讨论了《宪法》草案,作出了关于动员一切力量开展开荒补种,生产粮食渡过灾荒,选举6名代表出席第一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1956年4月21日,在县城召开第一届二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县法院工作报告和关于改组宿松县人民政府为宿松县人民委员会的报告。选举正、副县长3人、委员11人组成第一届宿松县人民委员会,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代表提案53件。
  第二届
  1957年1月23日,在县城召开第二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335人。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县法院工作报告。选举正、副县长3人,委员18人组成第二届县人民委员会。代表提案143件。
  第三届
  1958年6月5日,在县城召开第三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335人。会议号召全县人民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打破常规,克服困难,敢想敢干,全面跃进,把生产建设高潮推向更新的阶段。选举正,副县长3人、委员24人组成第三届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县法院院长和县出席第二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6名代表。代表提案123件。
  第四届
  1961年7月8日,在县城召开第四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33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县法院工作报告和县委关于政治工作的报告。选举正、副县长3人、委员20人组成第四届县人民委员会;补选出席第二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代表提案61件。
  1962年12月28日,在县城召开第四届二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县法院工作报告。补选了副县长1人和改选了县法院院长。
  第五届
  1963年10月10日,在县城召开第五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350人,列席15人。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政府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正、副县长5人、委员22人组成第五届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6名代表出席第三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案151件。
  1965年3月4日,在县城召开第五届二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动员全县人民继续高举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
  会议补选副县长2人,并作出罢免欧荣信的宿松县人民委员会委员职务和第三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决定。代表提案130件。
  第六届
  1966年2月3日,在县城召开第六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361人,会议通过县政府工作报告、法院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选举正、副县长6人、委员20人组成第六届县人民委员会。代表提案240件。
  第七届
  1981年3月1日,在县城召开第七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414人,县政协委员111人列席。会议听取和审议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县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通过了《宿松县1977年以来的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宿松县1981年至1985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草案)》。选举正、副主任7人、委员12人组成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组宿松县革命委员会为宿松县人民政府,选举了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提案678件。
  1982年4月14日,在县城召开第七届二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414人,县政协委员、县直机关负责人224人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县法院、检察院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及经济发展计划要点。代表提案343件。
  1983年3月30日,在县城召开第七届三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414人,政协委员、县直委、办、局负责人共168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代表提案211件。
  第八届
  1984年5月18日在县城召开第八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80人,县政协委员、县直机关负责人182人列席了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1984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并通过了相应决议。选举产生18人组成的第八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了正、副县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县法院院长人选。代表提案251件。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任务是保证宪法、法律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它的职权。
  1981年3月,县第七届一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2人组成本届宿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实行按期换届选举制。每届由第一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办公室。1985年增设教科、财经、法制3个委员会。
  宿松县第七、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录
第二章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它的一切行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
  政协县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本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4、参与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1981年2月,县政协筹备委员会召开各团体、阶层、党派代表会议,通过酝酿协商,上下结合推荐产生委员111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宿松县委员会”(简称政协宿松县委员会)。
  政协委员会,依照《全国政协章程》规定,每届任期3年。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为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及秘书、办事员若干人,办理日常工作。
  政协委员会,按照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参与同级党和政府对本县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统一战线等诸方面进行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
  县政协委员会议,一般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提前召开。委员列席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
  县政协在全体会议期间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后改为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办理委员提案。
  1981年2月,第一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建立科技、教育、卫生、工商4个工作组,按事业分工进行调查研究。1982年10月,第七次常务委员会决议定改按专业归口建立经济建设,科技、文卫、工商、文史、对台、宗教等6个工作组,对全县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整顿、政治、教育、卫生、交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生态平衡、社会福利、劳动工资、日军侵入宿松史实等方面进行调查、考察。对有关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进行协商。1984年5月成立落实政协委员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对13名政协委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的工资、查抄去的财物和被侵占的房屋逐件进行调查并落实处理。
  历届(次)全体委员会议:
  1981年2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共111名,其中中国共产党方面7人,共青团方面3人,工会方面4人、农协方面3人、妇女方面3人、科技界16人、卫生界11人、教育界16人、文化界8人、工商界12人、财政金融界5人、体育界1人、宗教界2人,少数民族2人、特邀人员18人。会议听取、审议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审查报告。选举主席、副主席3人、委员12人,组成第一届宿松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议建立科技、教育、卫生、工商4个工作组。会议提案116件。
  1982年4月13日和1983年3月29日,先后召开第一届二次、三次会议。出席委员分别为104人和103人。会议分别听取、审议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审查办理情况的报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胡耀邦《四化建设和改革问题》的讲话和增选两名副主席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和决议。
  1984年5月17日至22日在县城召开第二届一次会议。出席委员108人。会议听取、审议了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审查办理情况的报告。选举主席、副主席7人,常委21人,组成第二届宿松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根据本会会员提案,决议成立“宿松县松滋诗社”和“宿松县书画学会”。会议提案86件。
  1985年5月5日,召开了二届二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委员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落实县政协委员政策报告。会议提案86件。
  宿松县历届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名单
第三章 政府
第一节 县政府
  公署
  自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十五年(1926年),县置公署为政府机构。内设总务、内务、税务、学务、警务、司法6科及审检所、警察公署等机构。县知事总揽全县政事。
  民国二年(1913年),公署增置参事,参理政务。撤销原6科,立民政科(主理民政、文牍等事务)、财政科(主理赋税、机关财务等事务)、保安科(主理民团、巡警、消防)。撤消警察公署,设清乡团防总局,巡回各乡查盗,维持地方秩序。地方建立财政局,主管地方财政收支。
  民国三年(1914年),撤销民政、财政、保安3科和审检所,立文牍、会计、收发3员,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
  民国四年(1915年),县设劝学所,兴办学校教育。
  民国十二年(1923年),撤劝学所,设教育局,主理教育事务。
  县政府
  民国十六年(192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内设一、二两科分别主管机关行政、民政事务和机关财务、地方赋税等和司法科主理民、刑事诉讼,监狱管理事务。
  民国二十年(1931年),县置民众教育馆,推行民众文化教育。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地方财政局并入县财务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并入第三科。
  民国三十年(1941年),实施新县制。县政府内设秘书室,主管机关行政、文印事务;民政科,主管区乡启治选举、乡保组织整顿、户籍人口管理、行政区划、土地测量、一般性抚恤等;财政科,主管机关财务、赋税、公产管理等;文化科,主管教育、文化;建设科,主管公路交通运输、矿产、商业、农业建设等;粮政科,主管粮食征购、调运等;军事科,主管常备兵役征集、军事行政等;会计室,主管财务预、决算和审核等。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增设社会科,主管社会团体组训、社会救济等事项;农村合作指导室,主管农村合作事业,撤销粮政科,业务并入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并民政、教育、社会3科为民教科;并财政、建设两科及农村合作指导室为财建科(详见第426页示意图)。此后机构无大变动至本县解放止。
  民国年间宿松县历任县知事、县长名录
  民国三十四年宿松县政府机构设置示意表
第二节 苏维埃政府
  苏维埃,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政权组织形式。
  民国十六年(1927年),中共宿松特支在长溪、柳坪、邱山秘密建立乡村苏维埃政府。
  民国十八年七月(1929年7月),“宿松县革命委员会”在东林寺第六高等小学成立,主席祝尔昌。后迁城关松滋小学,开展抗租抗息斗争。
  民国十九年(1930年),二郎、陈汉山区普遍建立了农村苏维埃政府。陈汉主席吴贵兴、长溪主席吴用九、蒲河主席吴元兴、老湾主席吴祖保、二郎主席张二万、大地主席吴兰芬。后在此基础上成立邱山区(西三区)苏维埃政府,主席吴炳荣。5月,中共宿松特支在洪家岭(东洪)建立许岭苏维埃边区政府,主席甘信元。7月,中共宿松县委在黄梅古角北山寺成立宿松县苏维埃政府,下设红军赤卫队和暴动委员会。配合红军在黄宿边区开展杀贪官污吏、杀土豪劣绅、杀地痞流氓和抗租、抗捐、抗税、抗债的斗争。
  民国二十年十二月(1931年12月),蕲、宿边区苏维埃政府在蕲春县芭茅街成立,主席姚鹏。
  民国二十一年二月(1932年2月),宿松特区苏维埃政府在木耳石成立,祝正生任主席。驻地凤凰铺。下设月亮弯、木耳石、张家洲等3个乡苏维埃政府,建立了先锋队、儿童团、担架队、运输队、洗衣队、慰劳队、缝纫队、代耕队等群众组织。4月,中共宿松湖区特别区委在许岭碧溪嘴建立了东南乡苏维埃政府,主席杨学源。
  民国二十三年五月(1934年5月),中共宿松特区在程家岭杨辛畈召开党组织会议,决定并宣布在许岭地区成立苏维埃宿太特区。
  民国二十四年九月(1935年9月),中共皖西特委书记徐成基派汪少川率红军便衣队开辟罗汉尖根据地,在柳坪邱山、北浴黄山一带建立了乡村苏维埃政府。同时中央赣北特委派石有治至许岭矮脚峦进行活动,秘密建立苏维埃。
第三节 民主政府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共皖西特委领导的“大中华抗日救国军”在宿松罗汉尖成立,在其活动区域邱山、龙河、黄山、苏岭、阳岩、鹅坡、葛山、恶石冲等地建立了乡村工农民主政府和农民协会。十二月,皖鄂边区工农民主政府在罗汉尖成立,朱超云任主席,配合红二十八军开展建立抗日根据地的斗争。民国二十五年二月八日(1936年2月8日),国民党调集各路大军攻占罗汉尖,大中华抗日救国军转移至蕲春江家村,民主政府停止活动。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新四军鄂豫挺进纵队进驻宿松,重建山区民主政权,同时在湖区洪家墩成立“太宿联乡办事处”。主任詹大金(后为严仲怀),下设赤汉、湖滨、许岭、大湖等4个乡政府,开展湖区抗日斗争。年底,“黄、宿边区军民办事处”在黄梅下新成立,主任桂平。下辖下新、蔡山两区,宿松东湖归下新管辖。
  民国三十年一月(1941年),“宿松湖区行政办事处”在下仓成立,主任米济群。六月,改湖区行政办事处为“长宁行政公署”驻金塘护云庵、下设湖滨、大湖、许岭、赤汉、边江等五乡,边江乡设立大泽、周德、青云3个保的基层机构。十月,中共蕲、宿、太工委书记郑重主持成立“蕲、宿、太军政联合办事处”,处长张国平,下辖3个区,蕲春为一区,宿松为二区,太湖为三区。二区区长吴应典,下设陈汉、柳坪两乡。十二月,“黄宿边军民办事处”改称“黄,宿边军政联合办事处”,主任邹一清(后由桂平、田仁永继任),下辖4个分区,宿松东湖乡归第三分区。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秋,黄宿边区民主政府成立。县长邹一清,领导黄宿边区民主政权建设。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中共蕲(春)宿(松)太(湖)边县委受鄂皖边区地委领导,坚持保卫边区民主政权的斗争。九月,县委书记黄再兴被捕叛变,二区区长吴应典在战斗中牺牲,政权停止活动。
  民国三十六年十月(1947年10月),解放军二野三纵九旅挺进至宿松,随军办事处主任左达任宿松县委书记兼县长,在黄大口组建宿松县民主政府,下设两区:一区(二郎)、二区(凉亭)。民国三十七年一月(1948年1月)宿松县民主政府正式成立。下设一区(二郎)、二区(陈汉)、三区(凉亭)、四区(河塌)等区政府,二郎、凉亭、陈汉等区均建立了乡村政权,广泛开展打土豪、分浮财和镇压反革命斗争。八月,因淡竹坪战斗失利,县政府转移至太湖南凤集。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由县委书记腾野翔、县长程西海率领县区干部和县大队,从岳西经太湖转回本县趾凤河。三月二十八日,县城解放,县民主政府随军进入县城。
  民主革命时期宿松县级革命政权机构主要领导人
第四节 县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宿松县民主政府改称“宿松县人民政府”。1956年4月,经第一届二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宿松县人民政府”改为“宿松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会)。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委会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1月,由县人民武装部主持组成军(驻军)、干(部)、群(群众代表)三结合的“宿松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简称一线指挥部),行使县人委部分职权。1968年8月18日成立“宿松县革命委员会”(简称县革委会),撤销一线指挥部。1981年3月,经第七届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销县革委会,重新组建成立“宿松县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形势的发展,县政府职能机构不断调整增置。1949年至1956年,由5个科(局)级机构增至28个。1958年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增置。1962年到进行机构调整,撤销5个临时办公室,5个局改为科。1968年8月县革委会内设4个大组,下辖小组。1969年至1970年上半年,并各科(局)为十大站。1971年分别撤销十大站,恢复科(局)建制。1975年至1976年,县革委会先后撤销四大组,党、政机构分开设置。1984年进行机构体制改革,撤并了部分重叠机构。
  附:机构设置简况
  1949年:秘书室、财粮科、教育科、公安局、工商管理局。
  1956年: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多种经济办公室、监察室、计划委员会、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人事科、林业科、商业科、交通科、手工业管理科、卫生科、统计科、司法科、粮食局、水利局、农业局、邮电局、农产品采购局、公安局、公产管理委员会、供销合作总社。
  1958年:办公室、监察室、经济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人事科、民政科、劳动科、卫生科、文教局、财税局、邮电局、公安局、商业局、水利局、农林局、农产品采购局、粮食局、轻工业局、工交局、化学工业局、冶金煤炭工业局、农业机械局、基本建设局、档案馆。
  1962年: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物价管理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民政科、人事监察科、文教科、卫生科、水利科、商业科、财政科、税务局、粮食局、工交局、农林局、手工业管理局、统计局、公安局、邮电局、档案馆、供销合作总社。
  1966年:办公室、财粮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物价管理委员会、公产管理委员会、民政科、卫生科、劳动科、档案管理科、人事局、文教局、水利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工交局、农林局、手工业管理局、统计局、公安局、邮电局、物资局。
  1968年:办事组(内设秘书、行政、调研、信访等小组)、政治工作组(内设秘书、组干、宣传、教改、群工等小组)、生产指挥组(内设秘书、农业、计划、卫生、财贸、民政等小组)、人民保卫组(内设秘书、侦破、治安、审判等小组)。并相继成立财经管理站、工业管理站、交通管理站、百货供应站、粮油棉购销站、人民卫生防治站、生产资料购销站、农水科技服务站、土副产品购销站、毛泽东思想宣传站。
  1974年: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农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商业局、物资局、粮食局、财政局、文教局、民劳局、交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卫生局、邮电局、公安局、气象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1976年:办公室、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农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商业局、物资局、粮食局、财政局、文教局、民劳局、交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卫生局、公安局、邮电局、气象局、城镇建设局、广播站。
  1980年:办公室、农林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多种经济办公室、工交办公室、经济计划委员会、物价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农业局、水利电力局、商业局、物资局、外贸局、财政局、税务局、煤炭局、水产局、粮食局、劳动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社队企业局、标准计量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重工业局、轻工业局、广播事业局、邮电局、房产管理局、司法局、公安局、供销合作总社、档案科。
  1985年:办公室、地方志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粮油食品局、文化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乡镇企业局、水利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局、物资局、统计局、交通局、供电局、水产局、二轻局、卫生局、环保局、广播电视局、审计局、司法局、公安局、档案局、气象局、供销合作联社。
  区、乡(公社)设置
  解放后,1949年4月至10月,全县分6个行政区,设区、乡民主政府,保甲沿用民国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民主建政,废除保甲制,调整行政区划,建立区、乡、村新政权。区、乡置人民政府,村设委员会。
  1956年区政府改称区公所,乡为人民委员会。同年下期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村社合一,行使村委会职权。
  1958年11月,以乡为单位成立“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实行“乡、社合一”,行使乡人民委员会职权。公社下设生产大队,大队下辖生产队,分级设置管理委员会。1960年1月,改一乡一社为一区一社制,成立“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区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时称大公社)。
  宿松县政府领导机构及领导成员更迭表
  1967年至1968年,区、社党、政机构瘫痪。由区、社武装部干部出面与群众组织“造反派”头头结合组成区、社、大队、生产队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分级行使区、社、大队、生产队职权。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各区、公社、大队分级设置革命委员会,生产队设革命领导小组。
  1981年,撤销各级革命委员会。区设区公所,公社恢复管理委员会,基层恢复原大队、生产队名称。1984年4月,行政体制改革,恢复乡、村建制,乡设乡人民政府,村设村民委员会。
  附:日伪县政府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七月,日本侵略军占领本县洲区复兴。九月,由坝头劣绅组织成立“维持会”。民国二十八年九月(1939年9月),“维持会”改称“筹备处”,设行政、教育、财政等科。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改“宿松县筹备处”为“宿松县政府”,驻地由坝头迁至复兴镇,设行政、教育、财政、建设、司法、警察等科(局)。下分一区(复兴)、二区(坝头)、三区(汇口),每区设五个乡,乡辖保,保管甲。刘雪萍(安庆人)、杨体乾(江苏海门人)、金万普(吉林人)先后任县长。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 日本侵略军宣布投降,日伪政权随之崩溃
第四章 政事
第一节 公安
  镇压反革命
  剿匪 解放初期,国民党部分残余势力,在本县集结为匪,抢劫民财,残害群众,骚扰破坏社会治安。1949年4月至1950年5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干警配合地方人民武装进行围剿,先后歼灭匪24股,击毙匪首、匪徒133人,伤匪46人,俘匪2011人。缴获各种长、短枪1605支、战马5匹,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一批。1949年10月1日和4日在县城召开群众大会,分别镇压匪首3人。
  镇反 1950年11月至1953年8月,以保卫土地改革为中心,以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道会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为对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实行坚决镇压,对可杀可不杀的坚持不杀,依法分别给予逮捕判刑或交群众监督、管制改造。公安机关组织追捕小组,先后从上海、南京、苏州、武汉、湖南、江西等地追回一批逃亡的反革命分子。其中同善社“省号”首领黄巽垣、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祝济、国民党特务徐毓春均依法受到严惩。
  建国以来,为巩固人民政权,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运用侦察手段,及时破获并打击了现行反革命活动,缴获了反革命行动纲领、计划、申请书、登记表、委任状、印章等罪证。
  取缔反动道会门
  1949年农历2月17日、3月23日、4月6日和6月19日,反动道会门——同善社、大刀会,先后在陈汉、二郎、坝头、王湾等地4次发起武装暴乱,攻打区、乡人民民主政府。县公安机关及时配合地方人民武装,在采取政治宣传、教育瓦解的前提下,进行武力清剿,活捉大刀会匪首罗东山、邓首先等10余人及会众130余人,缴获枪支、刀、矛等武器数百件。
  1953年1月至4月,全县取缔同善社,大刀会、花兰会、一贯道、先天道等5种反动道会门组织。取缔同善社县祠、事务所、香灯、大刀会总堂、分堂、花兰会、一贯道、先天道坛堂、会堂共200余处,登记宣布退出反动道、会门的道首、道众数千人,追缴出隐藏的枪支、弹药、刀、矛、反动经书、道具、证件等万余件。
  治安管理
  基层治保 本县解放初期,为稳定社会治安,发动群众订立“治安联防公约”,城、乡普遍建立“联防队”、“巡逻队”进行群防群护。1951年,全县建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97个,委员644人;村治保小组550个,成员1831人。1953年,城、乡建立防空瞭望哨122个,交通盘查哨59个。1958年,各人民公社、大队分别设治保主任。在“文化大革命”中,各级治保组织停止活动。1977年,各级恢复、调整治保组织建制,至1986年,全县共有基层治保会688个,成员3129人,治保小组3917个,成员1.3782人。
  户籍管理 民国初期,城、乡各户立门牌编户号,由团防局定期进行户口清理登记。民国三十年(1941年)间,由县民政部门督促区、乡进行户口清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3月,本县实施《宿松县户口管理条例》,城、乡分批进行户口调查清理登记,建立户口管理制度。1955年1月,县人民政府颁发《户口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对城、乡常住人(户)口和流动人(户)口变动进行造册登记,每年终由区乡统计报县公安局汇总上报。1958年,建立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变动登记户口管理制度。1964年,建立水上户口与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8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严格掌握“农转非”(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城镇人口盲目增长,城镇户口管理制度进一步走向正规化。
  禁毒、禁娼、禁赌 民国时期,本县吸毒(鸦片)、娼妓、赌博糜集城、乡集镇,官商、劣绅、官员、驻军头目混迹其间,污浊不堪。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明令取缔旧社会种种恶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藏贩卖或种植鸦片。医用鸦片制剂,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严格控制使用权。对明娼暗妓一律取缔,妓女经教育,均须出嫁成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制订并公布一系列严禁赌博《条例》和措施,没收一切赌具。对窝赌、藏赌和惯赌者给予处罚或拘留。但在“文化大革命”中,社会秩序混乱,赌风盛行,至今恶迹未绝。
  打击刑事犯罪 1950年至1959年,县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对凶杀、抢劫、纵火、诈骗、盗窃、贩毒和破坏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等重大刑事犯罪,均及时立案侦破进行打击。1960年,农村出现人口盲目外流和外地流入本县人口较多,其中有不少乘机流窜作案,进行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同年,县成立侦破战役指挥部,以县公安机关为主,配合基层力量组成侦破小组,重点打击流窜作案犯,查破刑事犯罪属大要案15起,抓获外地流窜作案首犯15名。1978年至1982年,社会上刑事犯罪活动仍趋猖獗。1983年,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从重、从快”的方针,公安机关配合各级行政部门,统一部署、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开展侦破战役、打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流氓团伙、流窜作案犯和盗窃犯。
  四类分子管制 1951年镇反运动中,对五类反革命分子(特务、土匪、恶霸、反动道会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按“政府管制,群众监督”的方针,实行管制。1956年,全县被管制的“四类分子”,经群众普遍进行评审,对改造表现好和比较好的,准予加入农业合作社为社员或后补社员。1962年至1964年,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摘掉一批“四类分子”帽子,审查纠正一批被错误管制的人员。1980年至1982年,对全县被管制、监督的“四类分子”,全面进行摘帽和纠偏,解除管制与监督。
  危险物品管理 本县解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易爆、易燃物品管理规定,对枪支(包括民间猎枪、土铳)、弹药、剧毒、放射性及易爆、易燃等均列为危险物品,由公安机关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凡产、购、销、运输、储藏和使用操作危险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许可证。1984年,县公安机关配合县矿山管理局韩文采石场,为全县培训爆破技术员250人,经考试,发给合格操作证。1985年,对全县危险物品的储藏仓库、保管室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发合格证179份。
  消防 民国时期,本县各主要集镇,自筹资金,设水龙局,修建蓄水池塘,并备有水枪(铜质)、消防桶(大木桶)、挠火钩等消防工具,主要分布在县城各大商店和公共场所。
  1950年7月,城关镇成立消防委员会,下设两个义务消防队,共有消防队员59人,配有水龙2架和水枪16支。其他消防工具43件。1952年,许岭、隘口、复兴、凉亭等主要集镇,相继建立了义务消防队,共有消防员356人,由群众自筹和政府补助资金,购置了一批消防工具。1956年,县成立专职消防队,配有较新式消防工具。1958年,随着地方工业的发展和商业网点增多,各厂、矿企业与当地社、队结合,
  采取“群防”、“群消”的措施,普遍建立起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1971年,县成立公安消防中队。1983年,根据全国统一建制,县公安消防中队划归武警系列,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宿松县消防中队”,配消防车二辆及成套消防工具,具有一定快速扑灭火灾能力。
  附:帮、会、杜
  青红帮
  青红帮,为清末民间秘密结社之一。内分青帮、红帮两个派别。传说发源于明朝的罗教,以后流为一种游民帮派组织。辛亥革命时期,曾组成“中华共进会”参加革命活动,后被袁世凯利用,为复辟帝制效劳。北洋军阀垮台后,又被蒋介石所利用,作为国民党在下层社会统治的工具。帮会以结拜兄弟为名,组成集团,以维护其共同利益。
  帮会组织于民国三年(1914年)由九江传来本县许家岭。民国十年传入复兴三号洲。二十年(1931年)传入县城北门和二郎河界岭。二十五年(1936年)传入韩文(麻雀岭)。三十年(1941年)传入西洪岭。以后逐年发展,至解放前夕遍及城关、长溪、陈汉、二郎、梅墩、凉亭、九姑、坝头、下夹、汇口、佐坝、程岭、东洪等各地。全县有红帮1.1万人,青帮4000余人。建国后,帮会在本县停止活动。
  大刀会
  大刀会为白莲教的一个支派,又称柴门道、金钢道、救济道。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大刀会成员曾在苏、鲁、皖各地进行反抗教会侵略和殖民压迫的斗争,后来被统治阶级诱惑利用,变成维护封建统治势力的工具。大刀会对外称“武堂”,(同善社称“文堂”)对内分“静派”、“动派”(同善社称“静派”)。
  大刀会于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传入本县后,设史家营、陈汉两个总堂、收纳会众,先后在全县各区建立分堂119个,发展男、女会众2931人。总堂设总堂长、堂主、总领导、开师,分堂设堂长、堂主、领导、开示等首领。1953年以反动道会门被取缔。
  同善社
  同善社,初称道德社,后属道德社之分支。自称信奉“儒,释、道”3教。每逢初一,十五日念经礼拜;三月、六月、九月十五日做“华会”,每年做“春祈”、“秋报”各1次。善坛进行募捐。社内分乾、坤两道系设堂,按道行分十六层。一至三层为“众生”、四层为“天恩”、五层以后依次称“证恩、引恩、保恩、顶航、十地、五行、三才、两仪、四象、皇极、太极、无极”。
  民国八年(1919年),浙江宁波人来我县传道,在河塌黄畈县城东门万寿宫设立香灯。九年,派刘淑卿等4人个赴四川向“统号”领得“天恩”职,回县后收罗成员。十年,成立县祠,推选正、副善长、监理等人员。内分文牍、交际、收支、稽核、庶务、教授等6科。民国二十年(1931年),县祠迁入县城设总堂,推举“众首”,下设8个事务所,140个香灯进行传道活动。全县“天恩”以上道首421人,道众1.202万人。1953年,县人民政府以反动道会门取缔该社。
第二节 检察
  民国时期,本县无独立检察机构。民国二年(1913年),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行使审判、检察职权。民国十六年,各级法院附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我县仍由知事兼理行使检察权。民国三十年(1941年),司法独立,由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组成司法处,由县长在高等首席检察官指挥下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10月,成立“宿松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月,改为“宿松县人民检察院”。2月,开始行使刑事、法纪、监所检察等职权。1960年,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1961年10月,恢复检察院独立办案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12月,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机构被撤销。1975年,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1978年10月,检察院重新成立,下设刑事、法纪经济二科,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55年2月,开始行使批捕人犯的职权。同年至1967年,审查批捕了各类案件,占提请批捕人犯的74.21%。1979年至1984,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占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各类人犯的29.49%,本院自侦经济案43起,批捕人犯35人。
  审查起诉 1955年至1965年,办理决定起诉案,有罪判决占91.22%。1957年,办理决定起诉案占审查起诉案的94.64%,1958年,受理起诉案率上升,为上年的3.3倍。1962年,恢复检察院独立办案,审查决定起诉案,占起诉案的100%。1966年为77.77%。1979年至1984年,受理审查起诉案,占1967年前13年审查起诉案的64.68%,追捕、追诉公安机关漏捕、漏诉有罪人犯,占决定起诉人犯的0.91%。1982年审查决定起诉案中,重大刑事案为25%;重大经济案为41.66%。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中,办理决定起诉为审查起诉案的97.79%。其中大案占22.01%,经济大案占3.76%。1984年,重大刑事案占决定起诉案的25.38%。1985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106件,审查决定起诉77件,免诉17件,不诉4件。
  支持公诉 1956年,试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7年,出庭支持公诉案,占法庭审理案的74.47%。1958年,实行公(安)、检(察)、法(院)3员汇审办案制度,出庭支持公诉减少。1961年至1965年,支持公诉案,占提请公诉案的19.69%。1980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出庭支持公诉,除案情简单实行独立审判外,均由起诉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法纪检察
  1954年县检察机构建立初期,法纪检察与县党、政监察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办理。属于追究刑事犯罪案,由检察院受理批捕起诉。1955年至1956年,受理侵犯公民权案10件,违犯统购统销政策案8件,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案11件。审查依法起诉案14件,免予起诉和不起诉6件,交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9件。1957年至1959年,在实行农业合作化、大办钢铁高潮中,不断出现强迫命令、侵犯人权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有违法乱纪72人。侦讯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人,政纪处分54人,检讨认错12人。1960年至1965年,法纪检察加强,凡受理党委交办、群众控告、机关送交、公社上报及自侦的法纪案件,均进行认真办理。1979年至1984年,共查处违法乱纪案40余件,审查构成犯罪依法逮捕判刑2人。
  经济检察
  解放初期,经济案多于法纪案。1952年至1954年,经过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运动,案件逐步减少。1958年贪污、盗窃案增长,同年重点侦破要案28起,依法逮捕判刑25人,免于刑事处分1人,转有关部门处理2人。1959年至1963年经济案减少。1967年至1976年,经济犯罪案大幅度增加,但检察工作瘫痪。经过1983年和1984年“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率等迅速下降。
  监所检察
  1956年建立监所检查制度,实施对看守所收押和释放人犯的监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对管理、教育、改造是否遵守法制的监督。1958年,对严重违反监规的人犯给予行政处分160人,批判77人;对确有悔改表现给予减刑4人,表扬128人。至1962年,共受理看守所、县劳改农场、九成畈、华阳河劳改农场和省第十七劳改队犯人犯罪案,经审查决定起诉176件,免予起诉4件。1966年后,检察制度遭到破坏,监所检察停止。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主要是检查监管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遵照执行。对犯人管教,则坚持综合治理,着重进行文明管理和思想改造。1984年,县检察院抽派专职干部,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罪犯进行巡回考察,教育改造。
第三节 审判
  民国元年(1912年)五月,县知事公署设司法科,配司法佐治员,受理刑、民事诉讼及监狱管理。七月,易司法佐治员为审判员。二年,撤销司法科。七月,设审检所配帮审员1人,助理知事审理诉讼案。三年四月,撤销审检所,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十年,设军法承审室。县知事兼理承审。十六年,法制改革,县政府司法科,配承审、书记、检验、执达员各1人,录事若干人。诉讼全由承审员审理。民国三十年,县设立“特种汇报会”,摆脱正常审理程序,专门对共产党员和所谓“危害民国”案件的政治犯进行密捕、严刑逼供,秘密杀害。三十年九月,司法独立,改司法科为司法处,配审判官、书记官各1人,检验、执达、录事若干人。三十二年,增设主任审判官、主任书记官各1人。
  1949年8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配审判、助理审判员、事务员、看守所长、法警各1人。1950年10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宿松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51年1月,另成立宿松县人民法庭,配正、副庭长。审判员4人,专审镇反、土改中的政治刑事案件。三月,分别成立金碧、坝头、二郎、凉亭、九姑、许岭、陈汉、长岭等区审判分庭,各设正、副庭长,审判员3至5人。1953年12月,撤销刑事、民事审判庭。在凉亭、许岭设第一、二巡回法庭。1954年10月,撤销县人民法庭和各区审判分庭。1957年5月,成立宿松县华阳人民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审理华阳河农场诉讼。1968年4月,宿松县法院为“军管组”定案小组。8月,改为审判小组。从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受理刑事案件。同年,军管组布告两年不理民事诉讼案。1973年5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75年7月,成立复兴人民法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1980年至1985年,先后成立陈汉、佐坝、城关、许岭、凉亭、程集、二郎、九姑等人民法庭,各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1983年,县增设经济审判庭。
  诉讼审理
  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国民党县党、政、军组织建立“特种汇报会”,摆脱正常审理程序,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所谓的“危害民国”案件,进行密捕,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案件,由县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一审权。1954年后,由各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进行审判工作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审判
  根据诉讼程序和诉讼法规定,公诉案,由人民检察机关(1954年前由公安或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由审判机关指定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决定开庭审理案,在7天内将起诉书副本交被告人。被告人可委托或指定辩护人。3天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公开审判的案件,事前通告,公布案由和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不属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宣布案由和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开庭时,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辩护和陈述权。审判后,由合议庭合议,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制成判决书。当事人或检察机关不服判决,可在上诉期(10天)内提起上诉或抗诉。
  民事审判
  民事案件,分普通、简易、特别3种程序。普通程序,对追索赡养、扶养、抚恤费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在5天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接到起诉状后,10天内提出答辩状,其他案件为15天。调解达成协议的,制成协议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无效,由审判机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审理时以简便方式,随时传询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特别程序,是审理选民名单案;宣告失踪人死亡案;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除选民名单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普通和简易程序判决、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在上诉期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1950年至1986年,共审理各种刑事案件8631件,民事案件6372件。1956、1962、1979年3次组成刑事监督复查组,共平反刑事冤、假、错案1087件,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节 司法行政
  法制宣传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增强了法制宣传的力度。
  1981年,宣传贯彻《婚姻法》、《森林法》,编印了宣传材料4期,墙报8期,召开法律报告会3次。
  1982年,贯彻实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举办学习班61期,法律知识讲座11次,直接听讲860人次。
  1983年,宣传林业三定,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等法,举办讲座51场次,受教育者24110人。
  1984年,利用宣传车、有线广播和大小会议进行宣传,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月活动,使全县公民普遍受到两次以上的法律知识教育。
  1985年,编写法制宣传12期,举办法制宣传墙报12期,图片专栏5期,发布公、检、法、司4家联合通告2500份,举办法制宣传讲座54场,培训班培训宣传员、报告员72期、3636人。
  民事调解
  1954年,城、乡普遍建立乡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调解小组,对一般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抚育、瞻养)和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侵占、毁损、打架、小偷小摸、妨害名誉、虐待)进行调解。调解分为受理纠纷;调查分析;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说服;进行调解协议和监督执行协议等几个环节。1973年调解民事纠纷2943件,其中轻微刑事1848件;1974年调解2943件,其中轻微刑事1849件;1981年调解1839件;1982年调解3750件;1983年调解3890件;1984年调解4810件。
  1985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395个,培训调解员1297人。调解纠纷4269件,调解成功率为88.80%。
  公证
  民国时期,办理公证没有专设机构,由县政府兼办。一般限于田、地、房产几个方面。凡购买田、地、房屋的契约,均由买主向政府交款验契盖印,发生法律效力。
  建国后,1956年,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承办公证事宜。1959年撤销,1981年建立了县公证处。
  县公证处开展以下业务:一、证明各种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和经济合同等;二、证明财产继承、转让、赠与、委托书、遗嘱等;三、证明亲属、收养关系;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五、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失踪、死亡;六、证明文件上签名、印章属实;七、证明文件副本、节本与原本相符;八、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其它公证事项。
  公证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报告,经过公证审查认可填表立案;通过查证核实,确认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真实合法,出具公证书。
  县公证处特约技术顾问1人,联络员35人。1981年办理公证17件,1982年公证632件,其中房屋租赁公证600件,1983年公证28件,1984年公证21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90件,1985年公证436件,其中借款公证135件,工程建筑承包公证78件。
  法律顾问
  1981年6月,县法律顾问处成立,有特邀律师工作者3人,兼职律师工作者4人。
  律师承办业务,须由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任务到人。律师在执行辩护或代理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981~1985年宿松县法律顾问业务活动实绩表
第五节 民政
  基层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后,1953年7月,县成立选举委员会。在许岭区板桥乡进行人口调查、选民登记、划分选区、填发选证、审查确定代表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首届基层普选试点。1954年3月全县基层选举结束。全县145个乡(镇)38.81万人,实际参加选举16.39万人,占应参加选举17万人的96.41%。实行等额选举产生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374人,分别组成各乡(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正副乡(镇)长335人,选举第一届县人大代表310人。
  1954年至1965年本县先后进行6次基层选举,选出了一至六届乡(镇)(1958年以后为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参加历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历届基层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文化大革命”期间,选举停止。
  1981年县恢复选举制度,按新《选举法》易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制。分别于1981年和1984年举行第七届、第八届基层选举,选举产生社(乡)镇代表参加各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烈士褒扬
  本县截至1985年止,追认为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烈士5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烈士11人;抗日战争时期烈士81人;解放战争时期烈士82人,其中参加渡江战役船工26人;抗美援朝战争中的烈士66人,(其中失踪2人);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的烈士39人;建国后,为革命事业牺牲、病故定为烈士的47人。烈士名录由县民政部门专编辑存。凡追认为烈士者,均按国家规定给予直系亲属抚恤优待。
  烈士陵园 1959年2月,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北门林场南端建立烈士公墓。1970年迁县城北孚玉山(俗名鲤鱼山)南麓扩建烈土陵园。园内修建烈士墓、纪念塔、安放骨灰亭、烈士遗物、遗像陈列馆等建筑物。每年清明节期间,县直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及城关镇组织干部、学校师生和城关镇居民纷纷结队到烈士陵园扫墓。
  节日慰问 每逢春节、元旦、“八一”建军节等节日,县、区、乡、村各级组织慰问队,对烈士家属赠以纪念匾、牌和节日礼物进行慰问和解决生活中存在困难等。
  优抚
  本县解放初期,县、区、乡成立优抚委员会。1954年,村设优抚委员。1958年后,区、公社配民政干部办理优抚事项。1957年10月,由县民政、组织、人事、兵役等部门组成评选优抚委员会,开展评选优抚模范工作,全县共评出一等模范4人,二等模范60人,三等模范176人;优抚模范乡、农业合作社和机关单位各1个。11月,在县城召开第一次优抚模范代表大会。大会分别授予模范工作者和模范单位奖品、奖状、奖金。此后,每年或隔年召开例会1次。
  抚恤 全县1950年至1985年共有参战、因公致残军人、民兵、民工259人,其中定为一等残废6人;二等残废78人;三等残废175人。由县政府分别发给《残废抚恤证》,分期发给抚恤金。1985年,共发放抚恤金3.6954万元,其中一等残废2328元;二等残废1.64万元,三等残废1.82万元。
  优属 1956年前,由农村组织互助组,给军(工)烈属、军属代耕,以工代优。
  1950~1955年宿松县代耕情况
  1956年,随着农业全面实行合作化,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收入以工分记酬,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工分制。例如,1957年,全县共有烈、军属、荣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327人,享受优待劳动工分21.64万分。1963年,为解决军属(包括带病退伍、失踪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生活困难,由各区、人民公社评出优抚补助对象,报县民政部门,实行定期定量发放生活补助金。1979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制。每年年初,由区、公社(乡)、大队(村)评定享受对象和优待金额,秋季兑现。例如,1985年,全县评定享受优待对象876户,优待金额23.27万元。其中烈属97户,1.0万元(户均105元);军属690户,21.39万元(户均310元);复员军人41户,4961元,(户均121元);残废军人13户,1053元(户均81元);退伍军人35户,2625元(户均75元)。1950年至1985年底止,全县由政府共发放优抚补助金572.63万元,保障了优抚对象,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8613人,由民政与劳动部门互相配合,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安置在城镇厂(矿)、企业的1157人;到农村参加农业的5740人。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按照国务院有关义务兵退伍规定的“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对954名应回农村的残废、带病复员、退伍军人,分别给予照顾,安置在工厂或乡镇企业。
  社会救济
  赈(救)济 民国时期,遇灾荒之年,民间“慈善”组织募捐进行赈(救)济。
  本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每年对社会无劳动力困难户和无依无靠的老、幼、残,由乡、村评定急需救济户报县,由民政部门分别给以衣、被、钱、粮进行救济。1979年至1985年,对1961年至1965年被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147人,原国民党军队起义投诚、宽待释放部分人员和社会困难户,由县政府分别采取按退职职工原工资40%每月辅以生活补助和实行定期定量发放补助费等办法进行救济。1950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发放救济款607.11万元。
  救灾 民国时期,遇水、旱大灾,国民政府,由华阳义赈会或皖省义赈分会,发放农赈(贷)为救灾。农赈,由地方组织互助社为对象,立据承赈,按规定期限(最长五年)还款,付息,一般月息四厘。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十二月,全县组织互助社110个,社员5488人,由义赈会发放农赈3.21万元,二十三年(1934年),组织互助社29个,社员1197人,承赈5810元。三十三年(1944年),县成立社会科,兼管社会救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对常年发生的一般灾情,由区、乡(人民公社)组织调查落实,由县民政部门每年发放必要救灾款(物),或由县银行辅以救灾贷款。对重大灾情,则由县委、县政府成立临时救灾机构,抽调人员,赴灾区进行灾情调查,发动群众开展互助互济,生产自救。同时,县政府根据灾情程度,及时发放钱、粮和其他物资进行救灾。1954年,江堤溃破,县政府立即成立灾民转移指挥所,在本县非灾区设立10个灾民接收站,派出人员分赴江西彭泽、湖口等县筹办灾民安置点。组织船只1000多条,救运转移安置灾民3.61万人。发放救灾款81.90万元,大米282.19万斤,棉衣2200件,棉被230床,木材7万根,毛竹1400万斤,烧柴1100万斤,牛草600万斤,贷款105万元等大量救灾款、物。灾后为灾民修建住房1.2746万间,牛棚2876间。组织医务人员289人,为灾民防疫治病,保障了灾区人民生活、生产安全。
  宿松县历年发放救灾款
  扶贫 1979年,全县对贫穷公社(乡)、队(村)、户进行调查,确定扶贫对象为4073户,18616人。年人均收入不足150元社(乡)、队(村)、户列为重点扶贫对象。采取:一照顾、二补助、三减免、四组织群众互帮、五发放扶贫资金、六救济等措施,帮助贫穷社(乡)、队(村)、户发展各种副业生产。并从经营信息、技术、保险、产品推销、原料供应和疾病防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974年至1985年,县政府从民政、银行、财政、乡(镇)企业等部门筹集资金65.12万元支持贫穷社、队发展生产。至1985年,全县有774户摆脱了贫穷,开始走向致富之路。
  社会福利
  福利院 1963年,县建立疗养院,1964年改为福利院。对社会无亲属供养的孤儿、孤老、盲、聋、哑、痴呆等残废人员进行收养。孤儿教养成人后,能从事劳动者,组织他们自谋职业或安排在城镇企业单位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无业可就者,政府每月每人发给生活费14至18元,由福利院供养。1964至1985年,县福利院共收养社会上孤寡老人12人,孤儿87人,残疾14人。1982年至1985年由县民政部门支出供养经费9.69万元。
  五保:1978年以前,社会上无依靠孤寡老人由农村社队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教、保葬等“五保”。1979年开始,凡社会上享受“五保”待遇人员的吃、住、穿、病、葬所需经费统一由民政部门负担。
  1985年底止,全县共有1551人享受“五保”待遇。凉亭、柳溪、木梓、广福、韭山等乡共建立敬老院5所,入院安度晚年的孤寡老人34人。
  收容遣送 1959年下半年起,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社会自由外流人员增多,同年在复兴镇成立“宿松县劝阻站”。1961年改设为城关、复兴收容遣送站,配专职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对自由流动人员,进行收容劝阻和遣送(送回原籍)。1974年,撤销收容站,由民政部门确定人员主管此项工作,至1985年,共收容、遣送1.9973人(次)。
  结婚登记
  1950年《婚姻法》颁布,法定最低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凡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结婚条件者,政府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对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及其他不合法结婚者,政府一律不予登记。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结婚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要求男女双方登记前进行体格检查,同时规定直系血亲5代以后者也可结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者,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发结婚证书。
第六节 人事
  选拔 任用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经省遴选或考试合格,由省主席(省长)委任;县属官员及区、乡长等公职人员,经县遴选考试合格,由知事(县长)委任。
  建国初期,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上一级党、政部门考察选定,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任用。县属部、委、办科(局)级主要负责人,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定,报上一级党、政部门批准,分别由县委、县政府任命。区、乡基层干部,由县人事部门考察,经考试合格,选优录用。1955年后,县人民委员会正、副县长、县人民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公社)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用。其它干部,经人事或所属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范围报请批准任用。1984年试行干部招聘制,全县招聘财会人员48人,乡、镇干部38人。
  行政干部配备
  县级 民国初年,县公署设知事1人,参事4人,视学1人。所属各科配佐治员1人,书记若干人,后改置科长1人,配科员、技士、雇员等4~7人。政务警察设警佐、巡官、教练各1人,配警士20名。司法设巡长、帮审员各1人,配书记员、检验、执达、禁卒、看役、巡警等24人。民国五年(1916年),改视学为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共3人。民国十二年(1923年),置教育局,设局长1人,配督学、办事员若干人。民国十六年(1927年),知事改称为县长。县属行政机构实有编制148人。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名,副县长若干名。所属秘书室配秘书、干事、办事员。1955年改秘书室为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干事、收发、打字、财会、事务、通讯等人员,县政府下属各委员会,配正、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科配正、副科长、科员;局配正、副局长、正、副股长、办事员若干名。
  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设主任1人,副主任8人。所属政工、人保、办事、生产指挥4大组各配组长1人,副组长、秘书、办事员若干人。下辖各站设正、副站长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1981年,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县政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1982年增设副主席3人。设办公室,配主任、副主任,秘书、办事员等人员。同年,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主任改称县长。
  区、乡 民国初期,区公所配所长1名,办事员若干名。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区配区长1名,区员2名,雇员、区丁若干名。民国二十四年,分区设立联保办事处,配主任1名,警务队长、书记员,财粮员、雇员各1名,杂务7~8人。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乡公所配正、副乡长各1名,助理员、乡丁若干名。民国三十年(1941年)后,区配区长1名,指导员2~3名。事务员、录事、区丁若干人。乡设民政、经济、警卫、情报(站)等股,各配股长、干事2—3人。
  本县解放后,区公所配正、副区长各1名。设民政、财粮、文教、公安、生产助理员和文书、会计、武装等人员。乡人民政府配正、副乡长各1名,农会主任、财粮干事等人员。1958年实行乡社(人民公社)合一,设管理委员会,配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民政、公安、财粮、助理员和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社革命委员会配正、副主任。
  1981年恢复区公所,配区长1名,副区长1~2名。和民政、公安、教育、多经、计划生育、秘书、会计、武装部长等人员。1984年,改人民公社为乡人民政府,配乡长1人,副乡长2~3人和秘书、会计、武装、民政、司法、计划生育、财会、乡镇企业、科技等专职管理人员。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实有人数
  干部培训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县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班,对保、甲长、机关办事员进行政治、业务、军事训练。乡长、主办科员以上干部由省干部训练团培训。
  1950年至1952年,县创办干部培训班。对区、乡、村行政干部和新吸收人员进行时事政治、土改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培训。1953年干部培训班改为党员干部轮训班,结合党员教育进行干部培训。1958年增设公社干校,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和财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群团、政法、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等系统,不定期举办短期业务、技术、文化培训。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输送到地委,省委党校进行学习培训的干部有229人,推荐到有关学校进行专业培训的有31人。干部参加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学习培训199人。1983年,县成立了职工教育委员会,主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学习。
  干部考核
  民国时期,县建立了考绩委员会,对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优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调升等项奖励。对劣者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等项处罚。
  建国后,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县制订了干部职工考核制度,每年由各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按规定职责进行考评。1982年党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企业实行经济承包制,按德、能、勤、绩分别给予奖励和处罚。
  奖励项目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通令嘉奖等6种。
  处罚项目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察看、开除留用、开除等8项。
  宿松县若干年份干部考核奖、惩简况
  离(退)休、退职
  离休 凡1937年7月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两月工资。
  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工资按原级照发,另按本人月工资标准,每年增发1月工资。
  自1979年开始实行,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一律按离休办理。工资按原级照发并每人每年增发活动经费150元。
  退休 1958年2月开始实行职工退休制。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20年;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5年,一般满15年;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重体力劳动和危害身体健康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均可办理退休。
  1978年国家规定,凡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退休工资按原工资75%分月发给。从农村到农村的退休人员享受安家费150元,从城镇到农村享受安家费300元,其他医药、丧葬、抚恤等费与在职人员享受相同待遇。
  退职 凡国家正式职工,职员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称职而自愿退职者,可申请退职。1978年前退职按本人工作年限,每年发一月工资,另按工资标准增发2~4个月工资作为安家费。1978年后对退职人员均按原工资40%分月发给。
  宿松县干部基本情况
  宿松县干部分布情况
第七节 劳动
  宿松解放以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职业或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受雇于县城和集镇店东或企业主为店员、学徒、勤杂工以及地主雇用的劳动者等,可随意被解雇,生活毫无保障。
  建国后,县无地或少地农民,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获得了正常生产条件。国家在建立和发展国营工商业的同时,鼓励、支持民办工商业,组织多种小手工业扩大再生产。1958年县成立劳动管理机构,对城镇无职业或失业者、失学青年,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劳动就业安置。
  劳动就业
  1968年至1978年,先后接收上海(430人)、合肥(1267人)、安庆(1311人)及县城镇(1942人)下放知识青年(简称知青)4950人,组织上山下乡,由政府每人补助下放安置费210元,到农村插队落户,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976年,县成立知青上山下乡办公室,配合劳动部门办理知青下放和收回安置就业。1968年至1979年底,全县通过招工、招生、提干、参军、转点及其他途径安置就业4004人。此后,城镇逐年增加知青,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进行安排就业。1982年县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城镇无业人员兴办商业、服务、交通运输、社会福利等集体事业。1978年至1984年,通过组织自谋职业和有计划的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待业等办法,安置就业2166人。
  宿松县1968~1979年下放知青收回安置就业情况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1970年以前,安全生产管理,由劳动、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联合实施。1970年9月,县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各厂(矿)、工程施工单位和区、乡(镇)相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建立安全生产、食品保健、劳动保护用品等管理和使用制度,施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犯或严重违犯安全生产制度者给予教育或处罚。
  食品保健 对接触X放射线、苯、汞、铝、有机磷、火化防腐、吸尘、高温作业等工种,分甲(9.30元)、乙(7.00元)、丙(4.80元)、X线放射(10.10元)4等,由所在单位每人每月发给食品保健费。
  劳保用品 1958年开始,实行劳动保护用品制度,按劳动工种,分别发给防护帽、面具、眼镜、口罩、工作服、雨衣、安全带、背带裤、披肩、围裙、手套、胶鞋、毛巾、肥皂等劳动保护用品,以不同工种,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历年重大工伤事故纪略
  1959年,县中学在凉亭鲁园挖滑石,因塌方压死1人。
  1971年12月,修建钓鱼台水库、爆破石块,砸死干部1人。
  1973年2月4日,县酒厂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2人。5月9日,县砖瓦窑厂,因违规操作,被搅拌机轧死1人。
  1978年8月19日,县汽车队油库起火,烧死工人6人。
  1979年8月16日,程岭煤矿,矿区电线漏电,触电死职工1人。9月5日,县酒厂因安装生产用电,触电死职工1人。
  1980年5月9日,复兴公社大兴大队新坝生产队社员过江因渡船超载翻沉,淹死7人。7月27日,县机具厂筛沙车间,触电死工人1人。8月6日,东风公社建筑工程队,在工地抽水,触电死工人1人。10日,新兴公社齐湾大队,因渡船超载,淹死4人。11日,洪岭公社苏桂大队,因渡船超载,淹死3人。16日,佐坝公社洪屋队,因渡船超载,淹死2人。28日,县教育局因修理汽车引起火灾,被烧伤致死1人。10月8,钓鱼台水库工地,安装桥面,因桥板断塌,砸死4人。
  1981年4月13日钓鱼台水库,渡船超载翻沉,淹死7人。9月13日,东洪公社望墩大队社员,在洲地打柴回家,因船翻沉,淹死3人。10月5日,长湖公社新民小学教室,因屋梁断塌,压死学生1人,伤16人。
  1983年5月23日,钓鱼台水库,因渡船翻沉,淹死5人。11月30日,洪岭公社赵岭大队,因超载沉船,淹死修江堤民工3人。
  1984年6月27日,坝头变电所“A”型构台倒塌,砸死3人。10月27日,程岭煤矿矿区坑道塌方,压死工人1人。
  劳动工资
  民国初期,县公署官吏、公役、学校斋夫,年工食钱,折成银元发放。民国二年(1913年),县知事月俸140元。民国三年,本县定为二等县,知事月俸200元;文牍、科长、技士、巡官、帮审员、典狱等官吏月俸分别为30至100元;其他公役、雇员12至25元;卫队队员5000文。
  民国十七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文官等官俸表》,本县官吏、教职员,参照表列官阶等级分别支薪。
  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国难薪”,按官“荐任”9折,委任8折发薪。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物价膨胀,货币贬值,县政府官员,每人每月增发稻谷2担(每担92市斤),由县征公粮支付。
  本县解放后,1949年至1950年,凡老干部和经民主政府(人民政府)正规学校培训吸收的新干部,沿袭民主革命时期的供给制,地方吸收乡干部月薪大米80(市)斤,小学校教师100(市)斤实行包干。1951年2月,改行补贴工资制,乡干部月薪补贴大米110(市)斤;学校教师150(市)斤,按当时米价(每市斤1.0158元)折成人民币发给。1953年,实行薪给工资制,以每人每月一般生活所需(米、猪肉、油、盐、市布等)标准,折合成工资分,一般干部每月可得薪给工资分75~80分。
  1956年全面实施行政干部“28级”,工人“8级”货币工资制。干部、职工一律以德、才、资(资历)评定级别,按本地区所属类型工资级别标准分月发放工资。1956年至1985年分别进行了10次全部和部分干部(职工)工资调整升级。
  宿松县1963~1985年历次工资调整简况
  其中,1981年主要调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职工工资;
  1982年主要调整党政、群团和事业系统职工工资;
  1983年主要调整企业系统职工工资。
  干部职工福利  宿松。县解放后,县成立福利委员会,县长或副县长兼任主任,由人事和劳动部门分别主办干部、工人福利事项。
  福利经费 行政、事业单位,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编制实有人数,按规定幅度拨付福利经费;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5%拨付,由各单位掌握使用。
  福利补助: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因天灾人祸或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重大困难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县福利委员会申请福利补助;一般家庭生活困难,由所在单位分季或半年一次,评定对象、金额进行福利补助。干部职工死亡,政府按规定付给丧葬、抚恤费外,对其父母、妻、未成人子女等直系遗属,根据其家庭情况,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助费。
  宿松县1958~1985年职工人数
第八节 人民来信(访)
  宿松县解放初期,人民来信来访(简称信访)由县委、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办理。1952年,县委秘书室配专职人员办理此项工作。1959年县委设立信访办公室,并有1名副书记兼管信访工作,1961年,县直机关和区(镇)相继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县委决定从县级编制中抽出8人给各区办理信访和党的监察工作。1968年,县革委会设立信访小组。1975年县委成立信访领导小组,由县革委会办公室内设信访科。1979年,县委、县革委会制订办理信访工作程序、原则、要求、注意事项等准则和《关于县直机关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试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确定每逢星期六为县委书记接待信访日。
  信、访受理 1952年至1985年共受理要求复查冤假错案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社会治安、社会福利、历史遗留悬案及其它方面信访67455万件,其中1952年至1966年3584件;1967年至1976年17733件;1977年至1985年46138件。历年案件经县信访及各级信访部门直接调查落实和转有关部门查处,基本上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信、访调查 凡信访属一般性质,由承办单位自行调查落实处理,直复信访人。对触犯法律或因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有关牵涉党和政府政策等重大信访,由信访部门配合有关单位确定专人进行调查落实,上报处理。1979年,受理信访中,反映“反右派”、“反右倾”、“文化大革命”、“城乡四清”运动造成冤假错案及历史遗留悬案信访3228人(件),县信访办公室分别配合县委组织、纪检、统战、公安、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逐件进行复查,至1982年已调查落实2875人(件)。其中全错全纠正的1644人;部分错部分纠正的390人。维持原案的841人,共恢复党籍75人。1984年受理县政协13名委员信访,反映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扣发工资,查抄去财物,侵占住房等问题。县委、县政协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信访、统战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分成13个专案组进行调查落实后,补发3名委员被扣发工资5801元;退赔7名委员被查抄财物122件,退回3名委员被侵占房屋3间。
  宿松县历年受理人民来信(访)情况
  附  参议会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成立县临时参议会。由县政府推举正、副议长各1人,参议员10人,经省政府核定公布。
  县临时参议会,行使对县政府提交复议和地方建设事项、财政、行政监督等职权。每4个月召开会议1次,听取县长和县政府所属部门施政工作报告。由正、副参议长和驻会委员3人组成“驻会委员会”主理日常工作。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县临时参议会解散。按《县参议会组织条例》,由各乡民代表会和县农业、工业、商业、教育等团体各选1~2名参议员,共32人组成“宿松县参议会”,每届任期2年。
  县参议会,行使对地方施政建设提出咨询;财经、行政监督;选举、罢免议员等职权。每届第一次会议由县长主持,在议员中选出正、副议长各1人,驻会委员3~5人,组成“驻会委员会”。规定每隔4个月召开委员会1次会期由县长作施政报告,县政府所属部门作部门工作报告,讨论决议职权内有关问题或提出咨询。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宿松解放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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