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乡镇 进入微博 微信抖音

宿松世纪网

宿松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两人被判刑罚款

[复制链接]

2018-11-2 15:55 14672 0

发酵鸡粪 发表于 2018-11-2 15:55 |阅读模式

发酵鸡粪 1#

2018-11-2 15:55

    10月26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我局治安大队侦办的石某华、郑某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某华因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没收石某华非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郑某明因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郑某明非法所得9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万载县金河花炮厂、三友花炮厂、晟鸿花炮厂、黄茅镇烟花爆竹厂等处进购价值580263.4元的烟花爆竹,并在宿松县境内销售,从中获利800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华、郑某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万载县金河花炮厂进购价值18万元的烟花爆竹,并在宿松县境内销售,从中获利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轻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缴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宿松县人民政府)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列表 本版积分规则

:
下士5
:
54545bhh44@qq.com
:
未填写
:
未填写
:
未填写

主题218

帖子223

积分55598

图文推荐

  • 司舜:因李白而出名的

    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因为结识了大人物,

  • 宿松公益: 趾凤联络站

    暑假结束, 又到了孩子们上学的季节. 趾凤乡南

  • 宿松公益:企业再献爱

    8月28日,在这个充满温情的季节里,公益的暖阳再

  • 黄梅戏起源说:9个知

    1、现代科学研究显示:黄梅戏核心唱腔与安庆方言

  • 销售额1.5亿元!宿松

    宿松融媒讯 日前,2025年全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

  • 洪岭初中党支部开展开

    洪岭初中党支部开展开学前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志愿服

  • 我家的老房子

    我的家在罗汉山村一个名叫上古井的小地方。我

  • 宿松县建筑业协会召开

    8月20日下午,宿松县建筑业协会第六届三次会长

  • 宿松公益:驻程岭联络

    8月22日至24日,程岭乡的室外日均温度高达35

  • 宿松“未来中心”楼盘

    4万元定金被开发商长时间扣留,普通家庭的生

  • 千岭乡召开教育帮扶交

    8月23日下午,千岭乡教育帮扶交流座谈会召开

  • 第四届“荆安英才”表

    8月23日,第四届“荆安英才”表彰大会在长铺镇

  • 发布新帖

  • 在线客服

  • 客服微信

  • 客户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