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 实行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怀价字【2014】31号 县供水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的请示》(怀水司[2014]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法规,我局依法实施了供水成本监审,并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了“怀宁县城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听证会”。经怀宁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县城供水价格调整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水性质分类 用水性质分为三个类别: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见附件二)。 二、销售价格 (一)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见附件一) 1、对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月用水15立方米(含)及以下,基本水价由2.00元/立方米上调至2.3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月用水1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含),基本价格为3.5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月用水20立方米以上,基本价格为4.80元/立方米。 2、对用水人口在4人以上的用户,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调增4立方米。 3、考虑到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居民生活用水量以年度为计算周期,月度滚存使用。新装一户一表以安装当月至年底为一个计算周期,年度内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现阶段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按调整后的第一级水量基本水价执行。 5、低保对象、特困户,持民政部门有效证件,每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的免收水费,超出部分按实收取。 (二)调整非民居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1、非居民生活用水由原集体用水和经营用水合并,价格统一上调至3.53元/立方米。 2、特种用水由原4.00元/立方米上调至5.80元/立方米。 三、调整后的水价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你公司要切实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成本管理,挖潜增效,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 附件一:供水价格表 附件二:用水分类表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一: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调整后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15立方米及以下 | 2.30 | 15立方米-20立方米(含) | 3.50 | 20立方米以上 | 4.80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3.53 | 3 | 特种用水 | 5.80 |
附件二:用水分类表 分类 | 行业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住宅、福利院、敬老院、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等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市政、消防、工商企业、个体商铺、开水供应、餐饮、旅馆、建筑业等 | 特种用水 | 洗浴、足浴、美容美发、娱乐业(酒吧、歌舞厅等)、汽车美容(洗车)、纯净水加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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