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类>拍案说法>郑天宇假契霸产冤案 说法,就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一个被别人吹嘘的古时候的法官,不是看他的当时代的名声,更要看他处理案件时,是不是依事实为依据,对证据的质证,和对事实的调查是相当重要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新证据合理的排他性,是决定澄清冤案的关键环节。舍此不成为清官。 徐士林老爷,被他的出生地山东登州府文登县徐家庄的人,吹嘘是重证据的清官。但是在处理宿松县桑落洲归林庄郑天宇张琼友金华土地纠纷,到底是买卖还是典当的案件。采用证据不全,更谈不上到实地明察暗访。典地已经证实的情况下,徐士林老爷否认了,徐士林老爷拿出了什么新证据呢?没有。徐士林老爷把是典非卖,说成是卖非典。徐士林老爷自以为是伟大的创造发明。在我看来是糊涂官判了一桩糊涂案。 是不是糊涂官?上一讨论,讲到了收缴注销当事人的证据,徐士林老爷手记上说:“郑天宇假契涂销附卷,并取依领报査。毋再徇延,致滋葛藤。” 把证据涂销附卷,注销了地契证据原件,唯一真实的证据没有了。使喊冤的物主无证上诉。 由此案可以看出,徐士林老爷所谓结案神速的秘诀,原来是收缴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达到沽名钓誉的目的。 销毁假证据时,应该是在把真证据公布于世,令人信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徐士林老爷,采用了哪些证据呢?是不是抛开主题,收拾点木屑呢?还可以从徐士林老爷手记《徐公谳词》看得格外清楚。 “谳词”的通俗解释就是案件判决书,手记,就是案件的来龙去脉案件记录,两者是有一点区别的。 既然是徐士林老爷手记,就是交代清楚的徐士林老爷的判案依据。 据手记载: 金华前后词供皆称“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等语。 而天宇则谓“此地伊典于张,张转典于金。伊巳兌价付张赎回,故执业。其金华各卖契尽属伪造”等语。 且三年八月内,陈县丞审看呈验典契一纸,开载含糊,于雍正二年冬投税,赎回之契,何用投税?易卖为典情虚可知。 而契后又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 【到底是金华买洲地,还是张琼友的鲇鱼沟芦课地四处,典给金华呢? 金说是卖,是买洲地; 张说是典,不是卖,是典鲇鱼沟芦课地四处, ,契后又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有典契为凭。 徐士林老爷没有验证金的契后面有没有载“转典金人之契,张人取赎,不干郑人之事”,只凭金华前后词供皆称“洲地买自张姓,其上手郑姓老契,俱有卖绝字样,亦并缴付伊父收执”等语。 徐士林老爷就断定是卖绝,不是典。 人们不禁要问,是物证法律效率大,还是控辩双方,偏信其中一方的口述的法律效力大呢? 是不是卖绝地契,是不是典出可以赎回的地契,公布一下原件内容,验证原件典地契格式还是卖绝地格式,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卖地有卖出字样,典地有赎地字样。查一下金华手里地契,有没有赎地内容字样,如果有赎地字样,就是典,如果没有赎地字样,就是卖绝。】 但査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姓初次诉词内称“金虽造父卖契,不过说卖与张人,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等语。 【金华地契,还在他父亲手里,金华并没有把地契交给公堂徐士林老爷验证。 郑天宇说,金华假造卖契,连我典给张琼友的地,也被他改成卖地了。 郑天宇说,既然金华说地契上有,老契来源于郑,老契上面记载了,郑天宇卖给张琼友的地 “张人管业,原主不得勒赎”, 请看,造假卖契,也讲到一个赎回字眼。哪有卖地契说赎回字眼的呢? 郑天宇还说,金华称地是买于张,张人既要转卖,亦有见卖得赎之例,现在我见张就要卖地了,典出多年后赎回,也有律例参考吧!】 本府未阅契券,未便直断。 【这个时候,徐士林老爷没有查验金华的地契,更有没有查金华契券上有没有赎回字样;徐士林老爷也没有查看郑天宇契券,这个关键的证物他没有看。 未阅契券的时候,就已经有了一连串的判断写出来了。是不是公正的,还不好说,但是他先记载在手记里,假设下文证实了就判断没错,就定型了。接下来徐士林老爷看了契券吗,没有查验。 只看了—— 1金华所执买契,虽属雍正年印信尾单。上手四契,开载明晰。 2、郑天宇所执赎回典契,亦属雍正年印信尾单。契内止载鲇鱼沟芦课地四处。 3、且典契系郑文生笔也,契后批“将此契缴还”两行乃张琼友笔也。 4、王巌yán任作中扛证,郑姓词状字迹,又多出伊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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