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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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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9 21:50 24697 0

2383289468 发表于 2016-4-29 21:50 |阅读模式

2383289468 1#

2016-4-29 21:50

皖保监罚〔2016〕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宿松支公司”)
  地 址:安庆市宿松县人民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陈先平
  当事人:安泽胜
  身份证号码:34082619700903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宿松支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4年,人保财险宿松支公司通过虚列个人代理人套取佣金用于支付车队业务手续费。该公司时任副经理安泽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清单、佣金支付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宿松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宿松支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泽胜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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