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神奇的河蒿 石普水 秋雨后的早晨,空气格外清新。秋雨拉近了龙湖两岸的距离,对岸青的山,绿的坡,白的云,蓝的天,高的楼,历历在目。北风吹拂着,阵阵涟漪欢快地从远处向我扑来,浪花溅到了我的脚下。 湖水茫茫,前天下午还在岸边的蒿草变魔术似的不知去向。问路边看荒的瓦脸獠牙瘦子:“您知道湖里的蒿草哪里去了吗?”瘦子随手一指,“浪打到传荣公司那边去了。” 顺着他手指的方向一望,果然,南边传荣公司大船旁叠着大堆大堆青的黄的蒿草。“那么,南风浪把蒿草打到赤岭头,西风浪把蒿打到九姑,东风浪把蒿草打到我们这里边来么?”“是的!”瘦子点点头。 岸边脚下的蒿绿油油,黄澄澄,风把蒿叶吹得沙沙地响。面对着这些野蒿,我陷入了沉思。 河蒿,一种常见的草本植物,不显山,不露水,平凡得不能再平凡了。当春风轻轻吹拂大地,阳光融化地表的冰冻,河蒿便早早地把绿色带到人间。小时候的野蒿方面大耳,阔阔的叶片与尖细的小草自是不可同日而语。小时候,我们放牛的孩子在河边满世界找那高高的胖胖的河蒿。随手轻轻一带,一节白白的绿绿的嫩生生的蒿笋放到嘴里,津津有味的吃着,甜甜的,脆脆的,带着一丝清香味,实在是美极了。在缺吃少穿的岁月到湖边放牛,蒿笋具有极大的诱惑。 不知不觉中,河里水上涨时这美味的蒿笋便成为“长水筒”。“长水筒”随着水的上涨而快速成长。我想,蒿的伟大,蒿的优秀,全集中在这生命力无穷变幻变化的“长水筒”上。 今年几场大雨,一夜之间龙湖里莲藕全部淹没。无为到我们宿松养藕的承包户投资十几万元血本无归,田田的莲叶再也不能“接天莲叶无穷碧”。平日里黑压压半边湖的菱角禾也悄无声息地呜呼哀哉。只有河蒿,凭借着那独一无二的“长水筒”,一日两、三寸,随着洪水的上涨而快速成长。它像孙悟空的脑袋,说长就长,不长出水面决不罢休。 这是一种多么优秀的生存方式!这是一种多么顽强的精神!自强不息,不屈不挠,永不言弃。在洪水面前,菱角禾,莲藕一命呜乎,人类也回天无力。只有河蒿,一枝独秀,永远高出洪水一个头!沧海横流,显示出英雄本色。古往今来,动物、植物有几个如此顽强的出类拔萃者?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大浪淘沙,亿万斯年留下的都是为数不多的精华。平凡的河蒿更是大自然那为数不多的佼佼者! 今天的生存环境太恶劣了。干旱、洪水、地震、泥石流、疾病,大自然给人类太多的难题。只有野蒿,它随遇而安,大浪把它打到东边,西边,南边,北边,它都能活下来。好男儿志在四方,它适应性太强。 我在切藕时吃惊地发现,河蒿的根系盘根错节,又多又密,而且扎得那样深。如果四周没有完全切透,哪怕只有一点点根系没切断,你是绝对端不起那块泥土的。它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河蒿因为深扎根,所以才能在生物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湖里,在有菱角禾、莲藕、油草、虾丝草的地方你都会发现,河蒿的地盘在逐年增长,在不断扩展。以致成为水中生物的霸主,无敌于天下。但它是儒者,强而不凌弱,不搞霸权主义,在植物王国里建设和谐社会。它不搞侵略,不是那种疯长灭绝同类惟我独存的外来毒草。 回来的路边,发现一户人家猪圈墙头上居然有一根河蒿。虽不茂盛却顽强地迎风招展。“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那曾经是人类讽刺的对象。然而尽管墙头土硬,河蒿却也顽强地扎下根去。仅这一“扎根”,委实值得我们肯定。抓住机遇,适者生存。谁能什么都成功?失败者有时也值得歌颂。 稻田旁边的水沟里也有几株河蒿。前天牛吃得只剩下几寸老蔸,一夜之间它又长出几寸嫩绿的新叶子,河蒿生命力之旺盛让人叹为观止。 灌渠沟边几颗老河蒿竟高高地伸出圆杆枝条,枝条上结着高梁似的“蒿米”。看荒的三角脸老虞说,那蒿米磨粉做粑非常好吃。我没吃过蒿米粑,但从老虞眉飞色舞的三角脸里体会到了美味无比的享受。 肥沃的浅水里还有大名鼎鼎的茭白,是我国特有的水生蔬菜。世界上把茭白作为蔬菜栽培的只有我国和越南。古人称茭白为“菰”,农村人称它为茭粑。在唐代以前,茭白被当作粮食作物栽培,它的种子叫菰米或雕胡,是“六谷”(稌、黍、稷、粱、麦、菰)之一。那也是河蒿的杰作。 我默默地注视着眼前的河蒿。春天,幼小的河蒿叫“蒿笋”,嫩茎味道是如此鲜美。夏天,“蒿笋”大一点就是“茭白”,可以作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河里涨水时,这“蒿笋”摇身一变成为 “长水筒”,随着水的深浅而变化。秋天,它结着高梁似的“蒿米”既是美味食品,还可入药。老了,退休了又可以作柴烧。冬天,水瘦山寒,北风呼啸,勤快的农民会到龙湖边的河滩上捡捡蒿笋当柴火。 啊,河蒿,你真的是太神奇!洪水淹不没你,牛也吃不绝你。你对人无所求,给人的却是生存所必需。 我忽然突发奇想,不知科学家袁隆平先生可曾注意到,如果把稻谷和河蒿杂交,它们的后代吸取野蒿的精华,那么,低洼的水田则可栽插水稻里,即使像今年这样的洪水也可获丰收。还可栽插在水塘或浅水河里,则无形扩大许多稻谷种植面积。 河蒿,你太神奇了!你给人的不仅是美味,给人类更多的是生存的有益启示。 (2010.9.4)(1930)(3)a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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