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20-5-27 13:26

学习地方规定_松政[2010]29号

关于印发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松政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松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参照《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宿松县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拆迁人,是指项目用地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村、社区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具体组织落实房屋的测量、评估及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和安置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一)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办理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报批、公告等手续;协助做好拆迁协议和签订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没收或申请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确定项目用地范围;负责房屋基准价、房屋重置价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制定;负责依法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拆迁范围内村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认定工作;负责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秩序;负责违法买卖土地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四)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投资评审,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负责查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六)项目业主单位、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履行县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负责拟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跨乡、镇区域、跨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拆迁工作的需要,共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无法定事由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依法不予认定,纪检、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被征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效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配合拆迁人到现场进行调查登记,填写拆迁现场调查记录表,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由土地征迁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指定地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 或者不配合拆迁人进行调查登记,拆迁人可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以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书载明为非住宅房屋,拆迁时按照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该房屋相应年限的营业证照和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的纳税票据等相关证明。
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房屋,但拆迁时以改为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诉讼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费,拆除房屋,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协议的,拆迁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 被拆迁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以常住人口为计算依据,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拆迁房屋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非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非住宅用房和住宅用房综合一体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住宅部分可选产权置换,非住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创办企业的非住宅房屋, 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一律实行套房安置。本着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每户可以在套房底层安置一间储藏室,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内。
安置(置换)面积按该户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和储藏室面积)控制。
第十四条 被拆迁的房屋和安置(置换)的房屋按结构差价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房屋结构差价分为以下三类:
(一)被拆迁的房屋是框架结构的,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互不支付差价;
(二)被拆迁的房屋是砖混结构的,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60元的结构差价支付给拆迁人;
(三)被拆迁的房屋是砖瓦结构的,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0元的结构差价支付给拆迁人。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的合法部分,按建筑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应按安置房重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价款。
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户可由乡镇、村(社区)两级出具证明,申请减免或缓交差价款。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以被拆迁主体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在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的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500元补偿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户口不在拆迁地的,或户口虽在拆迁地,但不在拆迁地务农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拆迁人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户安置户数原则上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户口簿为准。
夫妻双方分开设立单独户的只按一个户头计算;父母虽为单独户,但子女已全部单独立户的,父母不计入户数,只随其中一子(女)计入安置户的安置人口;对家庭子女较多,虽子女和父母共一户口簿,但子女实际结婚成家,符合法定分户条件,但没有分户的,可分户安置。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依法登记结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只生一孩且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
(三)二女结扎户;
(四)25岁以上45以下的大龄未婚青年。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拆迁区域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依法登记结婚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集资农村转非后没有正式工作单位并且仍常住当地务农的;
(六)计划生育超生按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征收终结的人员;
(七)非农业户籍人员与其配偶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公示无异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已经得到拆迁安置的人员;
(三)其他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按每户每次500元补助搬家费(最多2次)。实行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暂按18个月计算,按每月400元补助;实行现房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按4个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补偿。
1、经营性商业用房停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和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的纳税票据,按实际营业房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80元。附属于经营性用户用于堆放存贮货物的不予停业补助。
2、生产性工业厂房停产停业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70元。
3、对于无厂房的生产性场地(如预制构件场地等)停业补偿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元。
4、停产停业期间可以申报税费减免。
拆迁前实际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用:
1、营业用房补助10元/m2;
2、厂房、仓库8元/m2;
3、办公用房5元/m2。
房屋空闲,没有物品搬迁的,不予给付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且不能提供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效证明材料的,拆除其他建筑物应不予补偿,如属祖居户,且是唯一住宅的,拆迁人可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收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临时棚点或其他设施等;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为明确使用期限但以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抢栽种的花草、苗木、树木等农作物;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期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不高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8%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拆迁实施单位进行确定。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的方式增加安置人口和其他补偿款的,一经查实,核减安置人口并退还各种补偿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拆迁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转文文本的;
(五)变相压低拆迁补偿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音准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不能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得到安置或补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之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由各乡、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东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由县城东北处开发建设指挥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临江产业园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和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 通知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

备注:
诸位读者,
这篇文件抄写,原文是宿松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宿松县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汇编》上的原文。
由于宿松县最近拆迁规定,屡屡提及这个文件,但是宿松县信息公开共771页,却没有这个文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的同时,让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所以本人抄写了这篇规定。
特别是该文件有句子不理解,需要学习。如该文件的第二十七条(四)“拆迁补偿安置转文文本”。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音准提供虚假证明,”
不知是什么意思。
什么叫做“转文文本”呢?
什么叫做“有关音准证明”呢?
希望有解释权的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同志,给解释一下,最好是在宿松县政府信息公开_松政29号,即_信息公开2010年9月13日的《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20-5-28 06:50

宿松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得知,2019年9月20日提到的房屋拆迁安置新规定,就参照了松政29号,为了便于参加学习的被拆迁户,以及为了参加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使用方便,在这里补充介绍宿松新规定如下:
2019年9月20日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777390028/201911-00030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10-14 16:58
生效时间:      2019-09-20      
废止时间:      
名称: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松政〔2019〕30号      
关键词: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宿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松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暂行办法》《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暂行)》(松政〔2010〕2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县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划分为城区(即城区32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宿松县城市总体规划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两类(县经开区临江园区和东北新城除外),高铁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比照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第三条 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三种: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一种:宅基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城区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按自愿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2、同一建设项目安置房价格选取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取的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不得有管理、经营、业务等实质性关联。

(三)安置面积计算。主房屋建筑面积纳入安置面积计算;独立于主房屋建筑之外的附属房屋面积不纳入安置面积计算。

(四)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的顺序。同一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根据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按签订征收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完全拆除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

(五)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选址,其用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安置房按住宅楼套间形式进行设计,面积、户型设计应充分结合实际,做到实用、美观、经济,满足安置需要;安置房建设由征收人委托本县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置所涉房地产评估

(一)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对主房屋建筑采用房地合一的方法(容积率设定为1.6)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对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及附属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每户宅基地小于或等于160㎡的被征收房屋,按宅基地实际面积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确定房屋市场评估价;每户宅基地大于160㎡的被征收房屋,设定160㎡宅基地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得出房屋价格,超出160㎡的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价格计入房屋价格,确定房屋市场评估价。

(二)安置房市场评估价。选取两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同时对安置房进行评估,取两家评估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最终市场评估价。

(三)安置房成本价。安置房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相关规定评估核定。

(四)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成本价。对主房屋建筑、房屋装饰装修、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及附属房屋,依据评估时点同期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单项工程平方米造价(扣除取费部分)及宿松县人民政府颁布的重置价标准,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建筑物特征和成新率,进行评估,确定房屋成本价。

所有房地产评估结果均依法公示。

第五条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2、征收人按房屋市场评估价、扣除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的用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基准地价的25%-70%计)以及相关建房办证费用后,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安置

1、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2、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但每户安置房面积最多不超过250㎡。

3、由于安置房户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对应的原因,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可适当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但超出面积不得大于30㎡。

4、未实行集中供养的鳏寡孤独家庭户,按安置房成本价安置一套60㎡以内房屋。

(三)房票安置(产权调换)

1、选择房票安置(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2、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同被征收人进行结算;产权调换的房源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由被征收人与房源单位据实结算,互找差价。

3、房票安置的,执行《宿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松政〔2016〕19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按房屋成本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并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区域安置被征收人宅基地。

(二)被征收人在本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只能安置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60㎡。已有二处及以上宅基地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另有自有住房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

(三)在同一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但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的,经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分户安置。

第七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的期限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评估,按评估成果签订征收协议,领取补偿,腾空(拆除)房屋,让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安置不服,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违法建设处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设,需经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相关政策、技术支持。属于违法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主动拆除的,比照县“两违”政策,对其建筑物和用地处罚到位后,可按同一建设项目房屋价格评估标准给予补偿;不主动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收人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强制拆除。

(二)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不予补偿,由县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收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强制拆除。

第九条房屋搬迁及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房屋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按每户6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安置现房或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房票安置的,按8个月计发;安置期房的,按过渡时长据实结算;宅基地安置的,按拆除房屋交出宅基地至安置宅基地的时长另加8个月结算。

第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可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

1、经营性商业用房停业的,凭征收公告之日前一年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按实际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0元;附属于经营性用房用于堆放存贮货物的不予停业补助。

2、生产性工业厂房停产停业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140元/㎡。

3、对于无厂房的生产性场地(如预制构件场地等),按实际用地面积一次性补助40元/㎡。

征收前实际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补助。

(二)搬迁费用

1、营业用房补助20元/㎡。

2、厂房、仓库补助15元/㎡。

3、办公用房补助8元/㎡。

房屋空闲,没有物品搬迁的,不给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奖惩政策

(一)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最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6%的签约奖励,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最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成本价6%的签约奖励,每提前1天,奖励1%,最高奖励6%。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之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另行奖励2万元整。

(三)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的用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5%缴扣;在规定期限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每推迟1天,比照国有出让土地纳入房地合一评估的用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多缴扣5%,直至缴足70%。

第十二条已享受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不得再次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优惠政策。

已享受过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政策的农村居民户(或个人),不得重复享受集体地上房屋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 县经济开发区临江园区和县东北新城按各自原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启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按原征收方案落实补偿安置;本办法发布后开展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意见制定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20-5-31 15:18

与本主题帖相关的地方规定_松政(2016)19号,_房票安置。一并补充到这里,便于被征收人和拆迁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员选择参照。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77390028/201606-00001      
信息分类:      其他,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11-16 11:28
生效时间:      2016-06-17      
废止时间:      
名称: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松政〔2016〕19号
关键词:      房票安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1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改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松政〔2014〕25号)、《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松政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用于被补偿(征收)人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商业营业用房结算的特定票据,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使用的,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优惠和奖励。
    第三条全县实施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或社会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临江产业园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负责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费和政策规定的奖励等组成。
    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第六条安置房房源及价格采取“预约、协商”模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征收办申请,县征收办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本着自愿原则,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责任书,支持房屋征收工作。
    参与房票安置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不低于房屋成交总额的5%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及时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在征收协议签订期间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八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金额及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被征收人将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回执给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九条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约30日内,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清)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手续等相关资料,预约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县房地产局网上备案后,即可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60%;房票兑现款直接拨付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竣工备案后可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10%的余款在交房后60日内结清。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给予奖励,并可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低于实际购房款总额5%的返还款优惠。
    以购房面积计算奖励和折算返还款优惠的,计算奖励及返还款优惠的面积原则上不大于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返还款优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房票票面金额计算奖励和返还款的,购房款总额大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原则上按房票票面金额奖励和返还款优惠;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返还款优惠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房总额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予以计算奖励和返还款优惠。
第十二条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房票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按房票票面额度的95%兑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十三条 利用房票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与被征收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相关规定减免税费,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五条房票式样由县征收办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明确安置点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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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学习地方规定_松政[201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