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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志史上第一案——《宿松县志》主编状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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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9 11:20 46460 16

记者 发表于 2014-11-28 11:17 |阅读模式

记者 1#

2014-11-28 11:17

一本《宿松县志》引发了主编和副主编两个人长达几年的“掐架”:先是副主编牵头出书对县志进行“勘误拾遗”,今年3月主编又将副主编告上法庭,起诉他侵害自己的名誉。究竟孰是孰非,目前双方均在静待判决结果。
事件 县志主编和副主编“掐架”
2003年,宿松县启动二轮志书的编修,当地政府聘任了宿松县政协机关职工廖道安担当《宿松县志》的主编。2011年6月,188万字的《宿松县志》由黄山书社出版后,《宿松县志》副主编、宿松县地方志办公室职工廖理南却牵头编著了一本《宿松县志勘误拾遗》。
今年3月18日,廖道安以《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中有侮辱诽谤他的内容为由,向宿松县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廖理南停止名誉侵害,诉请收回并销毁已售已赠和尚未售完赠完的《宿松县志勘误拾遗》,消除该图书的网上博客,消除在多家网上散布的侮辱诽谤原告的全部内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
主编 有错误可批评但不能诽谤
廖道安说,2013 年 6月,《宿松县志》在全省地方志成果评奖的结果系一等奖。作为《宿松县志》的主编, 他还曾获得宿松县的奖励。
他表示,《宿松县志》在编修过程中要求严谨,如果内容涉及单位都需该单位签字盖章。“编修过程中难免有错误,正当的批评指正可以,但不能侮辱诽谤他人。廖理南是自己的房侄,以前还在中学共过事。”
廖道安说, 2013年3月,由华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其实是一非法出版物,自己曾向相关部门进行过反映。
宿松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方李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上级部门鉴定《宿松县志勘误拾遗》是非法出版物,为此还曾组织过收缴。
副主编 只是学术层面的探讨交流
廖理南表示, 按国家目前新闻出版政策,华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宿松县志勘误拾遗》是香港书号,是非法出版物。“但《宿松县志勘误拾遗》的所有作者,仗义执言,敢于担当,全部文章,求真务实,叙事说理。”廖理南说,《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其实是由自己牵头,实际参与“勘误拾遗”的作者近50人。
“我们编《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主要是在学术层面进行探讨交流。虽然行文时,编著者有些情绪化倾向,但仍然没有超出就事论事的范畴。”廖理南表示, 《宿松县志》出版后,错误百出,知识差错、数据差错、史实差错到处都是。“像《宿松县志》中志首的《宿松县行政区划图》漏了4区38个行政村;钓鱼台的库容量,时而是9177万立方米,时而是6300万立方米。”


宿松县2003年启动二轮修志工作,政府先生聘请了8人参与,由于主编专横跋扈,听不进任何人的意见,至2009年初,只剩他一人孤老人磨面了。2011年县志出版后,其余7人合作出了本专门指出县志存在错误的书——《松县志勘误拾遗》。于是,惹得主编火冒三丈,竟打起官司来。
下面附上与此有关联的起诉状、答辩状及部分证人证言,以让关心这项工作的人士关注。廖道安诉廖理南名誉侵权起诉状 廖理南答 辩 状及相关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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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廖理南,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宿松县地方志办公室职工,任《宿松县志(1978-2002)》副主编,住宿松县孚玉镇龙鑫商城。身份证号:34****19600302****,手机:13855655831。
被答辩人:廖道安,男,1948年9月13日生,汉族,宿松县政协退休职工,任《宿松县志(1978-2002)》主编,住宿松县孚玉镇沙塘街23号,身份证号:34****19480913****,手机:13956521580。
就被答辩人诉我“名誉权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我对其侵权的原因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辩人诉称其任宿松县志主编,我任副主编期间,他“删除了志稿中被告弄虚作假的多项内容(如将私自编印向学生收费的《习作评点》冒充公益性校报,称自己发表在《安庆报》的500字短文是中国素质教育的滥觞,称自己研究出宿松在黄梅戏起源发展中有9个‘第一’的成果等等)”,“举报了他私刻本单位公章,两次伪造公文内容,骗取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事实”,“故遭到被告的痛恨与报复”。因而“自2008年8月起,被告先后用实名和多个网名,并组织他人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人民网《强国论坛》、《皖江论坛》、《安徽文化网》、《安庆市人民政府新闻网》、《宿松县人民政府网》、《宿松论坛》、《新世纪论坛》和廖理南在新浪网的博客等网络上反复发文,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造谣诽谤”,“2013年3月,被告将历年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选出30篇,编入自己署名的《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
事实真的如被答辩人所诉吗?非也!
我编印的《习作评点》得到了时任宿松县教委主任徐行、分管教育的副县长石飞、省教委主任陈贤忠、安徽省社科院副院长唐先田等数十位领导和社会贤达、专家的肯定和好评,我对“宿松与黄梅戏”的研究,发表文章数十篇,省级、国家级数十家媒体予以刊载、转载。
上述事实,均与我编撰《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无任何关系,更谈不上我对被答辩人“痛恨与报复”。
二轮县志编修期间,身为主编的被答辩人就二轮志书的编修工作,不仅与我有分歧,而且与政府2003~2004年先后聘请的县审计局沈巧枝,县计生委石兵,县法院朱亚夫,县供销社吴自立,县农业局钟正德,县工会朱家立等其他六位编辑人员均有严重分歧。所以县志编修工作尚未完成,他们有的被主编强行辞退,有的不愿与其共事而无奈走开,到2009年,只剩下主编自己一人了。
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固执己见,《宿松县志》出版后,错误百出,知识差错、数据差错、史实差错到处都是。像《宿松县志》中志首的《宿松县行政区划图》漏4区38个行政村;钓鱼台的库容量,时而是9177万立方米,时而是6300万立方米;叶尚志先生的出生时间,一会儿是1918年,一会儿是1919年……等等,等等。
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关心宿松的各级领导、各界有识之士负责的原则,我组织近60余人,编著了《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
《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出版发行后,被答辩人见当初政府聘请的编辑人员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纷纷在该书中撰文对二轮《宿松县志》纠偏纠错,并不时指责批评,这严重地丢了他这个主编的丑.被答辩人认为丢他这个丑的“罪魁祸首”就是我(他也错误地认为,他年纪比我大,辈分比我长,总是以长者自居。但他不懂,编修县志,是政府安排的工作,不是廖姓修家谱)。这才是被答辩人诉诸法院的真正原由。
二、《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共分纠错校正编、考证求真编、史料补充编、艺文选粹编、公文辑存编等五编。被答辩人认为我在该书中“侮辱原告是逆鳞怪兽”“辱骂主编是‘宫外孕’主编”,“用父亲为没有精子的儿子代劳的下流语言来侮辱履行审稿改稿职责的主编”。“咒骂原告依法举报其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狗咬人’”。另外,被答辩人还列举了一些词语,认为答辩人“侮辱、诽谤原告”。
被答辩人在诉状表述中耍了一个手段,将我该书中某些词语或胡乱移花接木,或随意断章取义,或凭空主观臆想,不明真相的人或许认为我真骂了他,侮辱诽谤了他,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下面我简要分析几例。
“宫外孕”“主编”。该书84页倒数第3节有这样的叙述“主编的工作、工资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只是游离于体外,来主编县志。但他来到县志办后,单位的什么事,他都插手,对此,有识之士们认为,这是‘宫外孕’”。这本是文章中的一种比喻手法,即将人、财、物、权均在县政协的人来县志办工作,什么事都插手过问这种现象比做“宫外孕”,这怎么说是辱骂了被答辩人呢?
“用父亲为没有精子的儿子代劳的下流语言来侮辱履行审稿改稿职责的主编”。相关原文在该书85页第2节:主编应该“更多地当对其他编辑人员撰写的志稿进行业务指导,而他呢,往往喜欢好为人师地批改评点别人撰写的志稿,擅自把他人的志稿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得面目全非。我曾经在业务会上讲过这样一个笑话:父亲对不能产生精子的儿子只能帮助他请医生治病,不能不管他人之病而自己来为他代劳!”这仍然是用比喻来讲工作情况,根本不是用下流语言来侮辱主编。
“咒骂原告依法举报其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狗咬人’”。该书143页倒数第3节末,该语之背景是被答辩人举报我“私刻公章”而公安调查后没如他想让我坐牢之心愿时,他群发短信对我进行中伤后我写的文章中的话。当时我要求治安大队余国炎队长追究被答辩人群发短信对我造谣中伤的相关责任。原文中有这样的表述:“余队长开导我,反正我们没认为你违法,也没对你作出任何处分。你就任由他们去。我想,也是,狗咬了人一口,人是没有必要再去咬狗一口的。”这是我想的,也算是自宽自心,这也叫“咒骂”主编“狗咬人”吗?
分析以上几例被答辩人称我侮辱了他的用词,就不难看出,被答辩人是摘取我文章中的只言片语,强行污赖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至于被答辩人诉称“被告还在网上和书中反复用专横跋扈……无赖等文字侮辱、诽谤原告”,只要将这些词语还原到该书的具体语言环境中,就不难看出,均没有对答辩人进行侵权。
另外,被答辩人诉称“被告在网上和书中侮辱原告是逆鳞怪兽”。我所有文章中从没有如此说过,真不知被答辩人是从哪里找到这个“逆鳞怪兽”的!
上面的分析清楚地说明,原本只是工作中的意见分歧,学术争鸣中的观点碰撞,被答辩人身为主编,却不能认真听取大家的正确意见,不能统一学术观点,在理屈辞穷的情况下,无视“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学界惯例,竟将正身患癌疾的我拉来对簿公堂。
三、《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出版发行后,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不是身为主编的被答辩人一意孤行,二轮志书《宿松县志》不会错误百出,如果没有错误百出的《宿松县志》的出版,身为宿松县志副主编的我也就不会编撰《宿松县志勘误拾遗》。
该书出版发行后,引起大众普遍关注。不少对宿松历史文化工作关心重视的革命前辈、部门领导、社会贤达均对它表现出很高的兴趣和很浓的热情。像享受正省(部)级待遇,且年高94岁的原上海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统战部长、《人才》杂志社社长叶尚志先生夫妇,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朱文根,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永年,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唐先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柴学友,安徽青年干部学院原副院长、党委副书记胡佳题等从正省、正厅到正处以上级别干部即有10多人。很多领导还挥毫泼墨,题词鼓励。
《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出版发行后,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损害。恰恰相反,2013年7月以来,被答辩人先后到县文化局、工商局、人社局、纪委、县直工委、县委组织部、县学教活动领导小组等数十个单位或部门告我的黑状,甚至公然说我患癌症是假装的等等。虽然他无果而终,但到底是谁伤害了谁?是谁受了“损伤”,公众一目了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我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的原因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任主编,我任副主编共同参与编修二轮《宿松县志》期间,我们确实存在很多工作分歧,由于被答辩人固步自封、自以为是、一意孤行,导致二轮志书错误百出面世了,为了对历史负责,对家乡人民负责,对宿松后代子孙负责,我组织60余人,并牵头编撰了《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一书,由华厦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面世后,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任何伤害,更谈不上构成名誉侵权,我也没有任何对其侵权的故意。基于以上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宿松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廖理南
2014年10月8日
                   部分举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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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道安诉我名誉侵权的《民事起诉状》拷评
                                                                                            廖理南

         廖道安在我身患癌症、且淋巴扩散、肺转移先后行三次手术于2014年3月10号才拔除引流管、尚要等到月底才能拆线的特殊时期的3月18日,向县人民法院诉我组织编著的《宿松县志勘误拾遗》(以下简称《勘误拾遗》)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其理由和依据是,该书中有“30篇”文章“侮辱”、“咒骂”、“捏造事实”、“诽谤”了他。
  下面,让我对此进行拷评:
        “‘宫外孕’主编”。
  《勘误拾遗》84页倒数3节对此有这样的叙述:“主编的工作、工资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只是游离于体外,来主编县志。但他来到县志办后,单位的什么事,他都插手。对此,有识之士们认为,这是‘宫外孕’”。
  这本是文章的一种比喻手法,它说的或指向的都是如文所讲的这种现象,而不是一个人。这能说是“侮辱”了人吗?
        “用父亲为没有精子的儿子代劳的下流语言来侮辱履行审稿改稿职责的主编”。
  含有此意的原文在《勘误拾遗》85页第2节:主编应该“更多地当对其他编辑人员撰写的志稿进行业务指导。而他呢,往往喜欢好为人师地批改评点别人撰写的志稿,擅自把他人的志稿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得面目全非。我曾经在业务会议上讲过这样一个笑话,父亲对不能产生精子的儿子只能帮助他请医生治病,不能不管他之病而自己来为他‘代劳’”!
  这仍然是用比喻来讲工作情况。如果说,他自己心中有鬼而想入非非,这不是我的事。
        “咒骂原告依法举报其私刻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狗咬人’”
  在《勘误拾遗》143页倒数3节末,该语之背景是廖道安举报我“私刻公章”而公安调查后没如他想让我坐牢之心愿时,他群发短信对我进行中伤后我写的文章中的话。当时我是要求治安大队余国炎队长追究廖道安群发短信事。“余队长开导我,反正我们没认为你违法,也没对你作出任何处分。你就任由他们去。我想,也是,狗咬了人一口,人是没有必要再去咬狗一口的。”
  这叫“咒骂”他吗?这本是在当时情境下,我自己的一种自我安慰,自我解脱。而廖道安竟然在他的起诉状中仍然诬陷、造谣我“违法犯罪”!退一万步说,就如廖道安所言,我“违法犯罪”了,也只当由公安机关下文处理,无论如何,是轮不到廖道安用非法手段向公众发什么信息的。
         廖道安讲的“被告在网上和书中侮辱原告是逆鳞怪兽”问题,我敢保证,所谓“逆鳞怪兽”之语,在本人的所有文章中从没用过。我从与廖道安的接触和了解中了解到,他这一生也仅仅只是在这里自知知明了一回。关于“诽谤”、“造谣”、“捏造事实”等词语的意思,在此,我仅简释一下“诽谤”。商务印书馆1999年5月南京232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释其义为:“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扪心自问,无论是我的文章还是我的谈话,从未“诽谤”过廖道安,恰恰是廖道安在到处“诽谤”我。像上面的群发短信即是典型的活例。还有如“造谣”、“捏造事实”等,我想用不着解释,请廖道安到中小学补补词语课后,大概会清醒的。
         廖道安讲“被告还在网上和书中反复用专横跋扈……无赖等文字侮辱、诽谤原告。”等等,公众只要将其完原到《勘误拾遗》一书的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考察他们的关联性,尤其是与之相关的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就会一切都清楚了。
         这里,我要特别说说诸如“侮辱”、“诽谤”之类词语在汉语中的用法问题。就涉及到名誉问题而言,“侮辱”包含了不真实的陈述因素,所谓污人名节,其前提是存在真实的清白。“诽谤”意味着捏造事实,且具有故意性质,类同诬蔑,其不正当自不待言。诗人唱道:“卑鄙是卑鄙者的墓志铭”。把欺世盗名者称做骗子不是诽谤;揭穿骗局,令作恶者蒙受耻辱不是侮辱。
         从以上拷评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是工作中的不同意见或学术批评范畴的事情,廖道安却一反学界推崇的“学术批评与反批评自由”、“笔墨官司笔墨打”的惯例,决然采用“司法手段”,与批评者对簿公堂,这在宿松是史无前例的。
        下面,姑且按廖道安所言,分析一下他的所谓“名誉侵权”是否于法有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让我们逐一考量一下(法发[1993]15号)文件中所列四个要素的相关情况:
       “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有谁听说过,《勘误拾遗》出书后(其实书中文章见诸报刊、网络比这更早),廖道安或疯了或住院了?他在起诉书中所言:“给原告造成多年精神压抑、愤怒、痛苦、经常失眠和生活不得安宁的严重伤害”能作为法院采信的“事实”?到目前为止,我没有见到于法有据的证人、证言、证物。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并非以当事人的自我评价为准,因而,他的“压抑、愤怒、痛苦”只是一己感受,根本不能成为认定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据。
         “行为人行为违法”。本人是县志办在编、在岗、在册的正式职工,我的工作就是搜集、挖掘、整理地方历史、文化史料,修志、读志、用志、评志更是我的重要工作。至于《勘误拾遗》一书是香港书号问题,这是文化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理的事情,不受本案范畴。这不影响我从事县志工作的职责、性质,这更不影响我文章的作用和价值。我从事县志工作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廖道安尽可以找来依据,由法官们裁定去。对此,我就赖得说了。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个问题,《勘误拾遗》摆在那里,相信大家会明白的。我在书的《前言》中清楚地介绍了它的六个方面的功用、性质:“这是一本”“重在指出二轮志书主事者问题的书”、“摆事实说道理的书”、“揭示二轮志书编修工作真相的书”、“古今中外方志史上绝无仅有的书”、“人文荟萃的书”、“成功践行读志用志的书”。六个方面,没有半个方面讲到是用来侵害廖道安什么“名誉权”的。至于书中不少地方涉及到廖道安,这是廖道安的主编身份和工作职务让他成为“公众人物”使然。民法典人格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先生认为,如果文章属学界批评,即使尖刻,也是正当批评。只要没有人身攻击,就不宜以侵权论。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中国司法实践“公众人物”“零”突破的范志毅名誉权案审判长吴裕华在一次研讨会上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请廖道安想想,自己在担岗县志主编的任上,不能领导好同志们共同搞好工作,当初政府聘请的8人,没一人能够与你共事到头,真理就真的只是掌握在你一人手上?请善良的人们想想,一部花纳税人近千万元(含工资及机构设置费用等)的县志,错误百出,问题成堆,是主编的名不副实名誉重要?还是宿松的历史重要?人民的血汗钱重要?千百万人的公共利益重要?
        到此,廖道安的名誉侵权之诉已落花流水了。但这里,我还想结合《勘误拾遗》的实际情况,展开来谈谈学术批评文章的名誉侵权问题。我们有理由认为,针对特定事实发表意见不是侵权。(法发[1993]15号)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列出了三种不同情况: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条文是穷尽列举,表明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行为限于两种:一种是基本内容失实,即传播了贬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一种虽然没有涉及事实,但是侮辱了他人的人格。在学理上,前者称为诽谤,后者称为侮辱。仅仅表述一种意见、观点或者感受,即单纯的评论文字,即使意见或观点不那么正确,使被批评的一方感到不快,甚至导致旁人和公众附和批评,也不在侵害名誉权之列。诽谤主要特征是传播虚假事实,而意见、观点、感受并不涉及真实还是虚假。侮辱,是以辱骂、丑化等非理性方式损害人格尊严,在理性基础上表达的意见,即使用语片面、偏激,也不会是侮辱。
        我在《勘误拾遗》的《后记》中曾早已写到:“通常情况下,一件著述成果面世,其著述者都会很高兴的。但这本著述从孕育到诞生,编者和他的合作者们却一直都是痛苦着、焦虑着、伤心着、无奈着……”。说真的,如果主编能够知识多一点,眼界高一点,心胸宽一点,为人谦一点,处事慎一点,就不会弄出今天错误百出、问题成堆的县志;如果没有今天错误百出、问题成堆的县志,也就不会产生专门为这本县志而编的《勘误拾遗》;如果没有专门为这本县志而编的《勘误拾遗》,也就不会让主编露出白袍、丑态百出地把笔墨官司弄到法庭上来对簿公堂了。事情到这一步,归结到底,还是要讲到主编专横跋扈、知识浅陋、听不进意见、受不得批评上来。
         世间不少事,总不会因人的意志为转移。这里,我将用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梁治平先生的关于“批评”的论述敬告廖道安并结束拷评:
       “何谓批评?批评就是表达见解,就是褒贬人、物。真正的批评往往是令人不快甚至令人难堪的。但这是批评的性质使然,也是批评的价值所在。批评激发人们的思想和情感,促进思想的交流和交锋,从而有助于形成有价值的公共意见,令每一个人和全社会从中受益。批评可以有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展示不同风格。它可以是温和的,也可以是尖锐的;可以迂回曲折,也可以直截了当;可以是严谨的、缜密的,也可以是大胆的、夸张的。批评的言辞可以是学术性的,也可以是文学性的;可以是科学的,也可以是艺术的;可以是中和的,也可以是辛辣的甚至刻薄的。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揭人隐私或者无端谩骂,批评的天地宽广无际。这就是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并非只允许歌功颂德,一团和气,毋宁说,它的真意更是要保护种种批评的言辞和令人不快的见解。如果这些言辞和见解都得到容忍和保护,社会的生机和创造性便得到维护,学术和艺术的繁荣就能够保持。当然,有好的批评,有不好的批评。好的批评传诵广泛,流传久远,不好的批评即便能够流传于一时,也只是昙花一现。然而无论好坏,也不论高下,批评都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不考虑也不应该考虑批评的形式、风格、优劣,也不管批评正确与否、全面与否、公正与否。法律只考虑也只应该考虑批评的法律上的界限,一个必须通过严格标准来确立的界限。那就是,在特定情况下,言论自由的行使是否因为危及社会中某种更重要的价值而必须受到限制和平衡。
        “有一点可以肯定,比较私人性言论,公共性言论应当受到更大的宽容。学术批评、艺术评论、知识探讨、思想交锋,这些言论的公共性自不待言。如果某种言论不只是采取公共论说的方式,而且针对的是公众关心的公共话题,那就更值得保护。”
          下面附上相关法律专家关于名誉侵权方面的审评意见,它应该说,对廖道安也理该是有很大警示意义的:
   一般而言,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由于其所处的位置、对社会的责任、滥用权力的可能,相对其他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说,其应当享有最小的名誉权,受到媒体最大的监督。
      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当对新闻报道和公众评论负有容忍义务
      检察日报资深评论员李国民基于对近年来发生的评论侵权案件的统计分析认为,分不清“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审理评论侵权案件时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分清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意义在于,事实有能证明真实与否的问题,意见则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伪;认定言论侵权与否的主要依据,应是事实的真伪,而非意见的对错。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鸿霞博士认为,言论有批评性和非批评性之分,批评性言论与侮辱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否定的、贬义的、令人不悦的。区别在于,批评多是说理的,而侮辱则主要表现为非理性的谩骂和丑化。“不能只要有贬损性的、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词语,就认定是谩骂和丑化。”
      艺术批评家、独立策展人朱其谈到,文艺批评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事实性描述是否无中生有,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伤害结果造成多大痛苦。“如果造成一般痛苦,即使构成伤害,也不应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那么,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哪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评论时只要不涉及人格尊严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所讲事实基本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提出了三个问题:是不是批评文章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构成名誉侵权?是不是文章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名誉侵权?观点是不是可以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
  “这三个命题都不成立。”徐迅提出三点理由:一是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不受批评的权利。二是中国语言文字丰富,只要没有侮辱人格,围绕事实评论即使有些尖刻,也不构成侵权。三是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获得盛赞无数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极少数甚至某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利表达。“我们可以评价某一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但不能轻易给观点戴上错误或者侵权的帽子。”
  “既然是公众人物,就有容忍的义务。”
  “容忍更多强调在名誉权案件中,作为公众人物,容忍负面言论,是必要的和应该的,公众人物应该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说。
  张千帆教授认为,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适当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的言论就有影响力。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认为,名誉侵权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两者都涉及到人格尊严。“公众人物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名誉,再加上高额赔款就成了一种‘威慑’。造成的直接结果,对表达者而言就是噤声,就是‘寒蝉效应’。”
  《艺术市场》杂志社副社长、艺术批评家朱小钧说,艺术批评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越来越难见了,原因是艺术产生的利益所致。艺术圈经常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但很难听得到真正的批评声音,如果批评家太敢说真话,在圈内是要被排斥的。


      法院对此案已于10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没按法律程序向法庭和被告提供举证材料。笔者于此后一星期找到法庭索要原告的举证材料,彭旺鸿庭长跟我讲,原告仍没将他的举证材料送到他们手中。10月20日笔者代理人才从法庭拿到了一份法庭复印的原告举证材料),目前仍没作出裁定。是各打五十大板也好,是葫芦僧判葫芦案也好,是不徇私情、公正司法也好,我都坦然——因为,我的言行磊落透明,我的言行不为自私,我的言行有道德、良知、法律做靠山。
       ——事,摆在这里;理,摆在这里;法,摆在这里。想来,我无须再说什么了。
                     2014年5月31日初稿,11月19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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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28 11:32

何仁 2#

2014-11-2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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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28 14:27

3#

2014-11-28 14:27

宿松人杰地灵的结果,老廖家竟出了一对献世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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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苗 发表于 2014-11-28 15:41

豌豆苗 4#

2014-11-28 15:41

我建议二位廖府先生信佛教,虔诚修心养性,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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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28 18:36

5#

2014-11-28 18:36

说到 坚持修志原则,当推老廖;做正儿八经的事小廖不靠谱.
说到尖酸刻薄搞斗争,当推小廖;做联合三教九流的事老廖当落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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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4-11-28 19:13

6#

2014-11-28 19:13

说到坚持修志原则,当推老廖;做正儿八经的事小廖不靠谱。
说到尖酸刻薄搞批斗,当推小廖;与三教九流搞联合老廖不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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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习 发表于 2014-11-28 19:32 来自手机

多学习 7#

2014-11-28 19:32

丢宿松银的脸,都只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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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见谅 发表于 2014-11-29 10:31

不妥见谅 8#

2014-11-29 10:31



          无油盐的剩饭炒个不停!香出不了名,想以臭出名吗?竟还妄称“中国方志史上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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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郎人 发表于 2014-11-29 10:44

二郎人 9#

2014-11-29 10:44

半斤对八两{:4_86:}{:4_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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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瑞房产张志明 发表于 2014-11-29 11:20

祥瑞房产张志明 10#

2014-11-29 11:20

{:3_57:}{:3_57:}{:3_57:}{:3_57:}{:3_57:}{:3_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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