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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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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5 10:19 14215 3

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6-22 11:55 |阅读模式

ssxfyzlscxwz 1#

2017-6-22 11:55

我们经历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阶段
经历了“计划经济”阶段,
经历了“市场经济”阶段,
就目前的《实行阶梯水价》,
是有法理依据的。如《发改价格[2013]2676号》
阶梯价的提出,是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用水价差,是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
其中用水量是依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确定的。用水量是保证基本需求供给。
居民生活用水价,是反映供水成本。
既然是国家制定的制度。哪一级行政都不敢违背制度,唯一可行的调节,是缩小成本达到缩小基价。扩大开发利用水源,达到用水量的上限,来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基本需求。
至于哪一级的文件提出废止,需要制定机关依据上级规定。
网民个人不可以在论坛发帖公然提出“废止”上级文件。
网民个人也没有请求权力要李省长对文件作出解释。
网民个人也没有请求权力让制定文件机关作出文件解释。
有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向人大会提出。我国逐渐进入了法治社会制度,已经不是过去那种“炮打、火烧、揪资本主义一小撮”的时候。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本人认为,宿松一级水价,户月供20吨以内,每吨水1.9元,不算贵。
我们取50千克为一担水算。每吨水,那就是20担水,平均每担水不足一毛钱。就可以从水源送到单元水表。就算你门前池塘有水,允许你无偿取用,就算人力再不值钱,谁会摊不到一毛钱一担水,为你服务呢?不都是嚷嚷要公道吗?你愿意摊不到一毛钱一担水,为他人服务吗?
一个再好的最高政策,假设居民得不到具体的体现,则是没有实际意义。相反,哪怕是地方居民互助,不成文的约定,随时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了集体的优越,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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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老琴 发表于 2017-6-22 21:51

一把老琴 2#

2017-6-2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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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6-24 23:11

ssxfyzlscxwz 3#

2017-6-24 23:11

安徽省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2014年6月24日
━━━━━━━━━━━━━
正文较长,不是接通知的对象,不看引用也罢,接通知的,可以查一下。
如果人家没有通知你,你还有必要讲究通知内容吗?
可奇怪的是,宿松新世纪论坛有某网民说:“《通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理依据,当休,当废。”
如果觉得正文内容有什么不妥,人家不是对你的通知,一个局外人提出要李省长解释,你有提出的资格吗?没有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可是宿松新世纪论坛有某网民说:“《通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理依据,当休,当废。”
你说没有法理依据就没有了吗?你说当废就废吗?你不但没有权废,就提出的权利也有向什么地方提出的限制。
这一位宿松新世纪论坛有某网民说:“《通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理依据,当休,当废。”
我已经告诉你没有那个能力了,你还要强调“这不是法律,是对本省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好像你就有能力给作废掉“本省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似的。也不看看《立法法》的第二条“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够有意思的,在宿松新世纪论坛,假设就让你随心所欲说,说够了,看看能不能靠你就自动作废省里的文件。
我想对这个网名说,上网文字文明一点。否则你说别人是白痴,你就比白痴还白痴。
━━━━━━━━
建议宿松新世纪论坛,对不知起码的法律知识的,多多指导。不适合网络安全的,要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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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xfyzlscxwz 发表于 2017-6-25 10:19

ssxfyzlscxwz 4#

2017-6-25 10:19

昨日看到一个叫“钣金工”的,有如下言论,不知有什么意义。他说:
驳词:
   省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不是法律。其仅是对本省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所以,其依据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即主证,旁证均应真实,符合逻辑。而在《通知》的第一条,“实行阶梯水价的必要性”的论述中,其援用的气象数据“我省人均水占有量不足全国人均水量的二分之一”,已证明是完全虚假;其后的推论:“节约”,“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通知》的“必要性”,完全没有逻辑上的关联。
━━━━━━━
“钣金工”说话口不跟心,
一会儿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是对本省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依据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 符合逻辑”。
一会儿说“《通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理依据,当休,当废。”,
问:你到底要说是有效的呢,还是说当废呢?
你到底是想说符合逻辑呢,还是要说无事实依据呢?
“钣金工”说什么气象数据虚假。
打开《通知》一看,根本没有讲任何关于气象问题。“钣金工”岂不是无中生有?

“钣金工”又说节约用水与通知的必要性没有关联。
那么通知你什么了呢?准确地说不是通知你。
那不为节约用水,通知宿松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又是什么关联呢?
请不要在装样子乱说话。
━━━━━━━
“钣金工”驳词一张嘴,一会儿站在正方观点,一会儿在反方观点,自己打自己嘴巴。自己出自己的洋相。这么低级趣味怎么可以在《法与民生》版块上与其他网民进行交流呢?


“钣金工”这篇所谓驳词,结尾还骂人家是“白痴”。人家没有骂你,你有什么权力骂人呢?你是谁家的孩子,怎能这么没有教养?


宿松新世纪论坛《法与民生》版块上,是开骂的版块吗?如果是,该版块也太没有档次了。
━━━━━━━
“钣金工”这篇所谓驳词,说省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不是法律。
这一句有一点正确。但是,不是法律,也已经如那句下文讲的,是对本省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

既然知道是对本省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怎么就可以”当废”呢?
作为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文书,当废或者不当废,是谁说了算呢?是网民个人说了算吗?太天真了!
━━━━━━━
各级文件,是依据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办法制订的,下级就只得执行,比如,居民生活用水量,和基价,宿松公布执行了,宿松做得合理合法。你只要用宿松供水,就得依照公布规定付费,这是不带赖账的。宿松供水制度是得到批准认同的。生活用水安全,受治安保护,你如果要生事扰乱秩序,会遭到治安管理的。
━━━━━━━
老汉本来不想说你,来到这个版块,只是尽义务性提醒一下。知道吗?道路不平众人踩。三个蛮人抬不动一个理字,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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