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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两人被判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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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 15:55 14435 0

发酵鸡粪 发表于 2018-11-2 15:55 |阅读模式

发酵鸡粪 1#

2018-11-2 15:55

    10月2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我局治安大队侦办的石某华、郑某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某华因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石某华非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郑某明因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郑某明非法所得9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万载县金河花炮厂、三友花炮厂、晟鸿花炮厂、黄茅镇烟花爆竹厂等处进购价值580263.4元的烟花爆竹,并在宿松县境内销售,从中获利800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华、郑某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万载县金河花炮厂进购价值18万元的烟花爆竹,并在宿松县境内销售,从中获利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轻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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