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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雷池驾校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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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0:09 15874 1

龙二 发表于 2018-10-10 10:09 |阅读模式

龙二 1#

2018-10-10 10:09

王宜坤、袁善章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破申27号
申请人:王宜坤,男,1982年12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申请人:袁善章,男,1972年4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申请人:吴桂红,男,1968年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申请人: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杨湾镇杨湾村。
法定代表人:任淑敏,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5月29日,债权人袁善章、吴桂红,2018年6月6日,债权人王宜坤,分别向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法院将与被申请人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池驾驶培训公司)有关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7)皖0827执恢62号决定书,决定将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雷池驾驶培训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在望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位于望江县。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有大量债务。经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雷池驾驶培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0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3526573元。
    本院认为:雷池驾驶培训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其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王宜坤、袁善章、吴桂红作为执行案件的部分申请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宜坤、袁善章、吴桂红对望江县雷池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杨再松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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