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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拆迁事件的最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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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22:16 31418 9

匿名  发表于 2014-11-13 15:32 |阅读模式

1#

2014-11-13 15:32

维护合法权益   制止不法行为

现将原摩托车公司11月12日维权及相关部门执法情况介绍如下:
    一、摩托车公司土地获取情况
1996年12月28日,县国土局、原县摩托车公司与孚玉镇龙井街道及殷屋、刘屋、赵屋三个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书》,1998年7月12日经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批准同意县摩托车公司购买了1609平方米土地,并办理了有关征用手续。1998年12月31日县计委计基字(1998)81号文件批准了建设计划,1999年6月30日宿松县建设局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1999)010号,征地费用县摩托车公司全部向国土局交清,县国土局后拨付给所属街道。从上述情况可以肯定,县摩托车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手续完备、合规合法。(附相关材料)
但是,刘屋组刘有才、刘有明、刘有兵兄弟三人一直以来,擅自在摩托车公司所有的该宗土地上栽种树木,违法搭建简易建筑物并对外出租谋利。期间,原摩托车公司不断催促刘氏兄弟拆除非法建筑物和非法种植的树木,停止非法的侵占国有土地行为。但刘氏三兄弟一直拒绝归还非法侵占土地,并提出无理要求。
二、2014年11月12日执法活动情况
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松政纪[2011]5号纪要,决定:关于摩托车公司办理征用手续,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列入国有资产,作为改制收入参与企业改制。鉴于刘氏兄弟一直强占该宗土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县摩托车公司破产管理人多次向所在社区汇报沟通,并请东北新城、龙井社区领导数次做刘氏兄弟的协商、协调工作,催促其自行纠正不法行为。但是,刘氏三兄弟仍然一直强占不还。
原摩托车公司进入改制程序后,为依法依规处理上述土地,在县法院的指导下,2014年9月23日,作为县摩托车公司的主管部门,宿松县经信委向宿松县“二违”指挥部呈具了《关于要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的报告》,2014年10月15日,宿松县摩托车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刘有才、刘有明、刘有兵及非法建筑物的使用人胡文春送达了自行清除非法建筑物、附属物的《通知》,要求非法侵占人10月25日前自行纠正非法侵占行为。但是,刘氏三兄弟及胡文春置若罔闻。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原摩托车公司的合法利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宿松县摩托车公司破产管理人又依法向宿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11月5日,东北新城、县执法局、龙井社区、县摩托车公司破产管理人专门召开协调会议,细致商定依法清除两违建筑工作。(附相关材料)
11月12日上午,县城管局依法到现场实施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县东北新城、龙井社区和摩托车公司破产管理人均派员参加配合。但刘氏三兄弟及家人置法律于不顾,不但暴力妨碍公务执法行为,更为恶劣的是其中一妇女以自残方式,企图嫁祸于执法人员。整个过程中,执法人员完全做到了公开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有全程录像为证)。
所以,我们认为,刘氏三兄弟在执法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本人负责。对刘氏三兄弟非法强占国有土地、损害摩托车公司利益的行为一定要严肃处理到位。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最终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
真诚欢迎并感谢网络传媒和网友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
   
  
                    宿松县摩托车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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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狸 发表于 2014-11-13 16:02

阿狸 2#

2014-11-13 16:02

把那段自残的视频发出来就非常有说服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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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13 21:26

3#

2014-11-1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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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来过 发表于 2014-11-14 17:47

曾经来过 4#

2014-11-14 17:47

当你放下面子赚钱的时候,说明你已经懂事了。当你用钱赚回面子的时候,说明你已经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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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892 发表于 2014-11-14 21:43 来自手机

676892 5#

2014-11-14 21:43

土地征用那么久,宗地产生了多少税费?两年没开发利用都应返还原集体才对,所以村民无过,错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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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892 发表于 2014-11-14 21:47 来自手机

676892 6#

2014-11-14 21:47

除了人民法院,谁有权力强拆?当今政府就一帮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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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14 21:48

7#

2014-11-14 21:48

有几点疑惑
一、征地协议怎么没有四址呢
二、只有征地协议及审查审批手续是不够的。
       土地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请把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拿出来晒晒,可有?
三、破产管理人没有行政强拆权,有执法权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下达相关文书(包括强拆通知书)并告知被拆人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的权利。请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请拿出相关文书,还百姓一个明白,可以不?
       任何争议或纠纷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解决,任何野蛮、粗暴、过急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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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14 21:59

8#

2014-11-14 2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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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14 22:14

9#

2014-11-14 22:14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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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14 22:16

10#

2014-11-14 22:16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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