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7 16:41

历史类,拍案说法,宿松郑天宇张琼友金华土地买卖疑案

宿松郑天宇张琼友金华土地买卖疑案(历史类,拍案说法)乾隆皇帝的老师徐士林,雍正五年任安庆府知府,审理辖地宿松桑落州归林庄长达五年的土地纠纷疑案。处理的结果,本人认为是历史冤案。见大清名吏徐士林手记《徐公谳yàn词》 《徐公谳yàn词》郑天宇假契霸产案原文:
据该县申送金华告郑天宇等一案卷宗到府,本府核阅。 金华前后词供皆称“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等语。而天宇则谓“此地伊典于张,张转典于金。伊巳兌价付张赎回,故执业。其金华各卖契尽属伪造”等语。 其私相授受之张琼友,于雍正三年三月内具诉之后,杳不到案。金称郑匿,郑称金藏。以致事经五载,官经四易,悬案未结,讼端不息。但査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姓初次诉词内称“金虽造父卖契,不过说卖与张人,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等语。是郑姓之绝卖与张,张姓之绝卖与金,情见乎词矣。况郑姓与金华未讼之先,突先具词在案,恐有造契之事。是明知金人执有卖契,故先发制人。鬼蜮之技,败于蛇足。 且三年八月内,陈县丞审看呈验典契一纸,开载含糊,于雍正二年冬投税,赎回之契,何用投税?易卖为典情虚可知。而契后又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是郑人明知业在金人,即果是典非卖,亦应催令张人,向现在执业之人楚价取赎。况郑绝卖与张,张绝卖与金,事历十有九年,突与张琼友私相授受,强行执业,有此理乎?至张琼友与金华虽谊属中表,籍皆德化。但琼友昧心贪利,以绝卖于金人之产,私退于郑,又与郑姓同日进词,硬抵金姓。是琼友实为郑 厚产,金姓莫可如何。明系郑姓诡计。 而四年间归林司详称“张狗儿供,金华叫伊父到江西做客”之语,其为郑姓串嘱,反词嫁祸,夫复何疑?第该县先将此地断归金华,继因郑天宇执契喊冤,复改断归郑。押令金华领价缴契。 本府未阅契券,未便直断。及提验两造各契,曲直真假,了若指掌。金华所执买契,虽属雍正年印信尾单,但上手四契,开载明晰。及阅郑天宇所执赎回典契,亦属雍正年印信尾单,而契内止载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并无界址段落。盖郑姓卖契久归金手,天宇固不能指其出卖与张者为何地,琼友亦不能指其转卖于金者为何地,含糊捏造,陈县丞之旧断果属不爽。且典契系郑文生笔也, 契后批“将此契缴还”两行乃张琼友笔也。契后字迹未尝不竭力造作,但细细比对,笔锋字式,前后实非出于一手。假捏典契,百嘴何词?如云琼友假捏骗郑典价,但郑系原业主,出卖于张,事在康熙四十三年,历年未远,是卖非典,郑姓岂不知之? 串谋假捏,毫无疑义。典契既假,卖契即真。五载疑团,一言可折。而天宇辄敢执此不可对人、不可对神之假物,公然霸产,公然朦官,丧心大胆,殊堪发指。王巌yán任作中扛证,郑姓词状字迹,又多出伊手,明系唆讼棍徒,卷词自称训蒙 ,无耻已极。本应提拿重处,姑饬发落断结。为此仰县官吏遵照,除张琼友物故不议外,将假契霸产之郑天宇,重责三十板。作中扛证之王巌任,重责二十五板。所有洲地仍断归金华管业。其郑天宇抢去籽粒,査明确数,追给金华收领。郑天宇假契涂销附卷,并取依领报査。毋再徇延,致滋葛藤。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7 16:43

拍案说法(历史之宿松郑天宇冤案一) 看过安庆知府徐士林老爷的手记,存在事实交代不清,证据不足,推理脱离依据,审案不明。用词不准确。所以本人认为这是一桩冤案,需要将手记原文里的案情,用现代语言重新表述,还原历史真相。公元1726年雍正五年丁未,安庆知府徐士林,接到由宿松县上呈安庆府金华告发郑天宇的状子,状子上说:“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于是传郑天宇到庭,郑天宇说:“此地伊典于张,张转典于金。伊巳兌价付张赎回,故执业。其金华各卖契尽属伪造”。【注意:伊本义是他的意思,安在上文句子里,应当是说话的人,金华说他有地契是从张琼友那里买来的,张琼友的地契,没有交代是不是从郑天宇买来的还是典当的,只说老契是郑天宇的。“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卖绝字样不是郑天宇卖绝,如果是,就不可能直接由郑天宇交给金华的父亲收执,卖绝字样,应该是张琼友亲手交给金华的父亲收执的地契,是张琼友的卖绝。】。【这个中间过度人张琼友没有出现,为什么直接是金华告郑天宇呢?难道不是曾经县官判给了郑天宇吗?县官是怎么判的呢?且听下文。】原来竟是这样,雍正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有郑天宇呈交归林使司县丞,陈老爷一个状纸,上面说“金虽造父卖契,不过说卖与张人,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金华的父亲手上的卖契,是造假的,造假的地契上,就算有说明,也不过是说,郑天宇把地卖给了张琼友,张琼友得地,郑天宇不能续回。现在张琼友要把地转卖出去,他转卖得,我就续回不得吗?见人家将要转卖,原物主续回应该有先例的。】【徐士林老爷只说王巌任不该为郑天宇辩护是假的,没有仔细看看“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要老夫看来,既然是卖出,就不需要写上原主不得勒续。能够续回的只能是典,而不是卖。管业不能勒续约定,不可能写在卖契里,卖契应该是卖于某某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契为证。金华的父亲手上的卖契,假在哪里?很明显,就在那个管字和续字上,郑天宇并没有说金华的买契不是来源于张琼友,也没有肯定自己的老契已经落入谁的手里】其私相授受之张琼友,于雍正三年三月内具诉之后,杳不到案。金称郑匿,郑称金藏。以致事经五载,官经四易,悬案未结,讼端不息。【雍正三年三月内,诉讼是三月二十九日的,三月内是一个错误用词。说不定三月就剩最后一天了,下文的三年八月内,也应该是八个月内。徐士林老爷的三月内杳不到案,应该是讲张琼友三个月内不知到哪里去了,迟迟不到案,金说是郑藏起来了,郑说是金藏起来了。县丞陈老爷,也没有办法找到张琼友,张琼友哪里去了呢?】而四年间归林司详称“张狗儿供,金华叫伊父到江西做客”之语,【归林司作了调查,张琼友的儿子张狗儿交代,“金华叫伊父到江西做客”,张琼友藏匿地点,正是金华把张琼友藏在江西了。金华为什么要藏负案在身的一个关键人物呢?】【续】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7 16:44

【续前页】拍案说法(历史之宿松郑天宇冤案二) 经过县丞陈老爷八个月的案审:三年八月内,陈县丞审看呈验典契一纸,开载含糊,于雍正二年冬投税,而契后又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发现张琼友也不是把地卖给金华,而是典给金华。张琼友典契后面有契约载文: “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同样要核对典给金华地契上有没有契后面有契约载文:“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且有雍正二年写契约时缴纳的税为证(投税)。问题表面上出在典地契不纳税,卖地契要纳税,清朝有规定如果用官契典地就做卖地考虑,加盖官印,要交交易官税的。可是到了雍正改了章程,从顺治康熙写契附录契尾,契尾附注了国家规定纳税多少,付费给官家多少银子,给作中的牙纪多少银子,给执笔多少银子。没有规定必须用官纸,雍正改掉不用契尾,买卖必须用官契,典地如果用官契,也要纳税,典地也可以不用官契,典地可以续回。不用官契可以不纳税。但是如果规避法规,明地里卖却用典的形式不纳税,就要改换官纸,罚典价银一半。徐士林老爷只看到典地不纳税,纳税就是卖地契,没有看到如果是用典地形式,撤换成卖地形式改用官契,就要罚银典地的一半规定。也没有看清楚典地可以用官契纳税的事实。徐士林老爷也知道这幅地块交易从康熙四十三年起有十九年了,为何在雍正二年冬还纳税呢?而且还是因为写典契的那一个契纸纳税(投税)的,说明张琼友“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证明张琼友典地给金华用的是雍正二年的官契,很有可能“转典金人之契,”与金华的交易就是在雍正二年冬。文中“其私相授受之张琼友,于雍正三年三月内具诉之后,杳不到案。”的“其私相授受之”就不是张琼友私相授受给金华,而是私相授受给郑天宇,私相授受就是私自交易,什么交易?——典地续回的交易。交易什么凭据?凭据地契在哪里?——出现了两个依据,第一个是在雍正二年冬典地给了金华,第二个是典地续回给了郑天宇,依据金华手里的依据县丞陈老爷把地判给了金华,不启信郑天宇,由于郑天宇不服,又有四年间归林司详称“张狗儿供,金华叫伊父到江西做客”之语,县丞陈老爷把地改判给了郑天宇。那么徐士林老爷的“其私相授受之”,可不可以呢?我看如果没有“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的契约,是完全可以,即使有“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郑天宇不知情,也是可以的,郑天宇何罪之有?徐士林老爷说:“至张琼友与金华虽谊属中表,籍皆德化。但琼友昧心贪利,以绝卖于金人之产,私退于郑,又与郑姓同日进词,硬抵金姓。是琼友实为郑 厚产,金姓莫可如何。明系郑姓诡计。”就牛头不对马嘴了。张琼友昧心贪利,以绝卖于金人之产,私退于郑,怎么就是郑姓诡计呢?】【续】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7 16:45

【续前页】拍案说法(历史之宿松郑天宇冤案三) 案件转到了徐士林老爷手里徐士林老爷首先参照的是双方雍正年印信尾单。而不是别的。金华所执买契,虽属雍正年印信尾单,但上手四契,开载明晰。郑天宇所执赎回典契,亦属雍正年印信尾单,而契内止载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典契系郑文生笔也,契后批“将此契缴还”两行乃张琼友笔也。郑天宇诉状是王巌任所写。王巌任为郑天宇出庭抗辩。【在徐士林老爷看来知情做中抗辩不可以,代写状纸,就是唆讼。】【徐士林老爷,既然知道契后批“将此契缴还”两行乃张琼友笔也。如果典契是假的,就应该是张琼友作假,也不是郑天宇作假。要打要罚只该要打张琼友,而不应该打郑天宇。既然认定了张琼友给郑天宇的是典契交还,典契是郑文生写的,不是张琼友写的,说不定,当初郑天宇写的“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张琼友清楚这幅地块四至,如今“将此契缴还”时,“鲇鱼沟芦课地四处”郑天宇也清楚这幅地块四至。正文与签字认可不是同一个人顺理成章,在徐士林老爷看来就是造假依据“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就是唯一地块,没有异议。再者,两代皇帝的地契规定不同。作为康熙四十三年规定,私人之间的当典地契,是可信的。与此同时金华的典契说成卖契,作为雍正二年冬的规定,先写好有参加做中人划十的契约定的所谓白契,凭白契,交由官家牙纪再在官纸上填写一份,盖上牙纪个人私章和官印的所谓红契。附着张琼友郑天宇签约的地契,还有郑天宇原来的老契,四契具全也是可信的。接下来,两个证物之间必须质证,不是比对字面的法律效力,而是要实地达看,调查来龙去脉。可是徐士林老爷只凭字面,只凭已经变换了的政策规定,不考虑康熙政策不同于雍正政策。对“鲇鱼沟芦课地四处”这幅地块没有实地达看,没有调查研究。】【既然徐士林老爷比对的是,双方雍正年印信尾单。因为雍正已经废契尾,创契纸、契根。尾单则不是契尾,金华的尾单则是契根,是官方档案中的契根(这是张琼友与金华的典契的契根,而徐士林老爷用契单混淆),张琼友既然是私自授受给郑天宇,即没有经过官方,哪来的契根,所谓郑天宇的尾单,只能是郑文生在康熙四十三年,代郑天宇写的典契原文后面的,注明的地块名称(而徐士林老爷也用契单混淆)】【依我看,同一个朝代都有可能政策调整,何况一个是康熙四十三年,另一个是雍正二年冬,依据历史记载,两个时期的地契格式已经改变了,徐士林老爷凭地契格式不同就说康熙四十三年的是假的。既然徐士林老爷认为是假的,就应该官批进档,而不是“郑天宇假契涂销附卷,并取依领报査。毋再徇延,致滋葛藤。”徐士林老爷认为是假的原件涂销附卷了,谁还有原件上诉呢?收缴证据是不对的。】【徐士林老爷凭证据字面判断,认定郑天宇地契是假的,有张琼友签字,就该有张琼友的事,但是放过了张琼友,而责打郑天宇。谁为郑天宇写状纸了,打谁,谁为郑天宇不平抗辩了,打谁。相反,通过郑天宇诉述,金华所执地契上有“金虽造父卖契,不过说卖与张人,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张人管业,又不是卖于张人永远为业,为什冒出来一句原主不得勒赎,徐士林没有交代,案情不明。张琼友,金华是表兄弟关系,两人是德化县籍民,而郑天宇是宿松县籍民,谁亲谁俗?为什么说张琼友与郑天宇合伙抵金华,还是郑天宇诡计呢?就凭同一天指正金华吗?案情不明。岂止不明,实为宿松郑天宇沉冤的冤案。】冤案沉压了292年,乾隆爷的老师判案错误,清朝宿松人是不敢说的。民国宿松人不说就不对了,孔祥熙不是重申了以江为界,北边再不是德化县的了吗?日伪宿松人不说,是没有闲空,解放后作宿松县志,再没有人说,就更加不对了。老夫看了好生不服。所以拍案说法。写于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7 18:33

附录清朝房屋土地交易契约规定
清代《户部例则》承上启下既往开来,对房地交易管理的规定,既继承了传统的土地产权管理思想,也注入了满清政权与时代的特色。房地交易是房屋土地权益的转移,其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以契约形式来体现。清代房地契约发展了明代契约规则,历代君王屡改官文书。从顺治设契尾,雍正废契尾,创契纸、契根,嘉庆咸丰二帝修订官稿示文,颁布《写契投税章程》,最后宣统颁布买卖房产正契及新式契尾,先后共进行五次大型修改,逐步规范了清代房地契约,完善了契尾制度,强化了房地契约的法律效应。 国家律例、政令与契约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去推行。清代城市房地交易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依托于国家土地交易管理机构,——户部 雍正房屋土地交易契约,实行官契的契纸,保留契根,还允许典地纳税使用官契,也允许典地不用官契,契就有红契和白契之分,红契是有牙纪(官家办事员)签字盖私章,加盖官印的,契根类似于档案。雍正以后乾隆(一)绝卖者不用此契,止作戤gài当dàng;戤当者若用此契,竟作绝卖。(二)契不许请人代写,如卖主一字不识,止许嫡亲兄弟子侄代写。(三)成交时即投税。该房查明卖主户册,号下注明某年月日卖某人讫。(四)由帖不许借人戤当,如违者不准告照。(五)买产即便起业,勿许旧主仍佃,以杜影骗。嘉庆(一)凡用此契者,竟作绝卖。(二)卖主不识字者,许兄弟子侄代书。(三)成交后即粘契尾于后,验明推收。如违治罚。(四)契内如有添注涂抹字样者,作捏造论。(五)房屋间架仍载明空处。(六)典戤用此契者,须注明年限回赎字样。如不注者,仍作绝卖。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8 12:49

【续前页】拍案说法(历史之宿松郑天宇冤案四)
这篇手记,出自乾隆爷老师安庆知府徐士林老爷,全文1141个字,简直可以看穿徐士林老爷,双手沾满了冤案的鲜血。第528字处【厚产】是什么呢?应该是原产才能勉强说得通吧!这句话的原文【至张琼友与金华虽谊属中表,籍皆德化。但琼友昧心贪利,以绝卖于金人之产,私退于郑,又与郑姓同日进词,硬抵金姓。是琼友实为郑 厚产,金姓莫可如何。明系郑姓诡计。】

这里的产字,意思是土地所有权,哪个地块?鲇鱼沟芦课地四处,而不是所有洲地,下文还将讨论徐士林老爷的阴谋。张琼友把卖给了金华的土地所有权,私退于郑,又与郑姓同日进词,硬抵金姓。是张琼友实为郑天宇原土地所有权, 金姓莫可如何。明系郑姓诡计。这个句子分解一下,分开做三重话来议论。1、至张琼友与金华虽谊属中表,籍皆德化。但琼友昧心贪利。2、以绝卖于金人之产,私退于郑,又与郑姓同日进词,硬抵金姓。3、是琼友实为郑原产,金姓莫可如何。再总结以上三项——明系是郑天宇的诡计。第一句里面“但琼友昧心贪利”是郑天宇的诡计吗?牛头不对马嘴。第二句里面“又与郑姓同日进词,硬抵金姓”是郑天宇的诡计吗?牛头不对马嘴。第三句里面,“是琼友实为郑原产,金姓莫可如何”。是不是郑天宇诡计先暂时不说,郑天宇是原物主,金华莫可如何。说到点子上了。为了说明为什么金华莫可如何,郑天宇典给张琼友的地,郑天宇赎回,任何人莫可如何也是天经地义的。唯独金华莫可如何呢?

再回头看手记第99字处,结合郑天宇的自述:【而天宇则谓“此地伊典于张,张转典于金。伊巳兌价付张赎回,故执业。其金华各卖契尽属伪造”等语】。就知道金华莫可如何。是说郑天宇已经把典出给张琼友的土地,花钱赎回了,金华没有办法了。这个里面的伊字,不可能又是郑天宇又是张琼友,同一个句子里,伊只能是一个人,伊字就是郑天宇。张琼友把地典给金华之后,郑天宇再从张琼友处赎回,是赎不回的,金华就毫无顾忌了。就不存在“金华莫可如何”了。但是徐士林老爷,用了一个相当错误的字眼“金华莫可如何”。即使能第三方,通过中间人张琼友逆向赎回,对郑天宇来说增加了麻烦。岂能是郑天宇自愿找麻烦,才肯定是郑天宇的诡计吗?所以第三分句,是郑天宇的诡计的说法也是牛头不对马嘴。唯一要掩盖的就是把原物主的地产,把“原”字改写成“厚”字。以为郑天宇家底特别厚,吸引了张琼友铤而走险。真的是郑天宇家底很厚吗?封建社会里,哪有家底很厚的人,把自己的地,典当出去换钱花呢?【续】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11-28 12:53

【续前页】拍案说法(历史之宿松郑天宇冤案五)
徐士林老爷还有一个【管业】,自己打自己嘴巴。在手记的地1093个字处,“所有洲地仍断归金华管业”。在封建社会里,是私有的土地,国家对私有土地是要收税的,曰收课。没有集体土地。有国有土地,是驻军土地。像我在《一脚踏三省黄梅县之小池口》一文中,引用的《德化县志》,【乾隆三十三年十月内奉准,吏部咨为恭请改隶地,方以专责守事,会议得江西巡抚吴,湖北巡抚程等。奏称湖北蕲州小江口地方原为蕲州卫军地】。国有驻军的军垦地,也只能租用。而不可能当做自己的财产或典或卖给别人。

管业不同于祖业,管业也不同于置业。如果张琼友把鲇鱼沟芦课地四处,的土地典给金华,然后又让郑天宇续回,同一幅地块,出现两个物主。县丞陈老爷,先判给金华,后改判给郑天宇,这回徐士林老爷仍断归金华管业,还说得过去。可是,徐士林老爷却说成“所有洲地仍断归金华管业”。无形地把鲇鱼沟芦课地四处,换成了“所有洲地”。让金家这个德化县江坝垮塌一般农户,因小小的鲇鱼沟芦课地四处胜诉,一跃从变成拥有所有洲地的一家土财主。所有洲地,不只是金华原有土地。(如今还有金家坝,还有宿松金坝葡萄命名的产品)

本案件争议的土地,是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并不是所有洲地。为什么要这样改地块呢?恐怕要结合手记原文第67字处的【金华前后词供皆称“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等语】。里的“洲地买自张姓”来讨论吧!!金华说什么,徐士林老爷就说什么,把争议地块鲇鱼沟芦课地四处,换成了“所有洲地”。不光徐士林老爷的含糊其辞,还是别有用心呢!!把买地置业,说成“所有洲地仍断归金华管业”。也是含糊其辞。这是针对徐士林手记第238字段落【但査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姓初次诉词内称“金虽造父卖契,不过说卖与张人,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等语。】“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这里的【管业】,是谈可以赎回,但不能强制赎回的典契地块。

同样是【管业】,“所有洲地仍断归金华管业”里的【管业】,为何不强调【金华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呢?只有一个解释,把管业(从典契所得)和置业(从买卖契所得)有意搅混水。这才是徐士林老爷又一个含糊其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情推理脱离依据。收缴和销毁当事人证据。贼喊捉贼。徐士林老爷说他们没有把鲇鱼沟芦课地四处说清楚,是含糊其辞。痛打郑天宇,不究张琼友。依我看郑天宇,就一个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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