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讨论关于墓葬主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墓主是在此地的地下的用地权,他没有形成在地面建筑物。当要刨开墓主的上面建筑坟堆的时候,就成了地面物了,土地所有权有两样,属于国家、属于集体。有分层设立的使用权。使用权有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只有国家不允许使用开始,才说明墓主既不存在有偿使用,也不存在无偿使用,我国提倡火葬是 1985.02.08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1985年2月8日的废止。 这个里面,就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全部的墓主, 要么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要保留的坟墓”, 要么是“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的坟墓”, 要么是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现有的坟墓。 从以上分析,也就是说所有墓主都有地下用地使用权。 特别是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现有的,1985年2月8日以前的坟墓,应该继续还有地面用地权。
以上国务院两篇政策,没有给你权利去粗暴地撬开墓主的棺材。更没有给你权力粗暴地用烧火铁钳捣破棺材内死者的覆盖物。 如果此地快,你取得了批文使用权,当暴露出来墓碑记载,你不识字还有情可原,你识字,然后这样粗暴处理古墓葬,就不应该。 就是在如今国家规定里,少数民族 公民生前对自己死后的遗体如何处置、是否捐赠器官、是否实行火化、是否放人棺材并实行土葬等都享有利益,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尽管这一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只在公民死后才出现,且需要通过代理机制才能得以主张,但依然应受宪法的保护。 之所以提到是少数民族,主要是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只是现在的汉人不容许有汉人的习惯罢了,而汉人墓主也是有习惯的。国家并没有不允许他使用地下用地权。则证明墓主遗体、遗骨有安全保障,国家都默许其占用一点土地资源作为其死后安身之所。这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对死者处置自己遗体的自主权的认可。由此可见,死者坟墓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从宪法“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引申出来的。 我想问一下,一个人的肉体生命死亡,进入坟墓之后,还有没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呢? 如果可以侵犯,我就也可以挖你家祖坟。 如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凭什么挖开坟还要撬开棺材。你明明知道棺材里是人家墓主,不是你想发财的金银财宝。你为什么那么粗暴? 以上是论墓主死人遗骨,用地下埋藏,有无偿使用权。 我还想问一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否包括殡葬? 汉人信仰“人死了,入土为安”。有说是精神上的安,属于信仰。 如果说包括“人死了,入土为安”是汉人“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则是对汉人灵与肉的肯定。 地下古墓你就无权去打扰他的灵魂, 你不按照国家规定,挖人家祖坟,撬开棺材,就是限制活着的人信仰自由。 如果不包括,除此以外,汉人什么信仰都没有,那,汉人还算有宗教信仰自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