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类>拍案说法>郑天宇假契霸产冤案
历史类>拍案说法>郑天宇假契霸产冤案说法,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个被别人吹嘘的古时候的法官,不是看他的当时代的名声,更要看他处理案件时,是不是依事实为依据,对证据的质证,和对事实的调查是相当重要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新证据合理的排他性,是决定澄清冤案的关键环节。舍此不成为清官。徐士林老爷,被他的出生地山东登州府文登县徐家庄的人,吹嘘是重证据的清官。但是在处理宿松县桑落洲归林庄郑天宇张琼友金华土地纠纷,到底是买卖还是典当的案件。采用证据不全,更谈不上到实地明察暗访。典地已经证实的情况下,徐士林老爷否认了,徐士林老爷拿出了什么新证据呢?没有。徐士林老爷把是典非卖,说成是卖非典。徐士林老爷自以为是伟大的创造发明。在我看来是糊涂官判了一桩糊涂案。是不是糊涂官?上一讨论,讲到了收缴注销当事人的证据,徐士林老爷手记上说:“郑天宇假契涂销附卷,并取依领报査。毋再徇延,致滋葛藤。”把证据涂销附卷,注销了地契证据原件,唯一真实的证据没有了。使喊冤的物主无证上诉。由此案可以看出,徐士林老爷所谓结案神速的秘诀,原来是收缴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达到沽名钓誉的目的。销毁假证据时,应该是在把真证据公布于世,令人信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徐士林老爷,采用了哪些证据呢?是不是抛开主题,收拾点木屑呢?还可以从徐士林老爷手记《徐公谳词》看得格外清楚。“谳词”的通俗解释就是案件判决书,手记,就是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记录,两者是有一点区别的。既然是徐士林老爷手记,就是交代清楚的徐士林老爷的判案依据。据手记载:金华前后词供皆称“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等语。而天宇则谓“此地伊典于张,张转典于金。伊巳兌价付张赎回,故执业。其金华各卖契尽属伪造”等语。且三年八月内,陈县丞审看呈验典契一纸,开载含糊,于雍正二年冬投税,赎回之契,何用投税?易卖为典情虚可知。而契后又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到底是金华买洲地,还是张琼友的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典给金华呢?金说是卖,是买洲地;张说是典,不是卖,是典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契后又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有典契为凭。徐士林老爷没有验证金的契后面有没有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只凭金华前后词供皆称“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等语。徐士林老爷就断定是卖绝,不是典。人们不禁要问,是物证法律效率大,还是控辩双方,偏信其中一方的口述的法律效力大呢? 是不是卖绝地契,是不是典出可以赎回的地契,公布一下原件内容,验证原件典地契格式还是卖绝地格式,不就一目了然了吗?卖地有卖出字样,典地有赎地字样。查一下金华手里地契,有没有赎地内容字样,如果有赎地字样,就是典,如果没有赎地字样,就是卖绝。】但査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姓初次诉词内称“金虽造父卖契,不过说卖与张人,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等语。【金华地契,还在他父亲手里,金华并没有把地契交给公堂徐士林老爷验证。郑天宇说,金华假造卖契,连我典给张琼友的地,也被他改成卖地了。郑天宇说,既然金华说地契上有,老契来源于郑,老契上面记载了,郑天宇卖给张琼友的地 “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请看,造假卖契,也讲到一个赎回字眼。哪有卖地契说赎回字眼的呢?郑天宇还说,金华称地是买于张,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现在我见张就要卖地了,典出多年后赎回,也有律例参考吧!】本府未阅契券,未便直断。【这个时候,徐士林老爷没有查验金华的地契,更有没有查金华契券上有没有赎回字样;徐士林老爷也没有查看郑天宇契券,这个关键的证物他没有看。未阅契券的时候,就已经有了一连串的判断写出来了。是不是公正的,还不好说,但是他先记载在手记里,假设下文证实了就判断没错,就定型了。接下来徐士林老爷看了契券吗,没有查验。只看了——1金华所执买契,虽属雍正年印信尾单。上手四契,开载明晰。2、郑天宇所执赎回典契,亦属雍正年印信尾单。契内止载鲇鱼沟芦课地四处。3、且典契系郑文生笔也,契后批“将此契缴还”两行乃张琼友笔也。4、王巌yán任作中扛证,郑姓词状字迹,又多出伊手。【续】【接上页】历史类>拍案说法>郑天宇假契霸产冤案 徐士林老爷始终不公开契券是典契,还是卖契,下文介绍了雍正二年冬纳税了,归林司依纳税的典地契合法,在雍正四年县丞陈老爷,把鲇鱼沟芦课地四处,改判给了郑天宇。此时四十四岁的徐士林老爷,还沉浸在康熙王朝的律典里,武断地认为,典地不必纳税,纳税就是卖绝。只有红契纳税,于是怀疑县丞陈老爷判案不对。 典地到底要不要纳税?看雍正时期的规定就可以知道。到了清朝雍正时期,自卖土地,除了买卖双方字迹的白契外,还要到衙门用统一格式,统一契纸,请牙纪填写盖章,加盖官印的,所谓红契,缴纳交易税费。才是卖地契。典地,也可以用官家统一地契纸,统一格式,缴纳典地税费出现白契红契并存的地契;典地也可以私自典地,不通过官方,就是白契,不缴纳税费。徐士林老爷应该通过了红契,找到那份使用官方统一的地契纸,依据那个契纸,那个红契来评论,是卖绝纳税。就定为卖绝依据那个契纸那个红契,那个典地格式来评论,如果那个是人家典出之后的赎回的纳税,就定为典地。就不需要诡辩。但是他徐士林老爷自始至终都不去看至关重要的那个红契。徐士林老爷否认雍正当时法规,否认历史事实——且康熙四十三年,没有规定要求使用官契,雍正起卖地要求用官契,典契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官契。在一个必须用红契卖地的朝代,只看白契是不行的。法官手里拿着白契硬说是卖契就更荒唐。既然徐士林老爷不愿意看红契,就不能审查出是典契,还是卖绝。就应该好好看看白契的格式,是不是对应既然纳税了的那份红契。。但是徐士林老爷连白契全文也不愿意公示于众,只看尾单。徐士林老爷发现了这个笔迹的凭据,此时还不肯定为典地凭据,只说地契是郑文生写的,将此契缴还,是张琼友写的。归林司已经查了雍正二年冬纳税了,归林司依纳税的典地契合法,在雍正四年县丞陈老爷,把鲇鱼沟芦课地四处,改判给了郑天宇。徐士林老爷又说县丞陈老爷判断错误 看官请注意:既然徐士林老爷说,县丞陈老爷依纳税的典地契合法,是证据判断错误。纳税的典地契证据合法不合法,也该查验纳税的典地契证据。可是徐士林老爷,不去查验县丞陈老爷认为这个至关重要的红契。只看白契是谁代写的,只看白契是谁签字许诺赎回的。白契是谁写的,谁签字许诺赎回的,有错吗?凭雍正地契法规,我看单一个白契都没有错。有那个红契,就更不会有错。徐士林老爷,既然那边说,典地就不纳税,这边又说,典地白契上,不该写字。看官想想看——当徐士林老爷不看经官红契。否认雍正二年冬赎回官契纳税的时候,像徐士林老爷要求的那样看白契。果真是写赎回契的白契上面,没有康熙四十三年郑家人的字迹,也没有雍正二年冬张琼友的承诺赎回退契的字迹,就只是一张白纸。一张白纸,还叫地契吗?看官请注意:王巌yán任,作中扛证,郑姓词状字迹,又多出伊手。有错吗?我看没有错。民有冤托人写状纸,民有冤,知情人站出来抗辩,历来是准许的。】既然徐士林老爷说县丞陈老爷改判错误,又不审查县丞陈老爷依据,就该拿出新的证据。徐士林老爷是这样交代的:而四年间归林司详称“张狗儿供,金华叫伊父到江西做客”之语,第 该县先将此地断归金华,继因郑天宇执契喊冤,复改断归郑。押令金华领价缴契。陈县丞之旧断果属不爽。且典契系郑文生笔也, 契后批“将此契缴还”两行乃张琼友笔也。如云琼友假捏骗郑典价,但郑系原业主,出卖于张,事在康熙四十三年,历年未远, 是卖非典,郑姓岂不知之?【简直就是个逻辑错误,说陈县丞之旧断果属不爽(审核不清),徐士林老爷不指出陈县丞之旧断因什么事岂不知之?而是说历年未远, 是卖非典,郑姓岂不知之?笑话既然徐士林老爷说出了郑天宇是原主,典出赎回,天经地义,康熙四十三年用低于卖绝价格典出,历十九年再用高于原典出价格赎回,是典非卖。郑姓知之,张姓知之,陈县丞知之。在县丞陈老爷看来,不但是典非卖,还因为有人证,证明从雍正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诉后,控辩双方关键证人——张琼友三个月内杳不到庭,金称郑匿,郑称金藏。这回有下文了——四年间归林司详称“张狗儿供,金华叫伊父到江西做客” ——这个至关重要的,控辩双方关键证人原来果真是金华藏起来了。所以,是典非卖,陈县丞知之,而且旧断之:先将此地断归金华,继因郑天宇执契喊冤,复改断归郑。押令金华领价缴契。】徐士林老爷拿出了什么新证据呢?没有。徐士林老爷把是典非卖,说成是卖非典。这是徐士林老爷的伟大创造发明。硬要质问人 “是卖非典,郑姓岂不知之?”是卖非典,事情本来不是那回事,郑姓岂能知之?再说,“是卖非典,郑姓岂不知之?怎么就是“陈县丞之旧断果属不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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