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谷口 于 2014-7-21 12:21 编辑
宿松县正在全面开展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为让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换届选举相关政策,近日,记者采访了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洪述京。
问:我县《实施方案》中规定“村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对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是否只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来确定20%的差额比例,还是由村党组织综合考虑候选人资格条件来确定?
答: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不能简单按照得票多少,应在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综合考虑候选人资格条件、班子结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等多种因素,经过反复酝酿后,由村党组织将初步人选报乡镇党委审核。如乡镇党委审核认为有不宜列入村党组织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向村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问: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时,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如何掌握参会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参会党员和村民代表是否均要各自过半?
答:《实施意见》明确: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时,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即参会党员和村民代表应分别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不得设定参会党员与村民代表的比例,尤其要防止参会党员人数过少。
问:村党组织换届时,既被推荐作为委员人选,又被推荐作为书记、副书记人选的,在统计票数时是累计票数还是按单项统计?
答:可合并统计总得票数,在确定人选时要兼顾按职位得票情况。
问: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如何落实村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答: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中任职。若属需要回避的人员被党员或群众同时推荐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按照推荐票的多少和候选人条件,并征求相关人选意见后,确定其中1人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问:新修订的《村组法》第十五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如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答;本届换届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就是对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且愿意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村民自愿进行登记。
问: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选民资格怎么界定?
答: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该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根据上述规定,尽管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只要本人表示参加选举,在进行选民登记的时候,就应当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问: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主任应该怎样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另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问:如何进行委托投票?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问:委托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必须办理委托手续,《村组法》规定书面委托。二是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三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要公布;四是受委托人必须亲自投票,受委托人如提名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五是近亲属的范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六是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参加登记选举的村民。七是提名候选人时不得进行委托投票。
问:村“两委”候选人年龄有何要求?
答:原则上新进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他新进村“两委”班子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原村党支部成员连任年龄要求由乡镇党委提出具体意见,原村委会成员连任年龄要求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具体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问: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能否作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答:新进村“两委”班子成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宜作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原村“两委”班子成员中近3年受到处罚的不宜作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问:如何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答:《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本村选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选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选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对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顺序确定候选人。 问:候选人产生后又不愿意作为村委会候选人的怎么办? 答:《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该妇女成员如何选出?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问:怎样计算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人数? 答:应该以收回的选票数来确定参加投票的选民数。将选票投入票箱的选民,其选举意愿明确,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就是弃权。选民接到选票不投,其意愿难以确定,既可以弃权,也可能不愿参加选举, 问:何谓“三项制度”改革? 答:在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推进观察员制度、定岗选举制度和“一票”选举制度的改革工作。 一是观察员制度。就是运用第三方力量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从具备一定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大学生志愿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遴选。 二是定岗选举制度。就是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确定某一特定岗位,为定岗选举岗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召集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定岗选举方案,对群众提名或报名的竞选者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差额选举,由登记参加的村民依据选举“双过半”的原则选举产生。 三是一票选举制度。就是将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合并,在没有候选人的条件下选民凭自己的意愿将自己信得过的人直接推选出来,选民过半数投票,被选人获得登记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全县开展观察员制度的村,不少于总数的30%,实行定岗选举和“一票”选举的村,不少于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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