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丹桂飘香;神州大地,歌舞飞扬。值此举国上下欢度国庆、喜迎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10月6日下午,在宿松山水公园大鼎之下的广场上,成功举办宿松县首届网友、群友、群主普法签名会。 此次签名普法活动由县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县网安大队主办,宿松世纪网等机构和群友组织承办。县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应邀出席。
活动现场,宿松世纪网、宿松县新世纪论坛公益协会负责人何仁代表承办方致欢迎词,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并阐述了活动的宗旨和意义。县网安大队黄锦文警官向大家讲解、普及即将实施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条文。随后,由宿松世纪网法律顾问熊小东律师为大家解读法规细则。在活动现场,何仁与会场所有人面对面建立“2017宿松群主群管理群友普法群”,并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进群,方便大家查阅学习。县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在总结讲话中强调,网络拉近了人们通往世界的大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和乐趣。但网络是把双刃剑,既传播先进、弘扬社会正气,又传播戾气、戏谑社会正义。呼吁广大网友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时时刻刻都要遵纪守法,遵守“七条底线”,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最后,与会人员在印有“2017年宿松县群主群管理群友普法签名会”的横幅上签名。大家纷纷表示,坚决共同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及“七条底线”,争做互联网上遵纪守法的网民,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条文,自10月8日实施。此次活动的宗旨是呼吁各界微信群、QQ群“群主”、群管理、群友、网友等互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职责,避免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选择在大鼎之下,意在是希望大家要一言九鼎,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宿松世纪网:文/浩淼、吴金旺、图/爱儿美儿童摄影) 附件: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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