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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钱财,宿松县一五十岁男子,冒充安装网线的工作人员,先后与三名女性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78500元。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2019年5月6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被告人熊某以前就因为诈骗,被刑事处罚过,他出狱以后,他冒充安装网线的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陈某相识,后来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的关系。”
从被告人和受害人在警方记录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到,当时受害人陈某因病住院,被告人熊某某在得知受害人早年丧偶以后,就在医院里照顾受害人,并提出以后要和她在一起的想法,受害人陈某听后以为找到了依靠,同意并确定了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因为他们双方是一种同居关系,而且同居了有几个月的时间了,另外熊某跟吴某(受害人之子)合伙做生意,吴某也出了不少钱,所以双方就比较熟悉了。”
中年丧偶的陈某一直和未成家的儿子吴某生活在一起,因为家庭条件有限,她一直希望帮儿子讨个媳妇,让他早点成家立业。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因为陈某家里面,她的儿子三十多岁还是未婚,2017年10月份的一天,熊某指使已婚妇女洪妹,假装未婚女青年到陈某家中,与陈某的儿子吴某相亲,后来熊某就以给洪妹购买金项链为由,骗取陈某两万多块钱的现金。”
然而,这并不是一起个案。根据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的起诉书中看到,在接连的一段时间内,被告人熊某某还分别同其他两名女性受害人交往,以非法手段在三起案件中共诈骗钱财十七万余元。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2017年3月份,熊某又自称是安装网线的工作人员,与被害人吴某相识,后来两人又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到2017年9月份的时候,熊某以承包装修需要垫资购买材料为由,找吴某借钱,承诺付利息,吴某信以为真三次借了九万多块钱,后来熊某并未承包装修的事情,而且拒不还款。”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熊某某在骗取了前面两位受害人的钱财以后,又以交友的身份,与宿松县的一名女性受害人交往,在骗取钱财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并报了警,直至案发。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2018年3月份的时候,熊某自称是安装网线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邓某相识,为了取得邓某的信任,熊某就说去购买房子,以后两人共同生活骗取邓某现金六万多块钱。”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予以采纳。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首先熊某以安装网线人员的身份与被害人相识,然后事后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通过这些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构成诈骗罪。”
另外,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宿松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袁勇奇说:“这个被告人在开庭的时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我们考虑到被告人以前因为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他是累犯,所以给他从重处罚。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退回被害人的损失。”
那么,什么是诈骗罪呢?诈骗罪又有哪些犯罪构成呢?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民表示:“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使受害人错误的处分了自己财产的行为。”
另外,陈律师介绍说,诈骗罪根据案值大小,有着不同的处罚标准。
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民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到30000元之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安庆热线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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