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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主题帖相关的地方规定_松政(2016)19号,_房票安置。一并补充到这里,便于被征收人和拆迁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员选择参照。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77390028/201606-00001
信息分类: 其他,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11-16 11:28
生效时间: 2016-06-17
废止时间:
名称: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松政〔2016〕19号
关键词: 房票安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1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宿松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县人民政府《宿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松政〔2014〕25号)、《宿松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行)》(松政[2010]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用于被补偿(征收)人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政府商定房源的商品住宅、商业营业用房结算的特定票据,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享受的政策性补助,适用于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按规定使用的,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优惠和奖励。
第三条 全县实施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或社会投资项目,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管理工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负责房票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北新城、临江产业园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监管,县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县物价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负责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费和政策规定的奖励等组成。
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第六条 安置房房源及价格采取“预约、协商”模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县征收办申请,县征收办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本着自愿原则,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责任书,支持房屋征收工作。
参与房票安置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不低于房屋成交总额的5%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及时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在征收协议签订期间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八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金额及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被征收人将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回执给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约30日内,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清)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交付房屋手续等相关资料,预约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县房地产局网上备案后,即可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60%;房票兑现款直接拨付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竣工备案后可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的30%;10%的余款在交房后60日内结清。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由征收人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3%给予奖励,并可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低于实际购房款总额5%的返还款优惠。
以购房面积计算奖励和折算返还款优惠的,计算奖励及返还款优惠的面积原则上不大于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返还款优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房票票面金额计算奖励和返还款的,购房款总额大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原则上按房票票面金额奖励和返还款优惠;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返还款优惠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房总额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予以计算奖励和返还款优惠。
第十二条 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房票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按房票票面额度的95%兑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十三条 利用房票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与被征收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相关规定减免税费,超出部分按标准缴纳。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五条 房票式样由县征收办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明确安置点或已明确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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