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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宿松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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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4 08:42 35206 0

谷口 发表于 2020-10-4 08:42 |阅读模式

谷口 1#

2020-10-4 08:42

      关于《宿松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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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现将县司法局起草的《宿松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请于2020年10月30日前反馈县司法局。


宿松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性,推动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合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在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或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后,由群众公议员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相关单位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县司法局审核、选定、报批后,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县监察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五)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
    第六条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办案流程和处理结果,并将案件目录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可以组织群众公议会议:
    (一)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相对人投诉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县司法局认为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县司法局组织的群众公议会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两年。
    第十条群众公议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2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三)一般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县居住六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公议会议,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保守工作秘密,严格遵循回避原则,定期向县司法局反馈公议情况或其他执法问题。
    群众公议团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3次以上无故缺席案件公议会议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身体、工作等原因无法胜任的;
    (五)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七)有其他影响履行群众公议员职责情形的。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参加群众公议会议,由县司法局适当给予交通、通信、误餐等费用补助。
    第三章群众公议会议
    第十三条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适时提请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经审查符合群众公议条件的,县司法局从群众公议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5人或7人,组成案件群众公议团。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在召开群众公议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通知群众公议团成员。
    县司法局组织的群众公议会议,应当提前通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按时参加案件公议会议,若因故无法参会,应提前1天告知县司法局另行更换。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活动;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影响群众公议活动正常进行。行政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证人、鉴定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六条群众公议会议开始前,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应推选出一名会议主持人负责主持本次案件公议会议。
    第十七条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会议提供案卷卷宗材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基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活动的,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
    (三)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群众公议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公议意见;群众公议团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当场填写《宿松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一式两份,经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名确认后,分别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和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启动会议的,直接提交县司法局。
    第十八条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表决意见时,非公议团成员应回避。
    第四章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参考群众公议意见,及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县司法局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在案件合法性上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可于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再另行组织一次公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群众公议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便群众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县监察委、县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按规定开展群众公议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7811705邮箱:sfj7811705@163.com


    宿松县司法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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