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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安徽省政府发文,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于2014年底前整体退出。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等2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服,联合将安徽省政府告上法庭。
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纸公文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关停
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作出皖政办(2013)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5号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于2014年底前整体退出,并规定限期吊销和注销企业的相关证照。
通知还提出,安徽省财政按每户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退出企业补助,有关市、县应根据退出企业资产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作出后,安徽省安监局等省级单位和六安市、六安市裕安区、舒城县、广德县等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始施行,并采取了如下发《停产通知书》、开动员退出会议、对厂房予以拆除等具体行为。
24家企业联合起诉安徽省政府
2008年起,安徽省安监部门开始要求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始整顿提升,淘汰落后生产企业。2010年10月18日,被告安徽省政府作出皖政办(2010)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61号通知),要求各地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至45号通知作出时,这24家烟花爆竹企业全部通过了各次整顿提升。
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等24家烟花爆竹企业认为,省政府突然决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关停,与此前出台的文件及规划相矛盾,省政府关停企业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合法,遂于2014年6月24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消相关行政决定。不过,安徽省政府以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因此,24家烟花爆竹企业将安徽省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在45号通知中作出的责令企业整体退出和吊销注销企业证照的行政决定,并确认被告作出45号通知的行为违法或无效。
法院判决安徽省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安徽省政府提供的证据除61号文件外,其余均是45号通知作出后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45号通知合法的证据使用。并且,61号文件也只能证明被告在作出45号通知前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纳入产业政策调整范畴,不能证明45号通知合法。
法院认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虽然属于产业政策调整范畴,但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政府作出的45号通知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但鉴于45号通知决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有利于国家、社会,如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肥中院判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办(2013)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行为违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院驳回原告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等24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网安徽频道整理该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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